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概况: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第31011条的规定,该建筑属一类高层民用建筑。消防设计应设有以下系统:室内外消火栓、自动喷淋、大空间智能型自动喷水、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火灾事故广播及对讲电话、防排烟、紧急疏散及应急照明等系统。另外,在部分设备用房还设有气体灭火系统。
喷淋系统中,设水泵2台(一用一备),设置在地下室-7100m的位置,水泵流量28L/s,扬程120m。在低区喷淋配水管处,设有可调试减压阀来调节配水干管的进水压力。
目前的状况:在原设计中东西区裙楼设有吊顶。消防水专业施工图纸中喷头的平面布置是按设置平面普通吊顶的惯例进行设计的,在设计说明中规定净高大于800mm的闷顶内有可燃物时,在闷顶内设79℃直立型喷头消防。
在工程具体施工过程中,发现由于各种管道多,占用空间大,加上吊顶后,净空较小而产生压抑感,甲方决定取消吊顶。
在裙楼中,由于取消了吊顶,使建筑结构梁外露,这对消防喷淋系统中喷头的布置产生了很大影响。
建筑结构平面布置为18m×18m的“井”字大梁(如图),大梁宽1m,高1m。在大井字梁中间小梁的模数又被分割为4.5m×4.5m的井字,小梁宽0.14m,高0.18m。大梁间净距17m,小梁间净距4.1m。小梁与大梁间净距318m,大梁间则被分为a、b、c三种不同模数尺寸的16个方块形,如下图所示:
吊顶取消后,根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以下简称“规范”)中第6111311规定,喷头采用直立型喷头。该建筑裙楼火灾危险属中危险级I级,根椐设计要求喷淋系统喷水强度不低于6L/(min・㎡)。喷头最大保护面积为12.5㎡,如正方形布置,边长为3.6m,如长方形布置,长边边长为4.0m。喷头距墙最大距离1.8m。
据此,设计中喷头平面布置可考虑以下方案:
以方块C为例进行分析,方块面积16.81㎡。考虑设计两个喷头,将两个喷头居中布置,间距为3m,距离边0.55m,喷头距方块C的最远点为2.12m。
整个作用面积为2×162㎡,共2×16个喷头。当喷水强度为6L/(min・㎡)时,由于水泵扬高达120m,喷头又位于较低处的裙楼,因此,进入任一位置的作用面积时,压力非但绰绰有余,还需经过减压稳压才可满足要求。
出现的问题:但经分析发现,喷头安装虽满足“规范”第71113条,却不能符合“规范”中第71211条规定。由于梁的限制,梁正下方部分会由于梁侧壁而形成水帘,喷头无法保护到。如此布置喷头会有较大区域(占17%)保护不到,引起布水不均(方块内密度很大,而梁正下方基本布不到水)对消防设备的功能发挥和使用不利。
各位大神们,出来一起讨论下,怎么解决了啊!十万分火急啊!: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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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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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说自动喷淋设计工作中的一些体会,求拍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现行自动灭火系统中最普遍的一种灭火方式,在我国从七十年代初开始大量应用以来讫今已有二十几年的实践。其设计的内容主要包括系统选型、喷头布置、系统水力计算和供水。在设计中可有些“误区”值得研究和探讨,现对设计过程中的这些问题进行探讨。一、系统选型系统选型是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中的首要环节。在这个环节中首先要搞清楚的是哪些场所应该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在《建筑设计防火规防》GB50016-2006(以下简称《建规》)第8.5条中规定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而在《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防》GB50084-2001-2005版(以下简称《喷规》)的附录A中举例了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但这两者之间存在一个问题:在《喷规》中列出的一些设置场所在《建规》中规定需设的场所中没有。那么这些场所该不该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呢?笔者认为,《建规》中规定哪些场所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而《喷规》是在确定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后,再对这些场所的危险等级进行分类。至于在《喷规》附录A中有列出而在《建规》中没规定的场所,笔者认为,可根据当地的经济、技术等多方面进行比较后确定是否应设。毕竟在《建规》中规定的设置场所只是一种推荐,并不排除其他场所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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