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2-12-03 11:2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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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投 资 集 团 水 务 有 限 公 司 T 型 接 口 球 墨 铸 铁 管 K 9 级 管 材 等 重 新 招 标 公 告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 重 新 招 标 )
福 建 投 资 集 团 ( 福 清 ) 水 务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 对 福 建 投 资 集 团 ( 福 清 ) 水 务 有 限 公 司 T 型 接 口 球 墨 铸 铁 管 ( K 9 级 ) 管 材 等 采 购 ( 重 新 招 标 ) 项 目 ( 招 标 编 号 : F J T C - 2 0 1 2 - 0 9 3 - 1 ) 进 行 国 内 公 开 招 标 。 现 欢 迎 国 内 合 格 投 标 人 对 该 招 标 项 目 进 行 投 标 。
一 . 招 标 项 目 内 容 及 范 围 :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内 容 及 范 围 包 括 以 下 的 内 容 : T 型 接 口 球 墨 铸 铁 管 ( K 9 级 ) 管 材 等 ;
具 体 规 格 、 数 量 详 见 后 附 《 招 标 货 物 一 览 表 》 和 招 标 文 件 第 三 章 “ 招 标 内 容 及 要 求 ” 。
采 购 控 制 价 : 详 见 后 附 的 《 招 标 货 物 一 览 表 》 。
二 、 工 期 要 求 : 分 批 交 货 , 每 批 交 货 数 量 以 招 标 人 通 知 为 准 。
三 、 资 金 来 源 : 自 有 资 金 和 银 行 贷 款 。
四 、 凡 具 备 承 担 本 招 标 项 目 能 力 并 符 合 规 定 资 格 条 件 的 单 位 , 均 可 参 加 对 上 述 招 标 项 目 的 投 标 。
五 、 本 工 程 对 投 标 人 的 资 格 审 查 采 用 资 格 后 审 方 式 , 其 资 格 审 查 内 容 和 标 准 为 :
( 一 ) 投 标 人 应 是 有 能 力 提 供 本 次 招 标 产 品 生 产 、 经 营 范 围 的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国 内 制 造 商 或 是 在 中 国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外 资 制 造 商 ( 不 接 受 代 理 商 投 标 ) 。
( 二 ) 投 标 人 应 提 供 经 上 一 年 度 年 检 合 格 有 效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税 务 登 记 证 复 印 件 , 并 加 盖 公 章 ( 原 件 备 查 ) ;
( 三 ) 投 标 人 必 须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条 件 。
① 、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
② 、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
③ 、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
④ 、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
⑤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 四 ) 2 0 1 0 年 1 月 1 日 以 来 未 因 产 品 质 量 或 安 全 问 题 受 过 财 政 、 水 利 和 卫 生 部 门 通 报 或 处 罚 。
( 五 ) 投 标 人 应 通 过 I S O 9 0 0 1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和 I S O 1 4 0 0 1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
( 六 ) 投 标 人 应 提 供 2 0 1 1 年 省 级 或 省 级 以 上 质 量 检 测 机 构 出 具 的 投 标 货 物 质 量 检 验 检 测 报 告 。
注 : 投 标 人 必 须 提 交 以 上 文 件 或 证 明 的 复 印 件 , 所 有 复 印 件 应 是 最 新 ( 有 效 ) 、 清 晰 , 注 明 “ 与 原 件 一 致 ” 并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并 有 原 件 备 查 。
六 、 资 格 审 查 的 其 他 内 容 和 标 准 详 见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有 关 规 定 , 只 有 资 格 审 查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才 有 可 能 被 授 予 合 同 。
七 、 招 标 人 发 售 招 标 文 件 的 时 间 为 2 0 1 2 年 1 2 月 3 日 至 2 0 1 2 年 1 2 月 7 日 , 每 天 上 午 9 : 0 0 至 1 1 : 0 0 , 下 午 3 : 0 0 至 5 : 0 0 ( 公 休 日 、 节 假 日 除 外 ) 出 售 。 招 标 文 件 每 套 人 民 币 3 0 0 元 。 若 需 邮 寄 另 加 5 0 元 。
八 、 投 标 文 件 提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为 2 0 1 2 年 1 2 月 2 7 日 9 时 0 0 分 ( 北 京 时 间 ) 。
九 、 招 标 人 将 于 上 述 投 标 截 止 的 同 一 时 间 、 地 点 公 开 开 标 。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应 持 法 人 授 权 书 ) 应 随 带 本 人 身 份 证 到 场 并 签 名 报 到 , 以 证 明 其 出 席 参 加 开 标 会 议 。 否 则 , 其 投 标 文 件 不 予 开 标 , 并 按 废 标 处 理 。
报 名 方 式 : 按 照 公 告 要 求 , 请 符 合 条 件 的 投 标 企 业 电 话 咨 询 获 取 注 册 报 名 的 表 格 , 进 行 报 名 备 案 登 记 注 册
联 系 人 : 王 旭 东
手 机 : 1 3 6 1 1 0 8 5 5 4 0
电 话 : 0 1 0 - 5 6 2 2 8 1 0 6
业 务 Q Q : 4 1 4 7 9 6 8 2 8
邮 箱 : z g z b t b @ 1 6 3 . c o m 、 4 1 4 7 9 6 8 2 8 @ q q . c o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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