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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相关契税政策.3

发布于:2007-08-04 09:22:04 来自:建筑设计/城市规划设计 [复制转发]
在房价持续走高的阶段,地方政府因土地出让金获益,而开发商因土地增值获益,在很多地方,双方对“托市”拥有默契,各得其所。
  但在土地出让金收紧的政策调控下,若地方财政对房产行业依赖程度过大,将直接导致财政收入下滑,而这正也是上海市酝酿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背景所在。
 
背景:土地出让金历史
   中国向城镇国有土地使用者征费的制度始于1987年。当时的土地使用费作为地方税的一个变种,主要用于地方城镇建设和维护,而中央并未从中获利。
  1988年11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开始将土地使用费改为土地使用税,按年收取,每平方米从0.2元到10元不等。土地使用税收入,中央和地方政府按5:5分成。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大大改善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政状况。这也让地方政府尝到了“甜头”,一些地方开始少交、瞒交部分土地使用税。
  在这一背景下,1989年5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的通知》,规定凡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地区,其出让收入必须上交财政,其中40%上交中央财政,60%留归地方财政。两者都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专款专用。
  两个月后,中央提取的比例降至32%。财政部公布《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全部上交财政,其中先由取得收入的城市财政部门,留下20%作为城市土地开发建设费用,其余部分40%上交中央财政,60%留归城市财政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方式管理”。
  但地方政府隐瞒土地出让收入的现象依然严重,中央提取部分仍然难以落实。
  1992年,财政部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地方政府,按规定向中央财政上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半年后,财政部出台《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第一次将出让土地使用权所得称为“土地出让金”,并将上交中央财政部分的比例,下调为5%。
  1994年实行分税制后,土地出让金作为地方财政的固定收入全部划归地方所有,并在此后逐渐成为地方政府的“第二财政”。
  而“获益于土地”的地方政府,也因此有了足够的“土地冲动”,虽经几番调控,依然存在建设用地总量增长太快、工业用地过度扩张,违法违规用地、滥占耕地等屡禁不止的问题。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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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北京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国有土地协议出让相关规定的演变      2002年6月30日以前,在北京市利用国有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一般采用协议出让方式。   从2002年7月1日起,在北京市利用国有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出让方式发生了两次重大变化:   第一次重大变化:除五种情况外,改为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   2002年6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停止经营性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有关规定》(京政办发[2002]33号文件)(以下简称“33号文”)。33号文规定除下列五种情况外,自2002年7月1日起,凡在北京市利用国有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的项目用地的出让,由协议出让改为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进行公开交易:(1)绿化隔离带项目;(2)小城镇建设项目;(3)危旧房改造项目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中的经营性项目用地,因和其他非经营性项目确实不可分割,而不能进入市土地交易市场公开交易的;(4)属于规划为高科技、工业用途的经营性项目用地确需协议出让的;(5)市政府批准的其他经营性项目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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