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zzqd2008 于 2013-5-17 08:10 编辑
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
一、总 则
(一) 为了加强对
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结合建筑智能化工程的特点,制定本标准;
(二) 本标准工程范围系指各类建设工程中的建筑智能化工程;
(三)本标准是核定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活动的企业资质等级的依据;
(四)本标准设一级、二级两个级别;
(五)本标准中工程业绩和专业技术人员业绩指标是指已竣工并验收质量合格的建筑智能化工程。
二、标 准
(一)一级
1、企业资信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8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960万元;
(3) 近五年独立承担过单项合同额不少于1000万元的智能化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2项;
(4)近三年每年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1200万元。
2、技术条件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不少于8年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经历,并主持完成单项合同额不少于1000万元的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
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或高级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
(2)企业具有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的中级及以上
工程类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名
。其中,自动化、通信信息、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少于2名,
注册电气工程师不少于2名
,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项目经理)不少于2名;
(3)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均具有完成不少于2项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业绩。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具备技术、安全、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二)二级
1、企业资信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360万元;
(3)近五年独立承担过单项合同额不少于300万元的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2项;
(4)近三年每年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600万元。
2、技术条件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不少于6年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经历,并主持完成单项合同额不少于500万元的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1项,具备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
(2)企业具有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的中级及以上
工程类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名
,其中,自动化、通信信息、计算机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1人,
注册电气工程师不少于2名,
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不少于2名;
(3)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均具有完成不少于2项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业绩。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具备技术、安全、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三、承担业务范围
(一)取得
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的企业,可从事各类建设工程中的建筑智能化项目的咨询、设计、施工和设计与施工一体化工程,还可承担相应工程的总承包、
项目管理等业务;
包括:1、综合布线及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2、设备监控系统工程;3、安全防范系统工程;4通信系统工程;5、灯光音响广播会议系统工程;6、智能卡系统工程;7、车库管理系统工程;8、物业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工程;9、卫星及共用电视系统工程;10、信息显示发布系统工程;11、智能化系统机房工程;12、智能化系统集成工程;13、舞台设施系统工程;
(二)取得一级资质的企业承担建筑智能化工程的规模不受限制;
(三)取得二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1200万元及以下的建筑智能化工程。
四、附 则
(一)企业申请二级资质晋升一级资质,应在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无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二)取得《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其原《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证书》、《建筑智能化专业承包资质证书》收回注销;
(三)新设立企业只能申请二级,除对“企业资信”(2)中净资产以及(3)、(4)不作要求外,其他条件均应符合二级资质标准要求;
(四)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五)本标准自二OO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下面这份文件是上面那份文件的暂行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筑智能化等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北京市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做好建筑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
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以下简称“设计与施工资质”)的延续工作,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质有效期届满,上述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证书延续申请。
二、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注册资本金、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三、对于
资质条件发生变化,
不符合现有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资质许可机关
不予批准其资质延续申请。企业可申请设计与施工资质重新核定,最高核定其原有资质等级的下一级资质。
四、
申请资质延续,目前暂不考核注册电气工程师,可由具有电气或相近专业(发电、
输变电、供
配电、建筑电气、电气传动、电力系统、工企自动化、自控、机电一体化、机电安装、计算机应用等)中级及以上职称,10年以上本专业从业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
替代。
五、申请资质延续,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与施工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原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个人业绩证明(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
(五)企业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个人业绩证明(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
(六)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和非注册人员)与现聘用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及申报之日前近三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对在资质有效期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信用档案中有其他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违法违规行为等整改情况的相关材料。
六、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资质许可机关依法注销该企业资质,并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联系电话:010-58934626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2年9月18日
看一下文件,就知道注册电气工程师(供
配电)的缺口,暂时不强行要求。别气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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