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在线论坛 \ 水利工程 \ 农田土整 \ 中国征地及移民安置的法律制度分析

中国征地及移民安置的法律制度分析

发布于:2007-08-13 15:28:13 来自:水利工程/农田土整 [复制转发]
  征地及其移民安置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且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特别是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拥有13亿人口大国,人多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经济高速发展需要占用大量耕地,能否做好征地移民的安置工作将直接影响到农村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解决征地移民问题,首先需要加强征地及移民安置的法制建设,从法律制度上为妥善解决征地移民问题提供保障。为此,中国政府始终把征地移民安置的法律制度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移民法》,征地及移民安置的法律制度主要体现在土地管理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中。
  一、征地及移民安置法制建设的历程
  针对我国土地制度改革和建设对征地移民工作的需要,确立了不同时期我国征地移民的法律制度。我国的征地移民的法律制度建设大体经过了四个阶段。
  1、  1953年政务院颁布《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
  解放初期,根据国防工程、厂矿、交通、城市等建设征地的需要,政务院于1953年12月颁布了第一部关于征地移民的法规。明确征地的原则是:既应根据国家建设的需要,保证国家所必需的土地,又应照顾当地人民的切身利益,必须对土地被征用者的生产和生活有妥善的安置,凡有荒地、空地可利用的,应尽量不征用或少征用人民的耕地良田。对土地被征用者一时无法安置的,则应待安置妥善后再建设或另行择地建设。并明确了征地的批准权限和补偿标准。一般以土地的最近三年至五年产量的总值为标准。由于当时我国土地是国家所有和个人所有两种所有制形式。因此,征用土地指的是国家征用农村和城市属私人所有的土地,补偿安置也是针对个人,补偿安置工作主要由人民政府负责。
  1958年,国务院修订并重新公布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补偿的标准改为2年至4年的亩产量总值予以补偿。根据农村土地已由原来的农民私有变为农业生产合作社所有,土地所有权发生变化重新作出规定。土地补偿费或者补助费发给合作社,属于私人的地上物补偿费,可发给地上物所有者私人。征用生产合作社土地,对社员生产没有影响的,可以不发给补偿费。征地后的劳动力主要由当地政府和农业合作化安置,也可以组织移民。总的来说当时我国人口只有近6亿,人地矛盾不突出,虽然补偿的标准不高,除水利较为集中的征地外,其他工程征地一般不会给农村移民的安置造成困难。
  2、1982年国务院颁布《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
  八十年代初,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经济建设进入一个高峰期,城市以及各项基础设施建设都需要大量占用土地,征地数量的增加加大了征地难度。随着人口的增加人地矛盾开始突出,工程建设占用农村土地后,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征地移民的安置工作。此时土地制度也发生了变化,农村土地的所有者即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不再经营土地,而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制,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相分离。表现在征地中既要对土地所有者支付补偿费,又要对土地承包者进行安置。对工程建设来讲,征地者是国家,使用土地者为企业或其他组织,国家拥有所有权,企业和单位有使用权。国家为了保证工程建设的需要,解决工程建设占用土地以及移民安置问题,需要重新制定一个法律作为保证。
  针对这种情况,国家对征地移民作出了新的规定。基本原则是,首先是保证国家建设必需的土地,其次是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规定建设需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凡有荒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凡有劣地利用的,不得占用良田,尤其不得占菜地、园地、精养鱼塘等经济效益高的土地。城市建设要同旧城改造相结合,以减少新占用土地。规定了征地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征地补偿费用分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按面积计,为年平均亩产值的3-6倍。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地方制定。安置补助费按农业人口计算。单位安置劳动力的,可获得或者核减安置补助费。《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颁布,对于当时条件下解决工程建设用地和妥善安置征地移民发挥了重要作用,经济建设大量占用农村土地的情况下,农村特别是城市郊区未出现大量无地游民。
  3、1986年公布第一部《土地管理法》
  在1982年的国务院《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6年6月25日通过了第一部《土地管理法》。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相比,虽然征地移民基本原则性没有变化。但有几点明显变化:一是将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上升为国家法律,法律效力提高。二是进一步强调了要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并相应采取了一些经济措施,如占用耕地要缴耕地占用税,占用菜地要缴新菜地开垦基金等;三是深化了对征地移民工作的统一管理,由原来的建设部和农业部分管变成由国家土地局归口管理;四是更加严格了用地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同时强调了土地利用规划、土地权属登记等的基础工作。五是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等特殊项目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初步形成了征地和移民安置管理的制度框架。
  这些都是按当时计划经济的体制条件下来设计的,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体现了国家征地的强制权,而对被征地相对人的利益保护不够。规定国家建设需要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时,农民必须服从。农民将土地用作国家建设是一种应尽义务,国家对农民的费用是补偿性质的,而不是地价,因征地造成农民生产和生活困难的,国家应当负责。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这些制度越来越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的需要。
  4、1998年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了全面修订
  《土地管理法》实施10年来,国内经济体制和经济建设的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需要征地移民安置的制度进行调整。首先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经济管理模式已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征地移民管理的需要。如由于投资体制改革,原采用的限额审批的方式,无法实行对建设用地的控制,土地利用计划形同虚设,造成建设用地严重失控,许多地方出现了大量的闲置浪费的土地。二是建设用地已达到一定数量,国家整体经济实力明显增强,,不应该再走牺牲农民利益和农业来扩大城市建设的路子。三是建设大量占用耕地造成农用地大量减少,已经影响到农业的基础地位,需要对农用地实行更加严格的保护措施,四是人多地少的矛盾更加突出,劳动力安置难度进一步加大,同时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农转非、招工等安置方式已不能继续。强化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长期性和稳定性,调整承包地安置劳动力的方式也难以实现。五是经济体制的改革使国家(即政府)、企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的关系发生了变化,特别是政府和企业的利益目标不再一致。六是随着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需要我国的征地和移民制度要与国际接轨,尽量采用国际通行的作法。这些都需要对原有的征地移民制度进行调整。因此,通过对《土地管理法》进行全面修订,重新确立了我国征地和移民安置制度。

  二、征地和移民安置的现行法律制度
  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征地及移民安置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一致的,但由于土地制度的不同,又有许多特殊的地方。土地制度方面,实行的是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两种所有制。建立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突出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利用的控制作用。土地政策方面,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更加强调了对耕地的保护。国有土地使用制度也进行了改革。强调了依法治国特别是政府要依法行政。提高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的标准,更加注重了移民的参与和政策的公开等。

  1、征地的原则

  国家严格控制农用地特别是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建设需要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的,要经过严格的审批,从而通过减少建设占用农用地来达到减少移民的数量和对移民产生的影响。国家禁止闲置浪费土地,对闲置浪费1年的可以收土地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要收回土地使用权。建设占用耕地的要实行占一补一,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补充与所占数量和质量相同的耕地;没有条件补充的,要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地方人民政府履行补充耕地的义务。强调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建设用地的总量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的指标。征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依法给予经济补偿。征地引起的移民必须妥善安置,保证被征地移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制订征地方案和征地补偿方案过程中要听取被征地移民的意见,征地的方案及补偿安置方案必须公告。
  2、征地补偿的办法和标准
  目前,我国征用土地实行的仍然是经济补偿加安置劳动力的办法,而不是向农民购买土地。所支付的费用仍然是补偿性质的。这一点没有根本变化。征地所要支付的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主要是支付给土地所有者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费用;安置补助费,是用于安置被征地后剩余农业人口的补助费用;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主要用于被拆迁的房屋重建、基础设施的恢复和林木青苗的损失补偿等。
  

全部回复(2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地板
  • zjg728
    zjg728 沙发
    2、补偿标准确定办法的缺陷
      我国对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采用的是年产值乘以倍数的办法,即土地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乘以一定幅度的倍数。这种方式在实际工作中很难掌握。首先是种植结构不断变化。市场经济条件下种植的农作物是根据市场的供求状况不断调整的,很难确定三年中的作物种植变化。二是作物产量的调查和统计困难。实行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后,难以对农作物的产量作出准确的统计,调查也得不到真实的情况。三是作物的价格随市场波动。年度之间和年内不同时期的市场价格都不一样,很难确定统一的计算价格。四是补偿倍数是一个幅度。取上限还是上限相差很大,而且没有明确具体的标准。按照年产值乘以倍数的方法,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施行。这就形成一些地方在计算补偿标准时,实际上采用的是政府确定价或者与农民的协商价,给地方政府压低征地补偿标准提供了条件。
      3、移民权利保障机制的缺陷
      在征地和移民安置制度安排中,移民始终处于一种被动和弱势状态。首先移民对征地的前期工作参与不够,移民对是否应当征地、工程是否应当建设,没有发言权和知情权,只是在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才公布。即使对征地方案有意见,也不能再作修改或中止。二是地方政府在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只是听取被征地群众的意见,政府可以听也可以不听,对不听的没有具体的制裁措施,被征地人群对不合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缺乏抵抗能力。三是申请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裁决的成本太高而往往难以实行。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应当向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裁决,这对于地方政府来讲不是问题,但对于移民来讲,无论经济上还是能力上都难以承受。四是在补偿费用的分配机制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甚至乡村干部起着决定的作用,被安置的农户的个人利益往往得不到保证,给乡镇村干部侵占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提供了条件。
      4、鼓励社会参与移民安置措施的缺陷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安置好移民的生产和生活必须依靠社会的力量,必须发挥政府和社会两个积极性。目前,安置移民的权力和责任几乎都在地方政府,而政府对企业和其他社会团体的控制和支配的权力正在丧失,造成移民安置的途径减少。移民工作对政府已形成很大的压力,移民也对政府未予以安置或安置不好提出抱怨。其他有能力安置移民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因没有必要的鼓励措施而未参与移民工作。同时,由于缺乏社会安置移民的法律制度保证,有些企业因为经济利益上的考虑,承担了安置移民的任务并获得了安置补助费,但未给移民生活上有长期的保证,造成移民的再失业。这些移民仍然需要政府重现安置,给政府造成更大的困难。
      四、完善征地和移民安置法制的几点建议
      中国加入WTO以后,经济建设将会继续快速发展。而能否成功解决征地及其形成的移民安置问题,是经济社会能否持续发展的关键。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这就要求政府必须坚持依法行政。解决中国的征地和移民安置问题,首先应当加强法制建设。
      1、制定专门的《移民法》或《非自愿移民法》
      因为征地移民问题不仅是一个经济补偿的问题,而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涉及到户籍的改变、经济的恢复、社区的调整、道路及生态的重建、移民生活的适应等各个方面,甚至包括计划生育的落实。非自愿移民一般文化水平较低,多数属弱势群体,有一部分移民的生活相对比较贫困,要恢复和改善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条件,需要各方面的帮助和支持,包括需要一系列的优惠政策。这些在目前的土地管理法律制度范围内是难以解决的,需要有专门的法律制度作保证,形成独立的非自愿移民的法律制度。《非自愿移民法》应重点规定非自愿移民的原则,移民的权利和义务,政府管理移民的权力和责任,移民安置的标准和途径,社会参与移民的途径,扶持移民的政策,以及移民安置中的法律责任等。
      2、进一步完善征用土地补偿制度
      主要对《土地管理法》确立的征地补偿制度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在制定统一的《非自愿移民法》的前提下,征地补偿制度主要解决征地中的经济补偿或者征地移民中的经济问题,涉及到其他方面的问题则由移民法或者其他法律调整。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改变目前按年产值乘以倍数的办法,采用按评估价或者市场价予以补偿的办法。在补偿费确定的程序上,要更多地听取移民或者土地承包者的意见。在补偿费用的分配和使用上,要更加有利于移民或者土地承包者利益的保护,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费用应当减少或者取消,使征地费用能更多的用于移民的生活安置、生产能力的恢复和提高。
      3、加强征地和移民安置法制制度的协同研究和国际合作
      征地和移民安置制度建设不但要有移民工作的实践作基础,更要有必要的理论作保障。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涉及到许多领域和许多学科,需要各方面的专家和有关部门的工作者共同努力。因此,应当组织跨部门、跨学科的研究。随着中国加入WTO,我国对外合作建设项目不断增加,要求我国的征地移民工作不但要遵守国内的法律制度,也要符合国际惯例,我国的征地移民法律制度必须符合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我们必须更加重视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的合作研究,并进一步扩大研究的领域和范围,让世界了解中国,让中国了解世界。

    2007-08-13 15:30:13

    回复 举报
    赞同0
  • zjg728
    zjg728 板凳
    在费用的管理方式和用途上,各种费用也各不相同。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是农民集体的公有财产,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使用由农村村民集体讨论决定。安置补助费应当支付给安置劳动力的单位,或者用于为被安置人员购买社会保险等;自谋职业的,也可支付给被安置人员个人。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由用地单位统一拆迁并安置房屋的,不支付房屋拆迁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标准,仍然采用年产值乘以倍数的办法。即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6-10倍,安置补助费为4-6倍。地上附着物按建筑物的重置价或者地方政府统一制定的价格补偿。考虑到征地移民安置的原则是要保证原有农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如果在上述标准下,不能保证移民原有生活不降低的,应当提高补偿费用标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非之和最高可以达到年产值的30倍。
      3、安置移民的方法与途径
      移民安置总的原则是保证移民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并通过发展生产使移民的生活水平逐年有所提高。具体办法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帮助移民恢复和发展生产,使移民的生产和生活尽快恢复到征地前的水平。鼓励有安置移民能力的单位和企业吸收安排移民就业,在办理安置移民的有关协议后,可以将移民的安置补助费给安置移民的单位。移民应当尽量就地并首先在原社区内安置,以免外迁造成生活、环境等方面的不习惯。移民安置应当首先立足于农业和乡镇企业,对农业安置有困难的,可采用其他安置方式。有能力并自愿自谋职业的,政府应当鼓励,可以将安置补助费支付给个人。对丧失劳动能力和其他无法进行生产安置的,应当建立稳定的社会劳动保险。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移民安置作出具体安排,使移民能够通过发展生产获得长期而有保障的生活来源,生活水平逐年提高。
      4、移民的参与及申诉
      移民参与移民安置方案的制订和充分听取移民的意见对做好移民安置工作非常重要。修订《土地管理法》时总结了以前法律中缺乏移民参与程序对移民工作造成不利的教训,规定了移民参与征地方案和移民安置方案的具体程序。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在征用土地所在乡村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这样就从法律上规定了征地移民应当参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对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有权申请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用土地补偿费用的收支情况必须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从制度上防止了地方政府为了降低成本而压低征地补偿标准、移民抵制安置方案和补偿费用使用不公开的现象。
      5、政府在征地和移民安置中的作用和责任
      按照法律规定,政府在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负责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制订、审批、公告和组织实施,承担着安置移民的主要责任。按照决策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原则,市县人民政府承担着征地和移民安置的直接责任,负责组织征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制订、公告、听取意见和实施工作,对征地移民的安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征地方案的审批和征地补偿标准的裁决,并对征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进行监督,一般不直接参与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方案的实施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将根据征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的要求,承担有关费用的支付和移民安置工作。所以,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主要由地方政府负责,国务院主要负责审批、协调和裁决。
      三、征地及移民安置法律制度上的缺陷
      我国经济管理体制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转轨时期,征地及移民安置的主要法律制度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与市场经济建设不同步。计划经济实际上是一种行政经济,一切经济建设都由政府决定并投资,征地和移民安置也完全由政府负责。而市场经济是一种自由经济,强调投资主体的多元化,除一些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无人投资的外,都可以由业主投资建设,政府不必参与。移民也应当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主要依靠民间的力量来解决。政府只起补缺和调控的作用。与当今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的实践相比,法律制度亟待改革。
      1、土地产权制度的缺陷
      我国农村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制。集体土地划分为土地的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或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村民小组,或村,或乡镇),承包经营权归农户拥有。土地产权制度的这种设计,对征地和移民安置制度的设计造成了麻烦。在征地组织过程中,我们既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土地所有者,又要对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户,还要考虑农村承包经营权长期不变的政策,征地组织中的协商机制极为复杂。在确定征地补偿费用时,划分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物补偿费。各种费用的管理和使用都要分别作出规定。这种产权制度还表现在产权主体和利益主体不一致。征地中需要得到补偿和安置的是承包土地的农户,但法律规定征用的是土地的所有权,是因为土地所有权的转移造成了承包经营权的灭失。政府首先应当面对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土地承包者发生关系,这就造成了实际上农户的利益难以得到保证。这种土地产权制度上的缺陷,给征地和移民安置制度带来了困难,也不利于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
      
    2007-08-13 15:29:13

    回复 举报
    赞同0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农田土整

返回版块

5.03 万条内容 · 124 人订阅

猜你喜欢

阅读下一篇

中国的灌溉发展政策

李代鑫 充足的淡水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条件,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目前,水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已成为全社会共同关心的重要课题。山西省人民政府与联合国粮农组织亚太区域办公室联合举办这次以水资源管理及灌溉现代化为主题的国际论坛,多角度、多层面地广泛吸收国内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对解决山西水资源短缺问题和明确农业灌溉现代化发展方向,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很高兴参加本次论坛,并代表水利部农村水利司对论坛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

回帖成功

经验值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