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7-07-23 14:35:23
来自:站务休闲/闲聊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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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7月21日《燕赵都市报》报道,在多次向河北金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刘胜利索要工钱未果后,7月17日,景县景州镇元小王村的包工头曹勇在讨薪回家的路上,留下“我实在不行了,我死后和刘胜利打官司”的遗书,服下半瓶农药死亡。
曹勇死后,家属将尸体拉到刘胜利家讨说法,为此景县公安机关以“非法侵入住宅”为由,出动了五六十名警察。双方发生了冲突,曹勇的弟弟曹蕾与妹妹曹建军又当场服毒。
曹勇为向房地产开发商讨薪付出了生命的代价,而前不久发生在广东的重庆民工讨薪事件,民工们则遭到了黑社会的殴打。
我不知这样的讨薪事件,全国每年要发生多少起,有多少讨薪者为此付出了生命和身体健康的代价?
欠薪不给,在当今社会,在某些人眼中,似乎成了“天经地义”的事。你是债权人怎么了,我就是没有钱给你,你敢怎么咋,你去告吧,打赢了官司,我也没有钱,法院又能对我怎么样,顶多拘留几天。
在欠薪纠纷中(其他经济纠纷也有这样的情况),最怕遇到这种无赖,你与他打官司吧,法院会判你赢,但执行却难了,如果原告没有掌握被告的财产(执行时法院会要原告提供被告财产去向,这样的规定很不合理,在现实中原告几乎无法了解到被告的财产),赢了官司也拿不到钱。
看到他人通过诉讼难以讨薪,有的讨薪者就采用极端方式来要钱。在讨薪者中,有的不顾生命危险,爬上建筑工地吊塔以自杀想威胁,以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有的挺而走险绑架老板或其家人要钱。去年媒体报道过一件讨薪引起的恶性案件,一个打工者,因为老板拒绝支付他几百元工资,于是他把老板和其家人都杀了,最后自己也被判处了死刑。有些讨薪者,走上犯罪道路,确实也是被逼的。
曾经有人提过建议,要求在《刑法》中增设“欠薪罪”,对此,我表示赞同。别人替你做事,你就得按规定给工资,凭什么让别人为你白干呀?别人还得靠工资来养家糊口呢!
《刑法》在第271条规定了“职务侵占罪”,该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按照这条规定,如果你在一个公司或者企业(不是国有的)工作,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财物(当然包括钱款)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那么就构成了“职务侵占罪”,将面临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数额巨大,则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还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我认为,公司、企业故意拖欠职工工资不付,其实也是一种非法占有,那么为何不能追究公司、企业侵占罪的责任呢?如果公司、企业欠职工的工资,只承担民事责任的话,从某些方面来其实是在纵恿欠薪行为的发生。
因此,为了打击公司、企业欠薪行为,设立“欠薪”罪很有必要。对有意拖欠职工工资,且数额较大的公司、企业,应以欠薪罪论处,对公司、企业进行罚款,并对法定代表人处以刑罚。
让讨薪者流血,既是个人的悲剧,也是社会的悲哀。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全部回复(4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寒冬
沙发
不能让讨薪者的血白流!
2007-08-30 15:5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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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x262
板凳
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
2007-08-07 15:3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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