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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体规范2011 第4.2.5条第4款,关于跨度大于9米的梁下端支撑砌体的附加约束弯矩的计算,条文用词与2001版砌体规范有所变化。按照新规范的表述,似乎对于跨度大于9米的梁下砌体,除了考虑0.4a0偏心引起的弯矩外,还要考虑梁端固结弯矩引起的约束弯矩γM,两者要叠加?(而旧规范理解为两者并列,取最不利的弯矩?)而施的2013《应试指南》的例题仍然是按两者并列解答的?. 请问大家都是如何理解的?
遇到了一点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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