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 号
新修订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3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O11年5月1日起施行。人事部2O04年10月20日颁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同时废止。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
,
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
,
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
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
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
,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关的考试、职业准入资格考试和职业水平考试。
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
,
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第二章
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其中有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
一
)
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
二
)
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
三
)
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
,
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四) 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
六
)
本人离开考场后
,
在考试结束前
,
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
七
)
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
八
)
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第九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资格考试。
第十条
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2
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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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这辈子就甭想考注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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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年都这么说的,只要社会有需求,还是一样会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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