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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发展三道难题待解

发布于:2007-07-12 09:16:12 来自:人才招聘/企业招聘 [复制转发]
中小企业发展三道难题待解


日前,在《中小企业促进法》颁布5周年之际,《中小企业促进法》颁布5周年高层论坛在京举行。与会的专家和企业代表普遍认为,《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的5年是中小企业历史上最好成绩的发展时期,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也处于最宽松的时期,但制约其发展的体制性、政策性障碍依然存在。看起来政策、法律东风俱齐的市场环境,却往往像有一道“玻璃门”一样,一些实在的利益让中小企业看得见,摸不着。

  当前,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是行业准入总体进展比较缓慢。在邮政、通信、广电、电力、政府采购、医疗、保险和金融等领域,中小企业等民营经济的进入遇到大量的“玻璃门”现象。比较突出的是以资本实力、技术水平和从业资历等各种理由抬高中小企业的准入门槛。二是一些配套政策在执行中遭遇阻力。一些部门受传统的观念影响与习惯制约,在实际管理上对中小企业仍抱不太信任的态度,以致在具体工作上或有意或无意、或直接或间接地限制中小企业。三是部分垄断企业出于维护自身利益需要,通过长期维持垄断高价、影响政府部门抬高行业准入门槛等手段,排挤中小企业等民营企业进入。中小企业参与市场经济需要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中小企业促进法》已出台五年,但其配套法规体系还待进一步完善。除《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已经国务院同意实施外,法律规定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尚未出台。截止到今年5月,全国只有9个省区市出台了《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条例或实施细则。这样的法制建设情况是不能适应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的需求。比起美国等中小企业相对发达的国家,我们还有相当长的一段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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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 fdx2112
    fdx2112 沙发
    我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传上,

    大家看看此条例的实施对中小企业到底有无作用?
    2007-08-03 14: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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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dx2112
    fdx2112 板凳
    第三章 创业扶持



    第二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相应的信息和咨询服务,在城乡建设规划中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合理安排必要的场地和设施,支持创办中小企业。

    失业人员、残疾人员创办中小企业的,所在地政府应当积极扶持,提供便利,加强指导。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拓宽渠道,引导中小企业吸纳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

    第二十三条 国家在有关税收政策上支持和鼓励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失业人员创立的中小企业和当年吸纳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符合国家支持和鼓励发展政策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在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创办的中小企业,安置残疾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征、免征所得税,实行税收优惠。

    第二十五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创业人员提供工商、财税、融资、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

    第二十六条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办理中小企业设立登记手续,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登记者。不得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之外设置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不得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之外,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中小企业根据国家利用外资政策,引进国外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创办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个人或者法人依法以工业产权或者非专利技术等投资参与创办中小企业。



    第四章 技术创新



    第二十九条 国家制定政策,鼓励中小企业按照市场需要,开发新产品,采用先进的技术、生产工艺和设备,提高产品质量,实现技术进步。

    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以及为大企业产品配套的技术改造项目,可以享受贷款贴息政策。

    第三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推进建立各类技术服务机构,建立生产力促进中心和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技术咨询和技术转让服务,为中小企业产品研制、技术开发提供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企业技术、产品升级。

    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中小企业与研究机构、大专院校开展技术合作、开发与交流,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积极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五章 市场开拓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建立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的、稳定的原材料供应、生产、销售、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协作关系,带动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第三十三条 国家引导、推动并规范中小企业通过合并、收购等方式,进行资产重组,优化资源配置。

    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安排向中小企业购买商品或者服务。

    第三十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为中小企业提供指导和帮助,促进中小企业产品出口,推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国家有关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开展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等业务,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外市场。

    第三十六条 国家制定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到境外投资,参与国际贸易,开拓国际市场。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举办中小企业产品展览展销和信息咨询活动。



    第六章 社会服务



    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第三十九条 政府根据实际需要扶持建立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当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手段,逐步建立健全向全社会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

    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联系和引导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第四十条 国家鼓励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企业诊断、信息咨询、市场营销、投资融资、贷款担保、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人员培训、对外合作、展览展销和法律咨询等服务。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有关机构、大专院校培训中小企业经营管理及生产技术等方面的人员,提高中小企业营销、管理和技术水平。

    第四十二条 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应当积极为中小企业服务。

    第四十三条 中小企业自我约束、自我服务的自律性组织,应当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反映中小企业的建议和要求,为中小企业开拓市场、提高经营管理能力提供服务。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区中小企业的情况,制定有关的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08-03 1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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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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