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2-12-05 10:3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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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唐 华 银 攸 县 能 源 有 限 公 司 柳 树 冲 煤 矿 建 设 项 目 工 业 广 场 挡 土 墙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公 告
2 0 1 2 - 1 2 - 0 4 招 标 编 号 : C D T - H Y Y X M B C - C - 1 0
招 标 代 理 负 责 人 : 张 红 1 3 7 1 8 0 1 6 4 5 5
所 属 行 业 : 能 源 化 工
标 讯 类 别 : 国 内 招 标
资 源 来 源 : 商 业 融 资
所 属 地 区 : 湖 南 招 标 人 : 大 唐 华 银 攸 县 能 源 有 限 公 司
大 唐 华 银 攸 县 能 源 有 限 公 司 柳 树 冲 煤 矿 建 设 项 目 工 业 广 场 挡 土 墙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公 告
招 标 编 号 : C D T - H Y Y X M B C - C - 1 0
所 属 行 业 : 能 源 化 工
标 讯 类 别 : 国 内 招 标 信 息
资 金 来 源 : 资 本 金 及 项 目 融 资
招 标 人 : 大 唐 华 银 攸 县 能 源 有 限 公 司
所 属 地 区 : 湖 南 省
招 标 内 容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 以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遵 循 公 开 、 公 平 、 公 正 和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 受 大 唐 华 银 攸 县 能 源 有 限 公 的 委 托 , 就 该 项 目 的 工 业 广 场 挡 土 墙 工 程 施 工 进 行 国 内 公 开 招 标 , 欢 迎 符 合 资 质 的 单 位 前 来 参 加 投 标 。
1 项 目 概 况 :
大 唐 华 银 攸 县 能 源 有 限 公 司 湖 南 株 洲 攸 县 柳 树 冲 煤 矿 工 程 位 于 湖 南 省 株 洲 市 攸 县 黄 丰 桥 镇 晓 曙 村 , 矿 区 规 划 产 能 : 2 0 0 万 吨 / 年 ; 本 期 设 计 产 能 : 3 0 万 吨 / 年 。
2 建 设 地 点 : 湖 南 省 株 洲 市 攸 县 黄 丰 桥 镇 晓 曙 村 。
3 招 标 范 围
柳 树 冲 煤 矿 建 设 项 目 工 业 广 场 挡 土 墙 工 程 。
4 投 标 单 位 资 格 要 求 :
4 . 1 投 标 人 应 具 备 承 担 本 标 段 施 工 的 资 质 条 件 、 能 力 和 信 誉 。
( l ) 资 质 条 件 : 各 投 标 人 应 具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独 立 的 法 人 资 格 , 具 有 国 家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土 石 方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二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 具 有 国 家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且 具 有 行 业 规 定 完 成 本 标 段 所 需 的 其 它 资 格 条 件 。
( 2 ) 财 务 要 求 : 投 标 人 财 务 状 况 良 好 , 流 动 资 金 能 满 足 本 工 程 连 续 3 个 月 施 工 的 需 要 , 资 产 负 债 率 为 行 业 正 常 水 平 。
( 3 ) 业 绩 要 求 : 近 5 年 ( 以 报 名 截 止 时 间 前 6 0 个 月 为 准 ) 具 有 类 似 工 程 施 工 业 绩 。
( 4 ) 信 誉 要 求 : 近 3 年 没 有 处 于 被 责 令 停 业 , 投 标 资 格 被 取 消 , 不 曾 在 任 何 合 同 中 违 约 , 在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被 中 止 ( 投 标 人 原 因 ) 、 终 止 , 财 产 被 整 体 接 管 、 冻 结 、 破 产 状 态 。 近 2 年 在 招 投 标 行 为 中 , 没 有 行 贿 受 贿 行 为 和 弄 虚 作 假 等 劣 迹 。 投 标 人 近 半 年 没 有 任 何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 投 标 人 拟 派 项 目 经 理 近 2 年 没 有 任 何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
( 5 ) 项 目 经 理 资 格 : 拟 派 项 目 经 理 必 须 为 二 级 或 以 上 注 册 ( 注 册 单 位 为 投 标 申 请 单 位 ) 建 造 师 , 持 有 安 全 许 可 B 证 , 近 5 年 有 在 已 完 工 的 类 似 工 程 施 工 担 任 项 目 经 理 的 任 职 业 绩 , 并 有 有 效 证 明 材 料 ( 在 合 同 副 本 、 竣 工 验 收 单 或 任 免 文 件 中 载 明 ) 。
( 6 ) 安 全 、 质 量 要 求 : 近 3 年 内 投 标 申 请 单 位 没 有 发 生 较 大 及 以 上 人 身 伤 亡 事 故 , 没 有 发 生 重 大 及 以 上 质 量 事 故 。
( 7 ) 其 他 要 求 :
A 、 投 标 人 至 少 须 满 足 资 格 审 查 全 部 最 低 资 格 标 准 ;
B 、 具 有 独 立 解 决 地 方 事 宜 , 协 调 与 工 程 所 在 地 政 府 、 企 业 、 村 民 之 间 关 系 的 经 验 和 能 力 ;
C 、 不 允 许 投 标 人 以 挂 靠 其 他 单 位 、 向 其 他 单 位 借 资 质 的 方 式 参 与 投 标 , 本 招 标 将 对 此 现 象 全 程 监 督 , 一 经 发 现 , 将 随 时 取 消 其 投 标 或 中 标 资 格 。 为 此 须 要 求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出 具 的 关 于 本 次 投 标 不 是 由 其 他 单 位 或 个 人 挂 靠 或 借 资 质 参 与 , 并 为 此 负 全 部 责 任 的 承 诺 函 (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公 章 ) 。
( 8 ) 投 标 人 应 提 供 真 实 有 效 的 资 格 文 件 , 以 证 明 其 符 合 投 标 合 格 条 件 和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的 能 力 。 为 此 , 所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中 应 包 括 下 列 资 料 :
A 、 有 关 确 立 投 标 法 律 地 位 的 原 始 文 件 的 副 本 , 包 括 : 营 业 执 照 、 税 务 登 记 证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等 相 关 的 证 件 及 非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的 投 标 人 经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和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核 准 的 证 件 等 。
B 、 投 标 人 在 近 5 年 完 成 的 与 本 合 同 工 程 相 似 的 业 绩 及 其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和 现 在 正 在 履 行 的 合 同 情 况 说 明 。
C 、 按 规 定 的 格 式 提 供 项 目 经 理 、 项 目 总 工 程 师 ( 高 级 职 称 ) 候 选 人 简 历 , 及 拟 在 本 施 工 现 场 或 不 在 施 工 现 场 的 管 理 和 技 术 及 主 要 施 工 人 员 情 况 。
D 、 按 规 定 格 式 提 供 完 成 本 合 同 拟 采 用 的 主 要 施 工 机 械 设 备 情 况 。
E 、 投 标 人 的 财 务 状 况 , 包 括 近 3 年 经 过 审 计 的 主 要 财 务 报 表 , 本 年 度 及 下 年 度 合 同 项 目 及 施 工 产 值 。
F 、 投 标 人 目 前 和 近 3 年 涉 及 诉 讼 的 资 料 。
G 、 投 标 人 近 3 年 质 量 回 访 记 录 。
H 、 投 标 人 近 3 年 来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和 重 大 质 量 事 故 的 情 况 , 并 经 行 业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或 省 级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盖 章 确 认 。
4 . 2 联 合 体 投 标 : 本 标 工 程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
4 . 3 投 标 人 不 得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l ) 为 招 标 人 不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附 属 机 构 ( 单 位 ) ;
( 2 ) 为 本 标 段 前 期 准 备 提 供 设 计 或 咨 询 服 务 的 , 但 设 计 施 工 总 承 包 的 除 外 ;
( 3 ) 为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
( 4 ) 为 本 标 段 的 代 建 人 ;
( 5 ) 为 本 标 段 提 供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的 ;
( 6 ) 与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同 为 一 个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
( 7 ) 与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相 互 控 股 或 参 股 的 ;
( 8 ) 与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相 互 任 职 或 工 作 的 ;
( 9 ) 被 责 令 停 业 的 ; 联 系 人 : 刘 宇
手 机 : 1 8 9 1 1 0 7 2 1 5 9
( 1 0 ) 被 暂 停 或 取 消 投 标 资 格 的 ;
( 1 1 ) 财 产 被 接 管 或 冻 结 的 ;
( 1 2 ) 在 最 近 三 年 内 有 骗 取 中 标 或 严 重 违 约 或 重 大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的 。
4 . 4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控 股 、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单 位 , 不 得 参 加 同 一 标 段 投 标 或 者 未 划 分 标 段 的 同 一 招 标 项 目 投 标 。
5 报 名 时 间 及 要 求 :
5 . 1 符 合 上 述 第 4 条 “ 投 标 单 位 资 格 要 求 ” 中 要 求 的 投 标 申 请 单 位 请 于 2 0 1 2 年 1 2 月 4 日 至 2 0 1 2 年 1 2 月 1 0 日 1 7 : 0 0 ( 北 京 时 间 每 日 上 午 8 : 3 0 时 ~ 1 1 : 3 0 时 、 下 午 1 4 : 0 0 时 ~ 1 7 : 0 0 时 )
5 . 2 请 将 报 名 资 料 电 子 版 发 送 至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联 系 人 邮 箱 ( 见 后 ) ,
报 名 资 料 : 潜 在 投 标 人 报 名 基 本 信 息 ( 见 附 表 格 式 ) 、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 副 本 ) 、 资 质 及 资 信 等 级 证 明 文 件 及 符 合 本 公 告 资 质 业 绩 条 件 的 相 同 或 相 似 级 别 的 供 货 合 同 ( 含 使 用 方 证 明 文 件 ) 和 上 述 第 4 条 “ 投 标 单 位 资 格 要 求 ” 相 关 资 料 等 。
对 于 潜 在 投 标 人 提 供 资 料 模 糊 或 不 全 而 造 成 无 法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的 , 后 果 自 负 。 对 于 提 供 虚 假 资 料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 一 经 查 明 , 取 消 其 投 标 资 格 。
5 . 4 招 标 文 件 发 售 时 间 2 0 1 2 年 1 2 月 4 日 至 2 0 1 2 年 1 2 月 1 0 日 1 7 : 0 0 ( 北 京 时 间 每 日 上 午 8 : 3 0 时 ~ 1 1 : 3 0 时 、 下 午 1 4 : 0 0 时 ~ 1 7 : 0 0 时 )
报 名 方 式 : 按 照 公 告 要 求 , 请 符 合 条 件 的 投 标 企 业 电 话 咨 询 获 取 注 册 报 名 的 表 格 , 进 行 报 名 备 案 登 记 注 册
联 系 人 张 红
手 机 : 1 3 7 1 8 0 1 6 4 5 5
电 话 : 0 1 0 - 5 6 2 2 8 1 0 6
邮 箱 : z g z b t b @ 1 6 3 . c o m 、 、 w w w . b i d n e w s . c n @ v i p . 1 6 3 . c o m
地 址 : 北 京 市 石 景 山 区 中 关 村 科 技 园 区 石 景 山 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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