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小朝 于 2013-5-21 16:23 编辑
西安的同志了解了解。
关于印发《西安市配建廉租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开发区及市级有关部门,各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城中村(棚户区)综合改造项目实施单位:
《西安市配建廉租住房实施细则》经
2012
年
8
月
22
日西安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西安市配建廉租住房实施细则》
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西安市财政局
西安市规划局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
西安市物价局
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
2013
年
5
月
6
日
附件:
西安市配建廉租住房实施细则
第一条 按照《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市政发〔
2010
〕
36
号)、《西安市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方案》(市办发〔
2010
〕
38
号)、市政府批转西安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我市保障性住房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政发〔
2010
〕
72
号)的要求,为了落实配建廉租住房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从
2010
年
6
月
1
日起,全市新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按照项目住宅建筑总面积
5%
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配建廉租住房时间节点由市国土局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日期确定;新划拨土地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按照项目住宅建筑总面积
15%
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配建廉租住房时间节点由市房管局根据《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签订日期确定。
2011
年
3
月
28
日以后立项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不低于安置住宅面积
30%
的比例安置本项目低收入家庭。每个棚改项目房屋征收或拆迁完成后,由市棚改办将保障对象登记造册,送市房管部门备案。城中村改造配套开发商品住房项目,按住宅建筑总面积
5%
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
第三条 配建的廉租住房在规划时要形成相对独立区域,集中单栋或多栋建设,便于管理。配建廉租住房由于规模较小,不能成栋建设的,可不在本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市财政专户缴纳配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由市房管局易地建设。
2010
年
6
月
1
日以后至本细则实施以前已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符合易地配建廉租住房条件的,由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市房管部门审核后,向市财政专户一次性缴纳易地配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本细则实施后,商品住房项目符合易地配建廉租住房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必须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
60
日内,向市财政专户一次性缴纳易地配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
易地配建廉租住房,由市国土局提供土地,市房管局统一建设。
第四条 易地配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由征地补偿费用、前期费用、建安工程费用、配套费用、装修费用和其它费用等组成,缴纳标准由房管部门牵头,组织发改、土地、规划、建设、财政、物价、城改等部门研究,根据现行综合造价核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易地配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核定标准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本细则施行后易地配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核定标准暂按
3700
元
/
平方米执行。
收取的易地配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易地建设廉租住房。
第五条 市发改、国土、规划、建设、财政、房管、物价、棚改(城改)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对配建廉租住房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市规划局在编制拟出让土地控制性规划指标时,应明确配建廉租住房的总面积、总套数和套型标准,所有指标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七条 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时,参与竞标者应充分考虑配建廉租住房的建设总成本,自主报价。土地竞得者应按要求配建廉租住房,建成后移交市房管局,或缴纳廉租住房建设资金。
第八条 市国土局应在土地出让公告中明确配建廉租住房的总面积、总套数和套型标准。市房管局应与土地使用单位签订《西安市商品住房建设项目配建廉租住房协议》,协议中明确配建廉租住房的面积、套数、套型、装修标准以及交房条件和交房日期等内容。
第九条 配建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有偿),划拨地价以评估确认为准,用地面积以廉租住房所占或所分摊的土地面积为准。
第十条 新划拨土地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配建廉租住房,政府以廉租住房建设成本价回购。
第十一条 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为本项目配建廉租住房的建设单位。配建廉租住房应与开发项目统一报建,统一建设,统一配套。开发项目分期实施时,应优先建设配建廉租住房。
第十二条 配建廉租住房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
50
平方米以下,以两室户为主,厨房、烟道、厕所、生活阳台等功能齐全。水、电、气、暖实行“一卡通”式设计。
第十三条 配建廉租住房应进行普通装修,达到入住条件。装修内容包括:室内外门窗安装到位,地面水泥压光,墙面和顶棚刷白,厨房、卫生间地面、墙面贴瓷砖,厨房灶台、操作台、洗菜池安装到位,卫生间座便、面盆安装到位。水、电、气、有线电视、电话、网线等设施安装到位。
第十四条 配建廉租住房的外立面、公共部位装修以及电梯等设备应与本项目商品住房的标准一致。
第十五条 配建廉租住房建成后,应向市房管局交付具备交房和使用条件的配建廉租住房,并办理房屋、土地过户手续。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用配建廉租住房的土地、房屋、项目和在建工程进行抵押或担保贷款,不得设定任何他项权利。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预售或销售配建廉租住房。在办理商品房预售或销售许可证时,对配建的廉租住房要明确楼栋、房号,标明不得销售。商品房项目销售完毕后,项目单位必须办理完配建廉租住房的产权移交手续,方可办理其它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
第十八条 配建廉租住房由市房管局负责日常运营管理。租金管理按照《西安市保障性住房租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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