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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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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资料上提到:“同一基础相邻桩的桩底标高差,对非嵌岩端承桩,不宜超过相邻桩的中心距;对于摩擦型桩,在相同土层中不宜超过桩长的1/10。” 以前设计中桩基说明中也会加上这句话,但有次被一个专家给否了这句,说是这是以前规范是有要求,但新规范中取消了,现在实际工程中也较难按此施工,在现行规范中也找不到此依据,只是偶尔有资料中提到这段要求,请问大家知道此要求的出处吗?
遇到了一点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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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现在差不多竣工了,原来的蓝图有用的已经没有几张了,改了又改的蓝图也有好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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