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规》3.5.2条:厂房地下、半地下室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使用面积不超过50m2且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1个出口,请问,碎煤室地下一层建筑面积为130m2,人数为1~2人巡检,该地下室是否须设2个安全出口?
答:根据本规范第3.5.2条的规定,建筑面积为130m2的地下一层碎煤室应设置两个安全出口。考虑到其人员数量较少,如只有1~2人巡检,其安全出口的数量要求可适当放宽。
2、《建规》中3.3.13条:油浸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与《民用设计通则》中应为一级有矛盾。
答:本规范第3.3.13条规定“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第8.3.1条第3款规定“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高压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低压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本规范规定的是最低要求,《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比本规范的规定要求更高宜从其规定。
3、《建规》中表5.3.13注了同《高规》6.1.6有矛盾。
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13条表5.3.13注3规定“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距离计算:住宅应为最远房间内任一点到户门的距离,跃层式住宅内的户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梯段总长度的水平投影尺寸计算。”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第6.1.6条规定“跃廊式住宅的安全疏散距离,应从户门算起,小楼梯的一段距离按其1.50倍水平投影计算。”
对于跃层式住宅房间内最远点至户门的距离规定,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关跃廊式住宅疏散距离的规定内容不尽相同:其一,高层跃廊式住宅是用较长的户外走廊的楼电梯将较多的住户组合在一起的;而多层跃层式住宅则是在基本上不采用户外长廊和电梯的情况下,将很少的住户(一般多为一梯两户)组合在一起的,使得其疏散途径比较简捷、安全度较高;其二,前者的小楼梯在户外,后者的小楼梯在户内,因此后者的疏散流量相对较小且相互干扰也少;其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疏散距离是从户门算起,而本规范规定的疏散距离是从户内最远点算起。
基于以上几点不同之处,在考虑多层跃层式住宅户内小楼梯的疏散距离时,按照接近实际楼梯踏步的高度与宽度的常用比例(一般为1:0.6)折算出竖向疏散距离,而没有采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按楼梯水平投影的1.5倍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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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dylanlijie
沙发
谢谢楼主。。
2013-04-28 13:5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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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nyy89002a
板凳
很好,谢谢楼主无私奉献
2013-04-26 09:4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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