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4-10-12 14:47:12
来自:注册考试/注册电气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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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考试大纲:
18.建筑智能化
18.1 掌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要求;
18.2 掌握建筑设备自动控制系统的设计要求;
18.3 掌握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要求;
18.4 熟悉通信网络及系统的设计要求;
18.5 了解有线电视的设计要求;
18.6 了解扩声和音响的设计要求;
18.7 了解呼叫系统及公共显示装置的设计要求。
注册考试辅导中心教材之word版本,含公式图表
18.1.1.2 高层民用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原则
(1)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除面积小于5.00m2的厕所、卫生间外,均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除普通住宅外,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医院病房楼的病房、贵重医疗设备室、病历档案室、药品库。
2)高级旅馆的客房和公共活动用房。
3)商业楼、商住楼的营业厅,展览楼的展览厅。
4)电信楼、邮政楼的重要机房和重要房间。
5)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6)广播电视楼的演播室、播音室、录音室、节目播出技术用房、道具布景。
7)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等的微波机房、计算机房、控制机房、动力机房。
8)图书馆的阅览室、办公室、书库。
9)档案楼的档案库、阅览室、办公室。
10)办公楼的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
11)走道、门厅、可燃物品库房、空调机房、配电室、自备发电机房。
12)净高超过2.60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
13)贵重设备间和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
14)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15)电子计算机房的主机房、控制室、纸库、磁带库。
(3)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2)电子计算机房的主机房、控制室、纸库、磁带库。
3)面积大于50m2的可燃物品库房。
4)面积大于500m2的营业厅。
5)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6)性质重要或有贵重物品的房间。
注:旅馆、办公楼、综合楼的门厅、观众厅,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或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防烟、排烟设施的高层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要求设置消防控制室。
18.1.1.3 非高层民用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原则
(1)建筑物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1)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每座占地面积超过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织物库房,设有卤代烷、二氧化碳等固定灭火装置的其他房间,广播、电信楼的重要机房,火灾危险性大的重要实验室。
2)图书、文物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100万册的书库,重要的档案、资料室,占地面积超过500m2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卷烟库房。
3)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观众厅,有可燃物的吊顶内及其电信设备室,每层建筑面积超过3000m2的百货楼、展览楼和高级旅馆等。
注: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的建筑,应在适当部位增设手动报警装置。
(2)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商店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3)下列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1)设置在地下、半地下。
2)设置在建筑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
(4)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和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漏报警装置。
(5)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装置的建筑,宜设消防控制室。
独立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在建筑物内的底层或地下一层,应采用耐火极限分别不低于3h的墙和2h的楼板,并与其他部位隔开和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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