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3 除设计要求外,兼做引下线的承力钢结构构件、混凝土梁、柱内钢筋与钢筋的连接,应采用土建施工的绑扎法或螺丝扣的机械连接,严禁热加工连接。
疑问:
1:“引下线”的范围很广,除了屋顶的接闪器外,在基础以上的都算是引下线,我们知道接地焊接有如下:
承台桩与基础梁连接、基础梁和柱内钢筋连接,这里的“连接”都是采用焊接的。这不是跟规范相冲突吗?除非这两个连接不算引下线。
2:我们选择柱内两根大于16的钢筋作为引下线,这是我们安装单位自己选择的不用通知土建单位,大家也知道柱子钢筋肯定是需要延长的(延长到结顶),土建单位钢筋之间的延长大部分都是闪光焊或者其他焊连接的,说白了都是焊接的。那如何实现之内钢筋与钢筋的连接使用绑扎或者螺丝扣连接吗?安装单位你要绑扎或者螺丝扣连接土建单位为了整体牢固性肯定用焊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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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最好是焊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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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看到标准上这句强制性条文时,个人感觉是否采用焊接方式,对引下线的效果没多大影响,反而焊接效果应该略优于绑扎效果。如果因为影响到建筑结构的强度,这句强制性条文写在防雷规范上又显得多余了。因此我仔细研究了几个相关标准,感觉有些标准条文有待商榷:
在GB50601-2010 3.2.3的条文说明上是这样写的:
3.2.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承力建筑钢结构构件(含构件内的钢筋)采用焊接连接时可能会降低建筑物结构的负荷能力。《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第4.3.5条条文说明认为“在交叉点采用金属绑线绑扎在一起……建筑物具有许许多多钢筋和连接点,它们保证将全部雷电流经过许多次再分流流入大量的并联放电路径”,因此,绑扎可以保证雷电流的泄放。《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02中第3.1.2条要求“除设计要求外,承力建筑钢结构构造上,不得采用熔焊连接……;且严禁热加工开孔”。
问题出在了引用条文中的省略号上。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02中第3.1.2条实际是这样的:
除设计要求外,承力建筑钢结构构件上,不得采用熔焊连接固定电气线路、设备和器具的支架、螺栓等部件;且严禁热加工开孔。
另外,GB 50303-2002已更新为50303-2015,新标准中也将此条文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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