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3-03-12 11:05:12
来自:建筑结构/结构资料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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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ldbxss 于 2013-3-12 11:16 编辑
查阅《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的勘误表时,无意中看到《抗规》现浇钢筋混凝土房屋的抗震等级(表6.1.2)中所有高度中的24m都应改成25m,再看《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2010之1.0.2本规程适用于10层及10层以上或房屋高度大于28m的住宅建筑以及房屋高度大于24m的其他高层民用建筑混凝土结构。如果《高规》没有错误,而《抗规》以25m来界定确定现浇钢筋混凝土房屋结构的抗震等级,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况,高度在24m到25m的非住宅结构,按《高规》属于高层,查表能找到对应的抗震等级,查《抗规》也能查出对应的抗震等级,比如7度区25m高的框架结构在《抗规》是三级,在《高规》却是二级,类似的状况还有很多,是否《高规》也应将规范1.0.2做相应的修改,将
‘房屋高度大于24m的其他高层民用建筑混凝土结构'
改成 '房屋高度大于25m的其他高层民用建筑混凝土结构'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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