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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考试大纲总体框架 发表日期: 2004 年 7 月 18 日 2002 年 12 月 5 日,人事部、建设部联合印发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 [2002]111 号),规定我国的建造师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建造师既可以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也可以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今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可能规定允许从事其他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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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国人厅发[2004]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建设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按照人事部、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迟2004年度部分专业考试日期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93号)安排,经研究,现就2004年度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定于2004年11月13日、14日举行的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推迟到2005年3月12日、13日举行。
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考务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389号)确定的有关收费标准,向本地区价格行政部门申请核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建设行政部门及考试考务管理机构及时将考试日期向社会公布,并切实做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各项准备工作。
人事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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