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以下简称《高规》)第6.1.2条规定:“塔式高层建筑,两座疏散楼梯宜独立的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剪刀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一个前室,但两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单从该条文来理解,塔式住宅共用前室的剪刀楼梯(共用前室,意味着在建筑上削弱了消防安全,不利于疏散),不论其是否满足自然排烟的条件,其两座楼梯间(剪刀梯)应设置二个加压送风系统(加强防烟措施,保障人员安全疏散)。但同时《高规》第8.3.4条规定:“剪刀楼梯间可合用一个风道,其风量应按二个楼梯间风量计算,送风口应分别设置。”该条文并没有将剪刀楼梯间适用的建筑类型进行定义,因此便可以理解为该条文适用于所有的剪刀楼梯间。以上两条对系统设计的要求不尽统一,在执行过程中常常引起一定的歧义。而在具体设计工作中,为了降低建安成本,最大限度地减少公摊面积,塔式住宅往往将剪刀楼梯间及消防电梯共用前室,即三合一的合用前室,由于各种各样原因及条件的限制,设置二个送风竖井分别对防烟楼梯间进行加压送风在部分工程中有一定的困难。因此,本人认为,加压送风设计中对于该类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加压送风竖井分别设置,若条件限制,则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竖井。(其送风量及风口的设置应满足规范要求)
2 加压送风系统中防火阀的设置
在相关的国家规范中,均明确了通风、空调系统中的防火阀的设置问题,而对于加压送风管上防火阀的设置并未提及。重庆市地方标准《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BJ50-054-2006(以下简称《大型商规》)第7.2.6条规定:“加压送风管道需穿越有火灾危险的房间或走道进入送风竖井、楼梯间或前室,应在送风管道进入送风竖井、楼梯间或前室的防火墙处设置70℃关闭的防火阀。”其设置理由是有火灾危险的房间或走道发生火灾,加压送风管道内的空气温度会急剧升高,为了确保人员疏散设置70℃关闭的防火阀。而由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编写的《建筑设备专业技术措施》18.3.10条则规定:“当机械加压送风管道穿越有火灾危险的房间或走道进入楼梯间或前室,或穿越其它防火墙时,应在防火墙处设置280℃关闭的防火阀。后者的理由是当加压送风管道经有火灾危险的房间或走道,进入楼梯间或前室,或穿越其他防火墙,如不设防火阀会破坏防火分隔。如设置防火阀处的房间等发生火灾时,70℃的防火阀有可能在温度较低的烟气大量发生时受热关闭,影响楼梯间或前室防烟;设置280℃防火阀即可保证防烟,又能在烟气之后火焰猛烈燃烧时隔断火焰,保证楼梯间或前室的安全。本人以为,在设计加压送风系统时应最大可能做到简单、安全、可靠。防火阀的设置从理论上而言降低了加压送风系统的安全度,加压送风管道在穿越有火灾危险的房间或走道进入送风竖井、楼梯间或前室的防火墙处设置70℃关闭的防火阀,有可能造成在火灾发生时管道过早切断,使得加压送风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因此,该处设置280℃防火阀更合理一些。
3 地上建筑与地下建筑共用防烟楼梯间的加压送风
《高规》6.2.8条规定:“…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的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确标志。”在一般的高层建筑设计中,地上建筑筒体内的防烟楼梯间(大部分情况为剪刀梯)均兼作地下层部分的防烟楼梯,且在首层与地下层出处入口处设置了耐火板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上部分防烟楼梯间与地下的部分防烟楼梯间完全隔开,形成了地下与地上两个(或三至四个)独立的防烟楼梯间。发生火灾时,处于同一位置的两个(或三至四个)防烟楼梯间独立,上下左右完全分隔,因此在加压送风系统设计中风量的确定及系统的设置,对于不同的设计人员便有不同的理解及设计,有的设计相对于规范有一定的偏离。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作法:
3.1 筒体内的防烟楼梯间不分上下部分仅按一个加压送风系统设计;计算防烟楼梯间的加压送风量时按一座防烟楼梯间考虑,若筒体内的防烟楼梯为剪刀梯,其风量按二座楼梯间计算;地上、地下加压送风口均采用同一规格的自垂式百叶风口。该设计将地上、地下部分的二座防烟楼梯间视为一座考虑,而实际上,由于在一层设置了防火分隔,地上部分的楼梯与地下部分的楼梯完全属于独立的空间,发生火灾时,加压送风机开启,室外新风通过常开的送风口将新鲜空气送至楼梯间内,由于地下部分防烟楼梯间的风口数量有限,大部分的风量均送到地上部分,将会造成地下部分防烟楼梯间送风量的严重不是,而地上部分防烟楼梯间加压送风量欠缺,不能满足《高规》中对加压送风量的要求。
3.2 由于在首层将位于同一位置的地上部分防烟楼梯间与地下部分防烟楼梯间分隔为独立的防烟楼梯间;因此,加压送风系统采用分段设置,在首层分隔,分别对地上部分防烟楼梯间与地下部分防烟楼梯间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并根据地下部分及地上部分的楼层数分别按照《高规》8.3.2的规定确定不同的送风量,该种设计能够完全满意规范的要求,但增加了加压送风系统的数量,在投资上有一定的增加。
3.3 参照《高规》8.3.4的规定:“剪刀楼梯间可合用一个风道,其风量应按二个楼梯间风量计算,送风口分别设置。”将地上部分防烟楼梯间与地下部分防烟楼梯间共用一个送风竖井,加压送风量根据地下部分及地上部分的楼层数分别按照《高规》8.3.2的规定确定,用上下部分防烟楼梯间的风量合计确定加压送风机的风量;送风口的尺寸则应按地上部分防烟楼梯间与地下部分防烟楼梯间的风量分别确定。该系统设计简单,但地上部分防烟楼梯间与地下部分防烟楼梯间风量不易调节及控制。
4 一层地下室的加压送风量的确定
《高规》8.3.2条(条文说明中)规定:当采用流速法计算加压送风量时,对防烟楼梯间等加压送风量参数确定中,同时开启门的数量(n)的取值为:20层以下n取2;20层以上n取3。因此,表8.3.2-1,2.3.4中的加压送风量值均未包括只有一层的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等需设置加压送风的情况;参见《大型商规》第7.2.3的规定:“机械防烟应满足下列要求:…2 楼层数为二层及以下时,防烟楼梯间计算机械加压送风的送风量,同时开启门的数量应按实际楼层数确定…”在该条的条文说明中明确了加压送风量的计算方法按流速法计算。
因此,本人以为,在只有一层地下室的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等需设计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其加压送风量按流速法计算确定,不应再与表8.3.2-1.2.3.4中的数值比较,按两者中较大值确定。(对防烟楼梯间,同时开启门的数量n取1;对前室或合用前室,同时开启门的数量n按实际开启门的数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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