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落实《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的紧急通知 | |||||||||||||||||||||||||||||||||||||||||||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4-28 浏览次数: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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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发〔2013〕198 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相关单位:《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以下简称“新版规范”)已于2012年10月1日实施,其中防水材料进场外观检验项目和物理性能检验项目较之《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发生了很大变化,为确保防水材料质量,市监督总站在《2012年9月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网格执法检查工作情况的通报》(京建发〔2012〕463 号)中已要求各参建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并落实新版规范要求。但从目前检查情况来看,绝大多数施工单位未按新版规范要求对防水材料进场外观检验项目和物理性能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尤其是高聚物改性沥青类防水卷材进场复试项目普遍缺少可溶物含量、热老化后低温柔度两项检测内容。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保障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参建单位应认真组织学习并掌握新版规范各项要求,尤其是新版规范与2002版调整内容。 二、各参建单位应按照新版规范要求委托有见证资质和计量认证检验项目齐全的检测单位对进场防水材料进行检验,委托单中应明确检测项目。对采用胶粘剂、胶粘带粘结的防水卷材,在委托防水卷材检验的同时,应按照新版规范4.3.3条要求委托检测单位对防水卷材接缝粘结质量进行检验。 三、检测单位在接受委托时,应提示委托单位按新版规范要求进行委托,对不具备计量认证的检验项目应告知委托单位。同时,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新版规范要求的检验项目进行检测,并依据相关规范、标准对检测结果进行判断。 四、各参建单位收到检测报告后,应认真核对检测报告中的检测项目和检测结论,符合要求后方可验收使用。 五、市、区两级建设主管部门将加大对执行新版规范的检查力度,对未按规范要求对防水材料进行检验的,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责任单位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依据《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未按规范要求对防水材料进行检验、未对防水卷材接缝粘结质量进行检验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记分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2002版与2011版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关于附表B.0.2的对比参考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4月25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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