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2-11-22 14:35:22
来自:环保工程/节能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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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各类企业污染事件不断被曝光,如何规范企业生产,让企业承担污染责任成为此次环境保护法修订的重点,原有的“最高限额”显然还不足以达到让企业规避污染的效果,另一种针对环境污染的处罚制度“按日计罚”开始被人们所关注,那么,“按日计罚”是否能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它将会以何种方式入法?这是很多关注环境保护的人们正在思考的一个问题。
早在2007年,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潘岳在一次讲话中提到,环境污染已经超过了国企转型、土地征用、住宅强拆等,成为引发社会冲突的主要动因之一。
“目前,我国对因环境污染引发的诉讼案件还缺乏有效的支持力度。”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援助中心主任王灿发表示,由环境伤害引发的案件越来越多,每年至少以超过5%的速度在递增。
从2008年到2010年,十一届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经过历时3年的调查研究,开展了现行污染防治相关法律和环境保护法的后评估,专题论证研究了环境保护法的定位问题,并起草了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
汪光焘作为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一直在力推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从1995年八届全国人大到2011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修改环境保护法的议案共有75件。” 汪光焘说:“国际上有一个相对流行的做法是‘按日计罚’制度。根据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应与其违法情节相适应的处罚原则,对主观恶性强、持续时间长的违法行为理应重罚。在《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中,针对比较普遍的具有持续性的超标排污等环境违法现象,规定了‘按日计罚’制度。为此,在草案中,曾加入了‘按日计罚’的规定。”
“按日计罚”是发达国家解决环境污染的一条重要法律,是指从发现污染的那一天起,到污染终止的那一天,每一天都要罚款一定的数额,污染时日越长,罚款越重,这样可以达到震慑环境施害者的作用。
王灿发认为,要严惩污染施害者,设定“最高限额”不太现实,不如改成“按日计罚”。他说:“我国的水污染防治法在修订时,把最高罚款规定为300万元,但我觉得不应该规定最高限额,该罚多少就罚多少,违法一天就罚一天,不用最高限制。比如美国杜邦公司的特氟龙事件,因为有化学物质危害人体健康,从它知道有危害还在卖产品开始,到停止卖的那一天,每天罚2.5万美元,最后罚了3.1亿美元,这个公司就不敢再违法了。除了民事诉讼,还应当加强对环境污染刑事犯罪的制裁。最高法院出台过司法解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造成1人死亡或3人重伤的环境污染事件,都要追究刑事责任。”
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组织过一次针对环境保护法修订的研讨会,与会专家认为,在公示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中,“按日计罚”理应成为核心内容。“自然之友”执行理事梁晓燕说:“建议在充分吸纳社会意见的基础上,争取把‘按日计罚’等在世界各国实践中已经被反复证明成功的环境制度加入条款中。”
从环境角度而言,一切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企业和个人,都应该施以严惩以达到震慑作用,这既是为了保护环境,也是为了人体健康着想,企业有责任为自己造成的污染买单,但是,从国情而言,如果普遍实施“按日计罚”,那么一些实力较弱的小企业就要承担很大的风险,因为要想降低环境污染,就必须致力于技术创新,这需要强大的经济实力作支撑,所以“最高限额”,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为了保护污染施害者不至于被罚得倾家荡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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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