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2-11-28 15: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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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 南 / 西 华 县 第 二 污 水 处 理 厂 一 期 E P C 工 程 招 标 公 告
2 0 1 2 - 1 1 - 2 8
所 属 行 业 : 环 保 , 其 它
标 讯 类 别 : 国 内 招 标
资 源 来 源 : 其 它
所 属 地 区 : 河 南
招 标 人 : 西 华 县 康 洁 污 水 处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标 编 号 : H X Z B - 1 2 1 1 2 6
1 、 招 标 条 件
本 招 标 项 目 西 华 县 第 二 污 水 处 理 厂 一 期 E P C 工 程 , 已 由 周 口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 周 发 改 投 资 [ 2 0 1 1 ] 5 6 0 号 文 ) 批 准 建 设 , 建 设 资 金 来 自 单 位 自 筹 。 项 目 已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 现 对 该 项 目 总 承 包 及 监 理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
2 、 项 目 概 况 及 标 段 划 分
项 目 名 称 : 西 华 县 第 二 污 水 处 理 厂 一 期 E P C 工 程
建 设 地 点 : 西 华 县 城 南 部 , 迟 营 路 东 侧 、 南 距 双 儿 狼 沟 约 3 0 0 米 处
建 设 规 模 : 建 设 内 容 主 要 是 规 模 1 . 5 万 m 3 / d 污 水 处 理 主 体 工 程 和 辅 助 工 程 。 主 体 工 程 主 要 包 括 格 栅 、 进 水 泵 房 、 厌 氧 池 、 氧 化 沟 、 二 次 沉 淀 池 及 污 泥 脱 水 等 设 施 , 同 时 建 设 混 凝 + 沉 淀 + 过 滤 的 深 度 处 理 工 程 。
标 段 划 分 : 本 次 招 标 共 划 分 为 2 个 标 段
1 标 : E P C 总 承 包 工 程 ; 2 标 : 监 理 标 。
3 、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3 . 1 本 次 招 标 要 求 投 标 人 须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 1 标 ( E P C 总 承 包 工 程 ) 须 具 备 环 境 工 程 ( 水 污 染 防 治 工 程 ) 专 项 设 计 乙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 须 具 备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叁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或 环 保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叁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 项 目 负 责 人 须 具 有 市 政 工 程 专 业 贰 级 及 以 上 注 册 建 造 师 资 格 、 中 级 及 以 上 职 称 , 且 不 得 担 任 其 他 在 建 工 程 项 目 。
其 它 条 件 : ( 1 )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 ( 2 )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 ( 3 )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 ( 4 ) 参 加 招 投 标 活 动 近 三 年 内 ,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
2 标 ( 监 理 标 ) 须 具 备 工 程 监 理 综 合 类 资 质 或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监 理 乙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 项 目 总 监 须 具 备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专 业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资 格 。
3 . 2 本 次 招 标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 法 人 代 表 为 同 一 人 的 两 个 及 两 个 以 上 法 人 不 得 同 时 参 与 本 项 目 该 标 段 的 投 标 ; 母 公 司 与 全 资 子 公 司 、 母 公 司 与 控 股 公 司 存 在 关 联 关 系 的 企 业 , 只 能 由 其 中 之 一 参 加 本 项 目 的 投 标 。
3 . 3 符 合 本 工 程 资 质 要 求 的 投 标 企 业 , 未 办 理 I C 卡 的 请 携 带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副 本 ) 、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两 份 、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 副 本 ) 、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副 本 ) 、 项 目 负 责 人 ( 建 造 师 或 项 目 总 监 ) 证 、 项 目 负 责 人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 身 份 证 ( 建 造 师 ) 以 上 证 件 原 件 及 加 盖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两 套 先 办 卡 后 报 名 , 办 理 I C 卡 项 目 负 责 人 ( 建 造 师 或 项 目 总 监 ) 本 人 必 须 到 场 ; 已 办 理 I C 卡 的 单 位 , 携 带 以 上 证 件 原 件 、 I C 卡 、 I C 卡 投 标 报 名 单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于 2 0 1 2 年 1 2 月 3 日 1 7 : 3 0 时 前 报 名 。
外 省 施 工 企 业 到 河 南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进 行 企 业 、 项 目 负 责 人 及 相 关 人 员 的 证 书 认 证 备 案 后 并 领 取 《 进 豫 备 案 介 绍 信 》 方 可 报 名 ( 外 地 企 业 需 持 有 当 地 主 管 部 门 介 绍 信 ) 。 本 省 建 筑 类 企 业 在 周 口 市 承 接 工 程 的 , 由 企 业 所 在 地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 建 筑 类 企 业 无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诚 信 证 明 》 。
4 . 招 标 文 件 的 获 取
4 . 1 凡 有 意 参 加 投 标 者 , 报 名 合 格 后 请 于 2 0 1 2 年 1 1 月 2 8 日 至 2 0 1 2 年 1 2 月 4 日 ( 法 定 公 休 日 、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 , 每 日 上 午 8 : 0 0 时 至 1 2 : 0 0 时 , 下 午 1 4 : 3 0 时 至 1 7 : 3 0 时 ( 北 京 时 间 , 下 同 )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
4 . 2 招 标 文 件 每 份 1 0 0 0 元 整 , 售 后 不 退 。
5 .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5 . 1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见 招 标 文 件 。
5 . 2 逾 期 送 达 的 或 者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投 标 文 件 ,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
报 名 方 式 : 按 照 公 告 要 求 , 请 符 合 条 件 的 投 标 企 业 电 话 咨 询 获 取 注 册 报 名 的 表 格 , 进 行 报 名 备 案 登 记 注 册
联 系 人 : 潘 丽 安 静
手 机 : 1 3 3 1 1 1 3 8 1 5 0
电 话 : 0 1 0 - 5 6 2 2 8 1 0 6
业 务 Q Q : 8 3 5 4 5 6 3 4 9
邮 箱 : z g z b t b @ 1 6 3 . c o m
地 址 : 北 京 市 石 景 山 区 中 关 村 科 技 园 区 石 景 山 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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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