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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资金建设应急水源工程项目法人组建管理办法

发布于:2007-08-06 09:12:06 来自:水利工程/水利工程设计 [复制转发]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资金建设应急水源工程的建设管理,规范项目法人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国家和投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应急水源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山西省社会资金建设新水源工程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204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社會資金是指非政府投入的資金,包括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以下簡稱"投資方")籌集的資金。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资金是指非政府投入的资金,包括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投资方")筹集的资金。

本辦法所稱應急水源工程是指在我省行政區域內規劃新建的向城市、工業和農業應急供水項目。本办法所称应急水源工程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规划新建的向城市、工业和农业应急供水项目。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以社會資金為主建設的應急水源工程。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社会资金为主建设的应急水源工程。 以社會資金為主是指社會資金投資超過項目總投資的50%。以社会资金为主是指社会资金投资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第四條 應急水源工程建設必須組建項目法人。第四条应急水源工程建设必须组建项目法人。 項目法人應按《公司法》的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项目法人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條 應急水源工程的項目法人負責對工程項目的資金籌措、建設實施、生產經營、償還債務和資產的保值增值。第五条应急水源工程的项目法人负责对工程项目的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

應急水源工程的項目法人不得損害用水戶和其他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與管理,服從水行政主管部門的防洪調度和水資源配置調度。应急水源工程的项目法人不得损害用水户和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与管理,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防洪调度和水资源配置调度。

第六條 社會資金建設應急水源工程取得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特許經營權後,應及時組建項目法人籌備組,具體負責項目法人的組建工作。第六条社会资金建设应急水源工程取得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特许经营权后,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组,具体负责项目法人的组建工作。 項目法人籌備組主要由投資方代表組成。项目法人筹备组主要由投资方代表组成。

第七條 投資方在申請項目核準時,應提出項目法人的組建方案。第七条投资方在申请项目核准时,应提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

第八條 《項目申請報告》核準後,應及時組建項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制定公司章程、辦理公司設立登記手續,並按項目的管理許可權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八条《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后,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制定公司章程、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并按项目的管理许可权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條 組建項目法人應按照精幹、高效的原則進行。第九条组建项目法人应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进行。 建設管理工作要充分發揮諮詢、監理、會計師和律師事務所等各類社會仲介組織的作用。建设管理工作要充分发挥咨询、监理、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等各类社会仲介组织的作用。

第十條 應急水源工程的項目法人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第十条应急水源工程的项目法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技術、經濟等管理人員,並建立完善的規章制度。(一)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技术、经济等管理人员,并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 

(二)主要負責人應當有較豐富的建設管理經驗和較高的組織協調能力,熟悉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二)主要负责人应当有较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较高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三)技術負責人應組織參加過工程建設,有較豐富的技術管理經驗,能夠處理工程建設中的技術問題。(三)技术负责人应组织参加过工程建设,有较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能够处理工程建设中的技术问题。

第十一條 應急水源工程項目法人的主要職責:第十一条应急水源工程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

(一)籌措、落實工程建設資金。(一)筹措、落实工程建设资金。

(二)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和核準的建設規模、內容和要求組織工程建設,保證工程品質和安全,按期完成工程建設任務。(二)按照基本建设程式和核准的建设规模、内容和要求组织工程建设,保证工程品质和安全,按期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三)協助、配合項目所在地政府部門做好徵地、拆遷和移民等工作,負責工程建設外部關係的協調。(三)协助、配合项目所在地政府部门做好征地、拆迁和移民等工作,负责工程建设外部关系的协调。 

(四)依法對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諮詢、施工、監理和材料及設備等進行招標,並簽訂有關合同。(四)依法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和材料及设备等进行招标,并签订有关合同。

(五)組織編制、上報工程度汛方案,落實安全度汛措施,對工程安全度汛負責。(五)组织编制、上报工程度汛方案,落实安全度汛措施,对工程安全度汛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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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組織工程法人驗收,提交工程竣工驗收的有關資料和報告,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工程竣工驗收的各項工作。(六)组织工程法人验收,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资料和报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工作。

    (七)負責工程項目的生產、運行管理和按期償還債務。(七)负责工程项目的生产、运行管理和按期偿还债务。

    第十二條 項目法人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應設立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第十二条项目法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应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董事會、監事會由各投資方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組建。董事会、监事会由各投资方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组建。

    第十三條 董事會在建設期間應至少有一名董事常駐現場。第十三条董事会在建设期间应至少有一名董事常驻现场。

    董事會應建立例會制度,討論項目建設中的重大事宜,對資金支出進行嚴格管理,並以決議形式予以確認。董事会应建立例会制度,讨论项目建设中的重大事宜,对资金支出进行严格管理,并以决议形式予以确认。

    第十四條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結合應急水源工程建設項目的特點,董事會具體行使以下職權:第十四条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结合应急水源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董事会具体行使以下职权:

    (一)籌措建設資金;(一)筹措建设资金;

    (二)需要政府投資補助或貼息的項目,負責審核、上報《資金申請報告》;(二)需要政府投资补助或贴息的项目,负责审核、上报《资金申请报告》;

    (三)研究解決項目實施過程中的重大問題;(三)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四)提出項目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四)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五)審定償還債務計劃和生產經營方針,並負責按時償還債務;(五)审定偿还债务计划和生产经营方针,并负责按时偿还债务;

    (六)聘任或解聘項目總經理,並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其他主要管理人員。(六)聘任或解聘项目总经理,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第十五條 建設項目的股東會、監事會依照《公司法》的規定行使職權。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的股东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六條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結合應急水源工程建設項目的特點,總經理具體行使以下職權:第十六条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结合应急水源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总经理具体行使以下职权:

    (一)組織工程勘察、設計、諮詢、監理、施工和設備材料採購等招標工作;(一)组织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工作;

    (二)編制並組織實施項目年度投資計劃、用款計劃、建設進度計劃等;(二)编制并组织实施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用款计划、建设进度计划等;

    (三)編制項目財務預、決算;(三)编制项目财务预、决算;

    (四)編制並組織實施歸還貸款和其他債務計劃;(四)编制并组织实施归还贷款和其他债务计划;

    (五)組織工程建設實施,負責控制工程投資、工期和品質,保證工程安全;(五)组织工程建设实施,负责控制工程投资、工期和品质,保证工程安全;

    (六)項目建設過程中,在批准的概算範圍內對單項工程的設計進行局部調整,重大設計變更以及概算調整,需經董事會決定並報原核準單位核準;(六)项目建设过程中,在批准的概算范围内对单项工程的设计进行局部调整,重大设计变更以及概算调整,需经董事会决定并报原核准单位核准;

    (七)組織生產準備工作;(七)组织生产准备工作;

    (八)組織項目試運行和項目法人驗收。(八)组织项目试运行和项目法人验收。 

    (九)擬訂生產經營計劃、企業內部機構設置、勞動定員定額方案及工資福利方案等;(九)拟订生产经营计划、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劳动定员定额方案及工资福利方案等;

    (十)提名請董事會聘任或解聘項目主要管理人員。(十)提名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项目主要管理人员。

    第十七條 在項目建設期間,總經理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第十七条在项目建设期间,总经理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八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分級管理的原則切實加強對應急水源工程項目法人的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工程的有關工作。第十八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应急水源工程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工程的有关工作。

    第十九條 應急水源工程項目實行特派監察員制度,特派監察員代表政府依法對項目實施進行監督和指導,特派監察員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派出。第十九条应急水源工程项目实行特派监察员制度,特派监察员代表政府依法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和指导,特派监察员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出。

    第二十條 應急水源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法人因違反有關規定、管理不善、弄虛作假等,造成投資失控、品質低劣、損失浪費或責任事故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有關規定對責任人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条应急水源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法人因违反有关规定、管理不善、弄虚作假等,造成投资失控、品质低劣、损失浪费或责任事故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試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2007-08-06 09: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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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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