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7-08-08 19:4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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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章 网络接入
第四章 网络服务
第五章 网络安全
第六章 网络用户
第七章 网络机房和设备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信息网的管理,保障水利信息网正常、高效、安全运行,促进水利信息网健康发展,推动水利信息化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信息网是水利行业各单位计算机网络互连构成的网络系统,是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水环境保护等各类水利信息传输的专用网络,是水利信息化的重要基础设施。
第三条 水利信息网分为政务内网和政务外网,政务内网与政务外网之间实行物理隔离。政务外网分为广域网、园区网、部门网和接入网,其中广域网由骨干网、流域省区网和地区网组成。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接入水利信息网政务外网的水利行业各单位。政务内网运行管理按照《水利部政务内网管理办法》(水办[2006]254号)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水利信息网的运行管理遵循"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单位要理顺管理体制,明确专门的网络管理部门,配备专职的技术人员,确立岗位,强化责任,保障网络运行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六条 水利部水利信息中心受部委托负责水利信息网的运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水利信息网的管理办法、规范和技术标准,监督和检查实施情况;分配水利信息网IP地址;运行、监视和管理骨干网线路、设备和水利部机关园区网、部门网;指导、检查和协调流域省区网的运行管理工作;组织水利信息网资源和运行情况的调查,发布水利信息网运行情况公告、公报和年报;组织有关的技术培训和交流;水利信息网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与中国互联网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的业务联系。
第七条 流域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网络管理部门负责所属流域省区网的运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所属流域省区网的管理办法、规范和技术标准,监督和检查实施情况;分配所属流域省区网IP地址;运行、监视所属流域省区网和所在单位园区网、部门网;指导、检查和协调下级网络的运行管理工作;组织所属流域省区网及所在单位园区网、部门网资源和运行情况的调查,发布有关数据;组织有关的技术培训和交流;所属流域省区网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与其他相关单位的业务联系。
第三章 网络接入
第八条 各级网络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水利信息网总体规划的要求,保证网络的互连互通。
第九条 新接入水利信息网的单位,必须报所接入网络管理部门审批,并报上级网络管理部门备案。各级网络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接入单位网络的监管,签订责权明确的入网协议。
第十条 网络接入单位对网络结构进行重大调整时,必须报上级网络管理部门审批;涉及骨干网结构调整的,必须报水利部水利信息中心审批。
第十一条 水利信息网的网络、域名和节点命名及IP地址申请、分配和使用等,必须依据《水利信息网命名及IP地址分配规定》(SL307-2004)进行,并将具体分配方案报上级网络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加强对接入水利信息网的因特网等其他网络的管理,保证水利信息网与其他网络的安全隔离。
第四章 网络服务
第十三条 网络服务是指利用水利信息网资源为信息传输和应用系统运行提供的服务。
第十四条 各级网络管理部门要为水利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存储、共享,以及各类水利业务应用系统提供支撑和保障。
第十五条 新的信息传输和应用系统接入水利信息网时,必须将有关情况(服务器配置、所需带宽、所用协议、安全要求、用户范围等)报所接入网络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加强网站、邮件、文件服务、服务器托管及虚拟主机等网络应用的管理,保证网络应用的正常运行。
第五章 网络安全
第十七条 加强网络安全管理,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制;定期分析、评估所属网络的安全状况,配备网络安全设施,制定有效的安全保障方案;加强网络安全监视,落实安全保障措施;明确专门的网络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网络安全管理工作。网络安全保障方案应报上级网络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各级网络管理部门对于网络故障,要及时发现、及时定位、及时解决;对于影响到骨干网运行的故障,必须及时将故障的产生原因、影响范围、处理过程和结果等情况上报水利部水利信息中心;对于影响到其他上级网络的故障,要及时向上级网络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各级网络管理部门要加强计算机网络病毒的防范工作,建立计算机网络病毒防控体系。采取有力措施,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的产生、传播、复制和扩散,做到及时发现、及时隔离、及时处理,及时升级操作系统和防病毒软件。发生重大病毒疫情时,及时向上级网络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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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别: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水利部
颁布日期:2006.05.29
实施日期:2006.05.29
修改日期:
法规内容:
水利部政务公开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部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水利行政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结合水利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水利部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相关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政务公开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对依照法定职权进行公共行政管理事项,除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免予公开的情况外,都应予以公开。
第四条 公开事项在增加、变更、撤销或终止时,要及时公布并做出说明。
第五条 依法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六条 水利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水利部政务公开工作,研究决定水利部政务公开工作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办公厅。
水利部实行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单位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
驻部监察局负责水利部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水利部主动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下列事项:
(一) 水利部机关机构设置、职能范围、联系方式;
(二) 由水利部负责实施和监督执行的国际公约,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政策;
(三) 水利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 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和重大政府采购项目的有关情况;
(五) 全国水资源状况及开发利用情况、水土流失及治理情况,主要江河的汛情、水情;
(六) 由水利部负责实施的规划;
(七) 水利部制定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发生、处置等情况;
(八) 水利行业技术标准;
(九) 水利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管理事项的受理部门、内容、依据、条件、程序、标准、办理时限、办理结果及救济途径;
(十) 水利部考试录用公务员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十一) 其他应当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 依据本规定,水利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单位编制《水利部政务公开内容详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经水利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发布。
第九条 主动公开的程序如下:
(一)《目录》所列事项的业务主管单位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核实,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二)业务主管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重大事项经水利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四)通过各种渠道收集了解对所公开信息的反馈意见。
第十条 未列入《目录》,根据需要须主动公开的事项,经水利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公开。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政府部门及机关内部正在研究或者审议中的;
(五)与水利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执法活动正常进行或公平公正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
第十二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根据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水利部门户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或者其他相关会议;
(三)水利部公报、公告;
(四)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等新闻媒体;
(五)公告栏、触摸屏、办事指南等;
(六)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业务主管单位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更新公布。
第十四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不收取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水利部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应当采用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公开征求意见:
(一)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论证、咨询;
(二)公示有关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征集、听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相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三)依法举行听证会;
(四)其他适当的方式。
第十六条 水利部政务公开工作接受社会各界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驻部监察局、办公厅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受理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投诉和建议。
各单位对政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当积极整改。
第十七条 政务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政务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不利影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十九条 依申请公开的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水利部内部管理事项,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将相关信息在部机关内部采取适当方式公开。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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