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规划局建筑面积计算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审批阶段有关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的规则,根据《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批建设项目应当执行《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由计容建筑面积和不计容建筑面积组成。
第四条 项目中不计容建筑面积包括:
(一)避难层中的避难空间;
(二)地下室及半地下室仅作为配套奠能使用,且不作为经营性用房的;
(三)设计作为为交通、绿化、居民休闲健身等公共用途的非沿街建筑底层的架空部分的面积(架空层应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敞开)、层高不超过4.5米的,并且不得封闭改作其他用途;
(四)结构(没备)转换层,建筑层高不超过4.5米的;
(五)与其他空间不连通,设计上无实际使用功能的坡屋顶;
(六)无维护结构的公共建筑内高度大于两层的空中花园;.
(七)突出建筑顶层的楼梯、电梯间和水箱间。
第五条 建筑项目的计容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超高层建筑避难层中的非避难空间(如设备间、楼梯间、其他功能用房)按国家有关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后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二)地下室及半地下室设计作为商业服务业、市场、文化娱乐、体育等经营性用房的,其建筑面积按0.6核算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三)非沿街建筑底层的架空层中的电梯井、门厅等使用空间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四)地下室设置通风采光井以改善地下室室内环境时,通风采光井宽度(取采光井维护结构外围至地下室外墙面的最大垂直距离)超过1.8米(含1.8米)的,采光井地坪标高视作该建筑的室外地坪标高,地下室面积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五)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9米(2.7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住宅建筑层高大干7.6米(2.7米×2+2.2米)时,无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跃层式住宅起居室(厅),低层住宅起居室(厅)层高为户内通高以及住宅坡屋顶部分除外。
(六)当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5米(3.3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办公建筑层高大于8.8米(3.3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一算。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除外。
(七)当普通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6.1米(3.9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信计算;当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1 0米(3.9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
计算,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除外。.超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酒店、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单一空间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用房,以及电影院、体育场馆、展示厅、综合会议厅等有特殊功能需要的建筑层高可以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
(八)住宅(含酒店式公寓)户内入户花园、空中花园、花台、设备平台等永久性顶盖的开敞空间,其进深如小于或等于2.4米视为阳台,计容面积计算如下:
l、套内面积S小于或等于120平方米,对应的“套内阳台”与“套内水平投影面积”的比值不大于15%的,按“套内阳台”水平投影面积1/2计入计容建筑面积,大于15%的,超出部分按水平投影面积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2.建筑面积S大于120平方米、小于等于180平方米的,对应的“套内阳台”与“套内水平投影面积”的比值不大于10%的,按“套内阳台”水平投影面积1/2计入计容建筑面积,大于10%的,超出部分按水平投影面积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3. 建筑面积S大于180平方米,对应的“套内阳台”与“套内水平投影面积”的比值不大于8%的,按“套内阳台”水平投影面积1/2计入计容建筑面积,大于8%的,超出部分按水平投影面积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套内水平投影面积是指套内建筑面积与套内阳台所对应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总和。
(九)建筑设计含有飘窗的,须在申报图纸中提供飘窗大样,明确其构造形式及窗台高度。突出外墙的飘窗窗台高度不小于0.3米,且突出结构外围不大于0.6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窗台高度小于0.3米,或者突出结构外围尺寸大于0.6米的,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十)花池底板标高高出室内用房底板(包括阳台和入户花园)标高0.6米以及以上的,不计入建筑面积,如低于上述规定的,视同阳台,按本条第九款计算计容建筑面积。
第六条 建筑项目设计方案中出现本规则之外或难于界定的情况时,可以组织专家论证其方案的合理性,以专家论证结论作为方案审查的参考依据。
第七条 本暂行规定所涉及的条款内容,如国家规范标准有明文规定,参照国家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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