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
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10
—2001
,自2002
年3
月1
日起施行。其中,3.1.1
、3.1.5
、3.2.3
、3.2.9
、3.3.4
、3.3.5
、4.1.12
、5.1.11
、6.1.12
、8.2.4
、8.3.4
、9.1.8
、9.1.13
、9.1.14
、12.5.6
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装饰工程及验收规范》(GBJ210
—83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301
—88
)中第十章、第十一章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1
年11
月1
日
二、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244
号文《关于印发一九九九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
—91
)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
—88
)修订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在设计、材料、施工等方面的经验,按照“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方针,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僵有关单位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是决定装饰装修工程能否交付使用的质量验收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按施工工艺和装修部位划分为10
个子分部工程,除地面子分部工程单独成册外,其他9
个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均由本规范作出规定。
本规范共分13
章。前三章为总则、术语和基本规定。第4
章至第12
章为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其中每章的第一节为一般规定,第二节及以后的各节为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第13
章为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
本规范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的意见反馈给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通讯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
号,邮政编码:100013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中国建筑一局装饰公司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总站
上海汇丽(集团)公司
深圳市科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建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孟小平
侯茂盛
张无勃
熊伟
李爱新
龚万森
李子新
吴宏康
庄可章
张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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