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2-12-04 15: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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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 宁 / 鄂 尔 多 斯 亿 鼎 动 力 中 心 及 煤 储 运 装 置 新 建 工 程 2 0 1 2 年 第 四 批 项 目 设 备 招 标 公 告
招 标 编 号 : N E I E 2 0 1 2 - 0 4 - H W N - E R D S
开 标 时 间 : 2 0 1 2 - 1 2 - 2 6
所 属 行 业 : 能 源 化 工
标 讯 类 别 : 国 内 招 标
资 源 来 源 : 其 它
所 属 地 区 : 辽 宁
鄂 尔 多 斯 亿 鼎 动 力 中 心 及 煤 储 运 装 置 新 建 工 程 2 0 1 2 年 第 四 批 项 目 设 备 招 标
1 . 招 标 条 件
本 ( 批 ) 招 标 项 目 已 由 相 应 政 府 发 展 部 门 同 意 建 设 ,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为 辽 宁 电 力 勘 测 设 计 院 ( 以 下 简 称 “ 项 目 单 位 ” ) , 建 设 资 金 来 自 项 目 单 位 自 有 资 金 , 招 标 人 为 辽 宁 电 力 勘 测 设 计 院 。 项 目 已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 现 对 该 ( 批 ) 项 目 的 货 物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
受 招 标 人 委 托 , 采 用 公 开 招 标 方 式 邀 请 有 兴 趣 的 合 格 投 标 人 ( 以 下 简 称 “ 投 标 人 ” ) 就 鄂 尔 多 斯 亿 鼎 动 力 中 心 及 煤 储 运 装 置 新 建 工 程 2 0 1 2 年 第 四 批 项 目 的 供 货 和 服 务 提 交 密 封 的 有 竞 争 性 的 投 标 文 件 。
2 . 招 标 范 围 :
招 标 编 号 : N E I E 2 0 1 2 - 0 4 - H W N - E R D S
序 号 设 备 材 料 名 称 型 号 及 规 格 技 术 标 准 和 质 量 要 求 单 位 数 量 需 用 日 期
1 滤 油 机 容 量 : 3 m 3 / h ; 台 2 2 0 1 3 . 1 1 . 1 5
2 锅 炉 排 污 降 温 池 排 水 泵 输 煤 冲 洗 排 水 泵 台 1 3 2 0 1 3 . 7 . 1 5
3 E P S 应 急 电 源 4 0 k W , 5 0 k W , 7 5 k W 套 3 2 0 1 3 . 8 . 1 5
4 电 气 辅 助 屏 套 1 2 0 1 3 . 7 . 1 5
5 布 袋 除 尘 器 ( 煤 仓 间 、 石 灰 石 仓 ) 5 6 0 0 m 3 / h 煤 仓 间 6 台 2 4 0 0 m 3 / h 石 灰 石 仓 5 台 , 台 1 1 2 0 1 3 . 8 . 2 0
6 履 带 式 推 煤 机 型 号 : S D 2 2 ( T Y 2 2 0 ) 台 4 2 0 1 3 . 8 . 2 5
7 轮 式 装 载 机 型 号 : Z L 5 0 台 2 2 0 1 3 . 8 . 2 5
8 输 送 机 胶 带 ( 含 硫 化 机 、 修 补 机 、 换 带 装 置 ) B = 1 2 0 0 m m 米 9 7 2 0 2 0 1 3 . 7 . 1 5
9 煤 场 喷 洒 、 输 送 机 喷 雾 抑 尘 装 置 套 1 2 0 1 3 . 8 . 1 5
1 0 物 料 缓 冲 调 节 器 、 防 闭 塞 装 置 缓 冲 锁 气 器 1 4 套 防 闭 塞 装 置 3 0 套 套 4 4 2 0 1 3 . 7 . 2 5
1 1 减 温 器 2 5 0 吨 / 时 台 1 2 0 1 3 . 7 . 3 0
1 2 氧 化 锆 氧 量 分 析 仪 套 6 2 0 1 3 . 7 . 3 0
3 .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本 次 招 标 要 求 投 标 人 须 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依 法 注 册 的 企 业 法 人 或 其 它 组 织 , 须 具 备 相 应 货 物 的 制 造 能 力 , 并 在 人 员 、 设 备 、 资 金 等 方 面 具 有 保 障 如 期 交 货 等 承 担 招 标 项 目 的 能 力 。
3 . 1 投 标 人 及 其 投 标 产 品 须 满 足 如 下 通 用 资 格 要 求 :
( 1 ) 必 须 具 有 生 产 投 标 产 品 所 需 的 生 产 场 地 和 生 产 设 备 , 以 及 产 品 、 元 器 件 、 组 件 材 料 和 配 套 件 的 检 测 能 力 。
( 2 ) 设 计 制 造 过 与 投 标 产 品 相 同 结 构 、 相 同 型 式 、 同 等 或 以 上 技 术 规 格 的 产 品 。 在 与 规 范 相 同 或 和 较 规 范 更 严 格 的 条 件 下 , 该 产 品 的 投 运 数 量 或 供 货 数 量 及 其 成 功 运 行 时 间 满 足 招 标 人 的 要 求 。
( 3 ) 取 得 国 际 权 威 机 构 或 者 国 家 授 权 、 许 可 产 品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出 具 的 产 品 有 效 试 验 、 鉴 定 报 告 , 且 报 告 结 论 数 据 满 足 本 次 招 标 技 术 规 范 要 求 。
( 4 ) 取 得 招 标 人 要 求 的 有 效 认 证 证 书 及 年 检 记 录 。
( 5 ) 取 得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 部 门 规 章 及 规 范 标 准 规 定 的 有 效 生 产 许 可 证 。
( 6 ) 应 有 良 好 的 财 务 状 况 和 商 业 信 用 。
( 7 ) 外 购 外 协 原 材 料 、 配 套 元 件 和 外 部 委 托 加 工 及 进 口 散 装 的 部 件 应 符 合 本 招 标 技 术 规 范 要 求 。 同 时 , 投 标 人 应 具 备 对 上 述 材 料 、 元 件 和 部 件 进 行 进 厂 验 收 所 需 的 检 测 手 段 和 能 力 , 或 由 材 料 、 元 件 和 部 件 供 应 商 提 供 检 测 合 格 证 明 。
( 8 ) 提 供 的 同 类 货 物 未 因 该 货 物 原 因 出 现 过 事 故 ; 或 出 现 过 事 故 , 但 已 采 取 了 有 效 的 整 改 措 施 及 善 后 处 理 , 并 得 到 国 家 电 网 公 司 系 统 的 验 证 。
( 9 ) 在 国 内 货 物 供 货 合 同 执 行 过 程 中 , 未 因 严 重 质 量 问 题 而 造 成 批 量 退 货 ( 退 货 量 占 合 同 金 额 1 0 % 及 以 上 ) 或 严 重 影 响 施 工 ; 或 出 现 过 其 它 重 大 问 题 , 但 已 采 取 了 有 效 的 整 改 措 施 及 善 后 处 理 , 并 得 到 国 家 电 网 公 司 系 统 的 验 证 。
( 1 0 ) 在 国 内 货 物 供 货 合 同 执 行 过 程 中 , 未 因 货 物 或 投 标 人 图 纸 的 交 付 拖 延 问 题 而 严 重 影 响 施 工 和 工 程 进 度 ; 或 出 现 过 其 它 重 大 问 题 , 但 已 采 取 了 有 效 的 整 改 措 施 及 善 后 处 理 , 并 得 到 国 家 电 网 公 司 系 统 的 验 证 。
( 1 1 ) 在 国 内 货 物 招 投 标 活 动 、 供 货 合 同 履 行 、 售 后 服 务 及 产 品 运 行 过 程 中 , 未 受 到 国 家 电 网 公 司 、 其 所 属 单 位 的 质 量 或 履 约 服 务 投 诉 。
( 1 2 ) 投 标 人 不 得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l 为 招 标 人 不 具 备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附 属 机 构 ( 单 位 ) ;
l 为 相 应 标 包 前 期 提 供 设 计 或 咨 询 的 , 但 设 计 施 工 工 程 总 承 包 除 外 ;
l 为 本 ( 批 ) 次 招 标 提 供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的 ;
l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控 股 、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单 位 , 参 加 同 一 包 货 物 投 标 的 ;
l 对 于 接 受 代 理 商 投 标 的 项 目 , 一 个 制 造 商 对 同 一 品 牌 同 一 型 号 的 货 物 委 托 两 个 及 以 上 个 代 理 商 参 加 投 标 的 ;
l 被 责 令 停 业 的 ;
l 被 暂 停 或 取 消 投 标 资 格 的 ;
l 财 产 被 接 管 或 冻 结 的 ;
l 在 最 近 三 年 内 有 骗 取 中 标 或 严 重 违 约 或 重 大 产 品 质 量 问 题 责 任 追 溯 措 施 未 全 面 落 实 的 ;
3 . 2 投 标 人 及 其 投 标 产 品 须 满 足 相 应 招 标 货 物 的 专 业 资 质 业 绩 要 求 , 各 类 货 物 专 业 具 体 资 质 业 绩 要 求 事 项 及 其 数 据 、 状 态 详 见 “ 资 质 业 绩 要 求 一 览 表 ” 。
3 . 3 本 次 招 标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
3 . 4 本 次 招 标 不 接 受 代 理 投 标
4 . 招 标 文 件 的 获 取
凡 有 意 参 加 投 标 者 , 请 于 2 0 1 2 年 1 2 月 5 日 至 1 1 日 ( 上 午 8 : 3 0 至 1 1 : 3 0 , 下 午 1 3 : 3 0 至 1 7 : 0 0 , 节 假 日 休 息 ) ,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 招 标 文 件 每 套 售 价 人 民 币 5 0 0 元 , 售 后 不 退 。
5 .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5 . 1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 为 2 0 1 2 年 1 2 月 2 6 日 上 午 9 点 至 1 0 点 。
5 . 2 逾 期 送 达 或 者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纸 质 投 标 文 件 ,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 不 接 受 邮 寄 方 式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
报 名 方 式 : 按 照 公 告 要 求 , 请 符 合 条 件 的 投 标 企 业 电 话 咨 询 获 取 注 册 报 名 的 表 格 , 进 行 报 名 备 案 登 记 注 册
联 系 人 : 潘 丽 安 静
手 机 : 1 3 3 1 1 1 3 8 1 5 0
电 话 : 0 1 0 - 5 6 2 2 8 1 0 6
业 务 Q Q : 8 3 5 4 5 6 3 4 9
邮 箱 : z g z b t b @ 1 6 3 . c o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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