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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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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内蒙古国电兴安热电厂热工控制成套设备招标二次公告招标代理负责人:刘 宇 18911072159内蒙古国电兴安热电厂热工控制成套设备招标二次公告内蒙古国电兴安热电2×340MW机组工程项目第十一批辅机设备招标公告(第二次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受内蒙古国电兴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对内蒙古国电兴安热电2×340MW机组工程项目第十一批辅机设备进行第二次公开招标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公告如下:一、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内蒙古国电兴安热电2×340MW机组工程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能源【2009】1829号文件核准。招标人为内蒙古国电兴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辅机设备组进行公开招标二、项目概况内蒙古国电兴安热电2×340MW机组工程位于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电厂建设厂址位于乌兰浩特市区西北约2.0KM处,厂址东北紧邻白阿铁路。西北紧靠省级大通道。三、招标内容 详见附表四、报名及资格审查要求:1、法人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复印件3、法人身 份证复印件4、委托代理人身 份证复印件5、营 业执照复印件(同时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6、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复印件或等同质量保证体系认证书及年检记录7、生产制造招标设备所需生产许可证(同时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产品检验报告、检验合格证书等证明资料。 8、投标人须在最近年内提供或生产过相同或相似标的物设备四台(包含四台)以上并成功商业运行三年及以上业绩及目前正在执行合同情况,包括完成情况和出现的重要质量问题及改进措施。投标人在近5年内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被逐或因投标人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必须提供能够证明业绩的有效证明:包括合同、用户反馈意见。不提供能够证明业绩的有效证明视为无业绩。(同时带合同原件、用户反馈意见原件)9、投标人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10、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的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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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