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7-08-21 01:24:21
来自:施工技术/环保工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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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税务总局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积极发展环保产业”、“推行污染治理过程的设计、施工和运营一体化模式、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的有关精神和《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我局承担了《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工作。目前,《条例》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可视情况,征求有关企业的意见,于2007年8月30日前反馈我司。
联系人: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 李安定
联系电话:(010)66556218
电子邮箱:chan.yechu@sepa.gov.cn
http://www.zhb.gov.cn/info/gw/bgth/200708/t20070817_10812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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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一)立法框架
按照依法管设施、管运行、管机构、管人员,强化监督,加大处罚力度以及整合行政资源的思路,《条例》分为六章:总则、设施投入运行的有关要求、运行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四十四条。
管设施,明确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具备的条件;
管运行,规范保障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的建章建制和正确运行的要求;
管机构,对所有设施运行单位实行运行资质许可制度;
管人员,对所有环境保护设施操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强化监管,实行环境保护设施信息披露制度,扩大环保部门处罚权限;
加大处罚力度,简化行政处罚法律程序,强化处罚手段,提高罚款标准;
整合行政资源,本《条例》设定的行政许可规定应与现行的环保行政法规以及正在制定的《排污许可证条例》等法规相衔接。
(二)主要内容说明
1、总则
本章阐述了立法依据,明确了适用范围,并对环境保护设施及其运行作出了明确定义。
(1)适用范围
本《条例》是我国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监督管理的基本法规,凡我国境内所有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及管理活动均适用本法。
(2)环境保护设施的定义及分类
本条例所称环境保护设施,是指为防治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所建成的处理处置、净化控制、再生利用设施,以及配套的设施运行监控系统。
本条例所称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是指从事环境保护设施操作、维护、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对污染物进行处理、处置和利用的活动。
根据实际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包括自行运行和委托运行两种方式,其中委托运行又分为代理运行和社会化运行。
国家鼓励环境保护设施的委托运行,污染物产生单位自行运行环境保护设施达不到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的,必须实行委托运行。
2、设施投入运行的有关要求
本章规定了设施投入运行应具备的条件、设施运行资质许可制度和设施运行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1)设施投入运行应具备的条件
对设施设计施工和建设、验收、应急措施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运行单位应组织考核,符合投入运行条件的设施方可投入运行;已建成的设施,不符合投入运行条件的,应限期进行技术改造。
(2)设施运行资质许可制度
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服务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是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现代化的发展方向,为鼓励发展环保运行服务业,《条例》确立我国实行环境保护设施运行资质许可制度。所有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的单位(包括自行运行)必须取得运行资质许可证书。
(3)设施运行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为提高运行职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对设施运行现场操作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制度。
3、运行管理
为规范设施的运行管理,明确了运行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和委托单位(污染物产生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运行单位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人员持证上岗、岗位责任、操作规程、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运行记录台帐、监测报告、运行信息公开、定期报告等制度。
运行单位签订的委托运行服务合同应向环保部门备案。
4、监督管理
为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环保部门对环境保护设施有监督检查权和违规处罚权的规定,强化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的监督,《条例》规定环保部门具有现场监督检查权和定期公布设施运行单位情况的权利。
规定了现场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包括运行资质证书、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委托运行服务合同、运行单位应建立的各项制度等内容,凸现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环保部门可根据管理需要定期公布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单位的情况,督促运行单位加强运行管理,提高守法意识。
5、法律责任
参照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作出了具体规定。
6、附则
规定了鼓励环境保护设施委托运行服务业的发展的措施、公众举报奖励政策和实施日期。
五、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立法进程
1、2007年5月,组织调研组开展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立法调研。
2、2007年6月,完成《条例》(征求意见稿)起草,组织专家、部分单位内部征求意见并修改。
3、2007年7月,《条例》(征求意见稿)局内征求意见并修改。
4、2007年8月,《条例》(征求意见稿)各地方环保局、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并修改。
4、2007年7月底前,向国务院报送立法申请报告。
6、根据国务院法制办批复意见,修改《条例》,争取2007年内完成行政审批,并正式发布。同时,组织起草条例中规定出台的行政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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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环境保护设施立法定位和立法目标,立法体现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1、依法立法原则
环境保护设施的监督管理是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条例》作为完善环境保护监督执法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应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
2、质量保证原则
《条例》是依法对环境保护设施实施监督管理的基本法律依据,应根据环境保护设施的特点和监督管理的内在要求,确立一套包含设施运行管理多方主体、保障设施运行质量诸项内容的制度。
3、全方位覆盖原则
我局现行的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管理办法,只适用于委托第三方运行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包括污染物产生企业自行运行的环境保护设施。本《条例》作为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设施的基本法规,应涵盖所有的设施。
4、全过程监管原则
《条例》应全面支撑对环境保护设施的监管,规范设施的运行,规范执法监督检查。
5、可实施和可操作性原则
总结设施运行与监督管理的经验和问题,围绕立法目标,对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各个环节的要求做出具体规定,加大了监管力度,对违法行为提高了处罚力度,使《条例》更具可实施性和可操作性。
6、公平合理原则
《条例》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权利和责任对等的原则,对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方和设施运行管理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做出具体规定。
7、运行服务法制化规范化原则
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服务业在我国是一项新兴事业,需要根据行业特点及其自身发展规律,及时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则加以规范。
三、拟确立的主要管理制度和措施
(一)设施投入运行应具备的条件
对设施设计施工和建设、验收、应急措施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作为设施投入运行应具备的条件,对因设计等原因造成 “先天不足”的设施,提高了限期整改要求,保障投入运行的设施正常稳定运行。
(二)设施运行资质许可制度
对设施运行单位提出技术等要求,作为运行活动准入条件,规范设施运行行为。
(三)设施运行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对设施运行人员提出技术硬性要求,提高运行职业人员的业务水平。
(四)设施运行信息披露制度
对设施运行信息公开,从而有利于公众的监督管理,提高运行企业的守法意识。
通过以上配套制度的建立,明确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机构和运行人员应具备的条件,规范其运行行为,确保设施运行好、管理好,为治污减排的目标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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