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3-04-13 13:14:13
来自:电气工程/电气工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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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muyuyao 于 2013-4-13 14:10 编辑
请大家讨论:建筑施工临电应该执行什么标准???!!!
据我所知,建设部要求执行JGJ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全国各地建委、建设局、监督站也都在执行此标准!!!
以上临电规范要求施工现场临电要执行“三级配电两级漏电保护”,对两级漏保参数有具体要求 ,但某路桥施工单位的电气负责人认为规范中的要求完全错误!!!
其理由是:《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160-2008的3.3.12规定与《临时用电》8.2.10规定基本一致,且在其3.3.12结尾处专门注明:*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8.2.10
条与本条等效。
他认为:RCD的选择性配合应该是:上、下级RCD的I△n应拉开不小于3倍级差、动作时间应不小于0.2s时差,例如三级RCD保护的配置就可如下选择:
第一级RCD的I△n=300mA(或500mA),动作时间0.5s;
第二级(中级)RCD的I△n=100mA,动作时间0.3s;
第三级(末级)RCD的I△n=30mA,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某设计院的电气主设人认为应当执行GB16895.7-2009/IEC 60364-7-7-704:2005 《低压电气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施工和拆除场所的电气装置》!!! 甚至认为JGJ46-2005不合法!!!之所以执行,是很多时候很多地方并不依法办事,向权利低头!!!
其理由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六条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
GB16895.7-2009/IEC 60364-7-7-704:2005 《低压电气装置 第7-704部分 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施工和拆除场所的电气装置》
704.1.1 范围
704.1.1 这部分的特殊要求适用于施工或拆除作业期间作为施工和拆除场所的临时装置,举例如下:
——新建建筑物的施工工程;
——维修、改建、扩建或拆除现有建筑物或某部分的工程;
——公共设施工程;
——土方工程;
——类似上述性质的工程。
这些要求适用于固定的或可移动的装置。
该规范不但适用于施工用的配电。而且本规范没有带/T,是国家的强制性规范
孰是孰非,请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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