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高规》研究室王炯主任解答的三个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的疑难问题,分享给大家做个参考:
1、《高规》9.4.3条内没有关于二类高层的旅馆、办公楼、综合楼等应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说明。与《建规》11.4.1 第8条:“任一楼层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旅馆建筑。”;《火规》表3.1.1要求:二类高层宜按二类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是否矛盾?同时,“注:旅馆、办公楼、综合楼的门厅、观众厅,设有自动喷水系统时,可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否二类高层的旅馆、办公楼、综合楼等设有自动喷水系统时,可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答:二类高层的旅馆、办公楼、综合楼等设有自动喷水系统时,门厅、观众厅可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他部位应该按要求设。注中特指“门厅、观众厅”。
(1)《高规》9.4.3条内没有关于二类高层的旅馆、办公楼、综合楼等应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说明,并不是说就不用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也可以按照条文9.4.3.6条,归为“性质重要或有贵重物品的房间”处理。《高规》总则1.0.6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即还有符合其他建筑规范和《火规》的规定,即按《火规》表3.1.1要求二类高层宜按二类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
(2)《高规》确实是滞后了,话说回来,如果真的不设,可以肯定,也符合《高规》的要求。
(3)虽然,高层失火危险性和可能造成的损失比多层大,但《高规》规定的自救系统已经很完善了,不应参考《建规》的规定。
2、《火规》4.2.3.1条:敞开和封闭楼梯间,人员很少停留,很多人认为不用设,是否这样?;《火规》附录D中没有关于: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是否要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由于这些用房往往有人职守,是否不用设?
答:(1)敞开和封闭楼梯间,人员很少停留,而且没有可燃或易燃物,如果按《火规》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间接地说明,可以放置可燃或易燃物,这是违规的,所以,敞开和封闭楼梯间没有必要设,在前室设置就可以了。
(2)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因为有电气设备,可能产生电气火灾,可以设。
3、《高规》《建规》和《火规》的关系问题,是否按消防局认为的“做不做看《建规》,如何做看《火规》”?
答:(1)“做不做看《建规》(《高规》),如何做看《火规》”没有问题的。《高规》有滞后的因素,《火规》规定的部位太详细,原因不说了,有些部位是没有必要设的。
(2)《高规》总则1.0.6条,《建规》总则1.0.5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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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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