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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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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降雨侵蚀力 方面论文33篇目录见下:1 北京市降雨侵蚀力及其空间分布2 安徽大别山区降雨侵蚀力简化算法与时空分布规律3 北方农牧交错带降雨侵蚀力的时空分布4 北京山区次降雨侵蚀力5 不同类型雨量资料估算降雨侵蚀力6 不同类型雨量资料估算降雨侵蚀力7 长江流域太湖区降雨侵蚀力及其应用的研究8 广东省降雨侵蚀力时间变化初步分析9 广东省降雨侵蚀力时间变化初步分析10 贵州省降雨侵蚀力时空分布规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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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8月28日 水保[1996]393号)
辽宁省水利厅:
你厅《关于<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21条中水土保持设施解释问题的请示》(辽水利保字[1996]21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你厅对《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21条中水土保持设施的解释符合《实施条例》规定的愿意。
二、“水土保持设施”是指具有防治水土流失功能的一切设施的总称。《实施条例》第21条第2款中所称的“补偿”,是指对损毁或侵占水土保持设施所造成的水土保持功能的丧失或降低所必须给予的补偿。
此复。
附件:辽宁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21条中水土保持设施解释问题的请示
附件:
关于《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21条中水
土保持设施解释问题的请示
(1996年7月17日 辽水利保字[1996]216号)
水利部;
我省最近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21条时,就该条所指的“水土保持设施”是否包含原地貌的问题,与相对人产生了争议。我们认为,原地貌具有水土保持设施的属性和作用,应当包含在《实施条例》第21条所指的“水土保持设施”之中。
其理由是:
一、原地貌是水土保持设施。原地貌,除包括有水土保持植物、工程设施的地域外,还包括没有水土保持植物、工程设施的荒山、荒丘等。有水土保持植物、工程设施的地域起着明显的水土保持功能,无疑是水土保持设施。没有水土保持植物、工程设施的荒山、荒丘等,虽然存在水土流失,但它毕竟还能够通过土壤颗粒间的压力和粘着力起着一定的保持水土的作用,并由其表层的逐年风化为植物的生长创造条件,而且一切水土保持植物、工程设施都是在荒山、荒丘等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如浩瀚的天然林就是在没有任何水土保持植物、工程设施的原地貌上演替而来的。所以说,没有水土保持植物、工程设施的原地貌是初始的水土保持设施,它的水土保持功能虽然比有水土保持植物、工程设施的地方低一些,但它还是远比破坏了原地貌后的水土保持功能高出许多,破坏了原地貌,就破坏了水土资源,必然会造成土壤疏松,加剧水蚀,甚至还会出现风蚀和重力蚀,再加上200~400年才能风化成1厘米厚的表土层被打乱,使植被丧失了生存的土壤,水土流失进入恶性循环。
二、原地貌包含着国家在水土保持方面的投入。封山育林是一种水土保持措施,限于国家目前人力、财力等原因,不可能、也没必要同时对所有的没有水土保持植物、工程设施的原地貌进行大规模地治理,只能对水土流失特别严重的部分进行重点治理,而对水土流失轻微的地块则采取封山育林的办法,为林、草的生长创造并积累了条件,经过长期封育,可以自然长出林草。但这样的地貌受到破坏,不仅国家多年的水土保持投入前功尽弃,而且还会加剧水土流失。之所以《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应当给予补偿,就是因为国家对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同样,国家对没有水土保持植物、工程设施的地貌在封山育林等方面也进行了多年的投入,损坏其地貌,也应当给予补偿。
以上解释是否妥当,请予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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