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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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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最新的水保【2007】184号文中的问题我进来在编制水保方案时,参照了这个184号文,发现第2条中: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的开发建设项目,对原自然地貌的扰动率超过70%,或对林草植被的破坏率超过70%的;对于其中的两个70%大家是怎么理解的,我觉得既然是工程征地,那肯定扰动率超过90%的,那样子无论那个项目也达不到这个要求啊?请各位帮着给解释一下这个70%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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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兄说的就是把以前的第二章项目及项目区概况分成两章了(2.3章);把第四章水土流失防治方案分成了5.6章。怎么感觉都觉得啰唆~~~~~水土流失防治方案还不包括新增的防治措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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