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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修订:“按日计罚”应该入法吗?

发布于:2012-11-22 14:35:22 来自:环保工程/节能技术 [复制转发]
随着各类企业污染事件不断被曝光,如何规范企业生产,让企业承担污染责任成为此次环境保护法修订的重点,原有的“最高限额”显然还不足以达到让企业规避污染的效果,另一种针对环境污染的处罚制度“按日计罚”开始被人们所关注,那么,“按日计罚”是否能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它将会以何种方式入法?这是很多关注环境保护的人们正在思考的一个问题。
  早在2007年,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潘岳在一次讲话中提到,环境污染已经超过了国企转型、土地征用、住宅强拆等,成为引发社会冲突的主要动因之一。
  目前,我国对因环境污染引发的诉讼案件还缺乏有效的支持力度。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援助中心主任王灿发表示,由环境伤害引发的案件越来越多,每年至少以超过5%的速度在递增。


  从2008年到2010年,十一届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经过历时3年的调查研究,开展了现行污染防治相关法律和环境保护法的后评估,专题论证研究了环境保护法的定位问题,并起草了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

  汪光焘作为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一直在力推环境保护法的修改。1995年八届全国人大到2011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修改环境保护法的议案共有75件。汪光焘说:国际上有一个相对流行的做法是按日计罚制度。根据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应与其违法情节相适应的处罚原则,对主观恶性强、持续时间长的违法行为理应重罚。在《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中,针对比较普遍的具有持续性的超标排污等环境违法现象,规定了按日计罚制度。为此,在草案中,曾加入了按日计罚的规定。

“按日计罚”是发达国家解决环境污染的一条重要法律,是指从发现污染的那一天起,到污染终止的那一天,每一天都要罚款一定的数额,污染时日越长,罚款越重,这样可以达到震慑环境施害者的作用。
  王灿发认为,要严惩污染施害者,设定最高限额不太现实,不如改成按日计罚。他说:我国的水污染防治法在修订时,把最高罚款规定为300万元,但我觉得不应该规定最高限额,该罚多少就罚多少,违法一天就罚一天,不用最高限制。比如美国杜邦公司的特氟龙事件,因为有化学物质危害人体健康,从它知道有危害还在卖产品开始,到停止卖的那一天,每天罚2.5万美元,最后罚了3.1亿美元,这个公司就不敢再违法了。除了民事诉讼,还应当加强对环境污染刑事犯罪的制裁。最高法院出台过司法解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造成1人死亡或3人重伤的环境污染事件,都要追究刑事责任。
  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组织过一次针对环境保护法修订的研讨会,与会专家认为,在公示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中,按日计罚理应成为核心内容。自然之友执行理事梁晓燕说:建议在充分吸纳社会意见的基础上,争取把按日计罚等在世界各国实践中已经被反复证明成功的环境制度加入条款中。


从环境角度而言,一切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企业和个人,都应该施以严惩以达到震慑作用,这既是为了保护环境,也是为了人体健康着想,企业有责任为自己造成的污染买单,但是,从国情而言,如果普遍实施“按日计罚”,那么一些实力较弱的小企业就要承担很大的风险,因为要想降低环境污染,就必须致力于技术创新,这需要强大的经济实力作支撑,所以“最高限额”,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为了保护污染施害者不至于被罚得倾家荡产。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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