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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外工程量签证的计量及验收是否属监理范围在我们工程中,肯定都会涉及到一些施工单位报审额外工程量要求签证的事情,作为监理、业主一般都会根据签证内容进行现场实测进行计量后签证。这是常规的做法也可以说是大家一致认可的方法。最近本人也一直在思考这个问题:额外工程量签证是否在监理的合同范围内,按照监理合同一般都会根据图纸、设计变更进行监理,而且签证的范围一般都不会明确在合同范围里面,监理是否应该对这些签证项目进行计量呢,有些签证的项目可能也需要涉及到验收方面的事情,而且安全隐患可能也不小。比如说;土方开挖后发现下面有一个很大的大型设备基础,这在地质勘探报告上未检测到,这在我们电力工程中很常见,毕竟 场地区域较大,不可能全部勘探,只要符合规范要求的勘探点即可。象这种很深,光拆除就可能20天,安全隐患也非常大,需要进行支护方可开挖,但是旁边又有其它构筑物,这种情况对此肯定增加了施工的难度、造价、工期。业主一般都会给予施工方这些费用,但是监理费用确没有任何增加,特别有些项目是业主直接增加的,也要监理进行监督管理,所有这些情况究竟在不在监理合同内,恐怕没有哪一个监理合同会明确签证的具体范围吧,因为签证本身就是一种不可预料的风险。所以监理究竟有无依据必须进行对此监理,如果参与就要承担安全风险,当然从实际情况一般都是会参与的,本人在此只想通过这个话题引导一下监理是否应该对此问题进行监理和计量,另外引伸一点监理如何规避此类的风险呢?欢迎大家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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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的第6.4.9条:
“抗震墙的墙肢长度不大于墙厚的3倍时,应该按柱的要求进行设计,箍筋应沿全高加密。”
所以,小墙肢即:长度不大于墙厚3倍的剪力墙!
算是一点自己的愚见,还望有真正明白的给说明一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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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的人来说一下撒。
:) :lol :loveliness: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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