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在线论坛 \ 环保工程 \ 规范资料 \ 《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强化责任

《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强化责任

发布于:2007-08-31 21:42:31 来自:环保工程/规范资料 [复制转发]
政府责任不容推卸 刑民责任应予重视 



  《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日前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的内容涉及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防止地表水污染、防止地下水污染、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等方面。

  据了解,与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相比,现行《水污染防治法》的有些制度还需要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如地方人民政府的环境责任比较原则,需要进一步具体化和细化;水环境监测网络不完善,水环境状况信息发布不统一;饮用水安全保障措施不够具体,需要进一步补充和细化;排污许可制度、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的实施仅限于重点水体,需要全面推行等。

  政府对辖区水环境质量负责 超出总量指标暂停审批项目

  以饮水安全为重点,加强水污染防治是当前环境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但频繁发生的水污染事件又让老百姓忧心忡忡。为进一步加强水污染的源头控制监管力度,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强化了政府的责任。

  据了解,《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在强化政府责任上主要做了3方面的修改:

  一是明确了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二是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并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是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并最终将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细化刑事民事责任

  《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加大了水污染违法成本,增强了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以解决“守法成本较高、违法成本较低”的问题。

  修订草案除综合运用各种行政处罚手段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外,还强化了违法排污者的民事责任和治理责任。修订草案规定,因水污染危害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受害者可以请求环境保护等部门处理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违法排污者应当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等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在强化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基础上,修订草案规定,对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fdx2112
    fdx2112 沙发
    总量控制范围有望扩大 饮用水源保护进一步加严

      《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强化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扩大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范围,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进一步规范排污口设置,同时还进一步完善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

      据了解,在进一步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方面,修订草案做了4方面的修改:

      一是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级管理制度。修订草案规定,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并将其划分为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二是明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机关和争议解决机制。修订草案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协商划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三是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行严格管理。修订草案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设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要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四是在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内实行积极的保护措施。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实际需要,在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

      增强应急反应能力 完善事故报告制度

      《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对水污染事故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将水污染事故分为特别重大水污染事故、重大水污染事故、较大水污染事故和一般水污染事故四级,并对进一步增强水污染应急反应能力做出规定。

      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包括应急机构的组成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应急人员的组织、培训,事故应急处置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事故预警、应急通信、技术保障以及应急和救助的装备、资金、物资准备,事故后的恢复和重建措施等内容。

      为加强对水污染事故应急的组织领导,修订草案规定,发生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时,有关县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水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水污染事故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水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成立水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修订草案完善了水污染事故报告制度,规定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按规定上报事故,通告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和单位。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内河船舶污染不容忽视 船舶作业污染将被监控

      《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进一步加强了内河船舶污染防治,明确了船舶应当采取的防污措施,规定船舶应当配制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治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时,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如实记载。

      修订草案规定,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要备有足够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作业或者从事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清洗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

      修订草案规定,船舶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或者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以及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的,应当报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在渔港水域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解活动的,应当报作业地渔业主管部门批准。 据新华社电
    2007-08-31 21:44:31

    回复 举报
    赞同0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规范资料

返回版块

10.97 万条内容 · 222 人订阅

猜你喜欢

阅读下一篇

新旧饮用水卫生规范

新旧饮用水卫生规范

回帖成功

经验值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