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 山 县 2 0 1 2 年 度 农 村 环 境 连 片 整 治 项 目
( 韩 庄 镇 ) 污 水 管 网 施 工 招 标 公 告
2 0 1 2 - 1 1 - 0 9
所 属 行 业 : 市 政 房 地 产 建 筑 , 环 保
标 讯 类 别 : 国 内 招 标
资 源 来 源 : 国 内 政 府 资 金
投 资 金 额 : 1 0 0 万 元
所 属 地 区 : 山 东
司 招 标 人 : 微 山 县 韩 庄 镇 人 民 政 府
1 . 招 标 条 件
本 招 标 项 目 微 山 县 2 0 1 2 年 度 农 村 环 境 连 片 整 治 项 目 已 由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建 设 , 招 标 人 为 微 山 县 韩 庄 镇 人 民 政 府 , 建 设 资 金 来 自 财 政 。 项 目 已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 现 对 该 项 目 的 施 工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
2 . 项 目 概 况 与 招 标 范 围
2 . 1 工 程 名 称 : 2 0 1 2 年 度 农 村 环 境 连 片 整 治 项 目 ( 韩 庄 镇 ) 污 水 管 网 施 工
2 . 2 工 程 地 点 : 山 东 省 微 山 县 韩 庄 镇
2 . 3 工 程 概 况 : 本 工 程 为 约 1 7 0 0 米 污 水 管 网 施 工
2 . 4 工 期 : 2 0 1 2 年 1 2 月 3 1 日 前 竣 工 。
2 . 5 质 量 : 合 格 。
2 . 6 承 包 方 式 : 施 工 总 承 包 。
3 .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3 . 1 本 次 招 标 要 求 投 标 人 须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 具 备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三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或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三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 其 中 , 投 标 人 拟 派 项 目 经 理 须 具 备 贰 级 及 以 上 注 册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 具 备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 且 未 担 任 其 他 在 施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的 项 目 经 理 。
3 . 2 本 次 招 标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
备 注 : 依 据 市 有 关 规 定 , 实 行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工 程 外 地 投 标 企 业 中 标 后 备 案 制 度 , 如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工 程 项 目 中 标 企 业 为 济 宁 市 行 政 区 域 外 企 业 , 中 标 企 业 中 标 后 需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持 中 标 通 知 书 、 营 业 执 照 、 资 质 证 书 、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等 资 料 办 理 进 济 登 记 备 案 手 续 。
4 . 投 标 报 名
凡 有 意 参 加 投 标 者 , 请 于 2 0 1 2 年 1 1 月 9 日 至 2 0 1 2 年 1 1 月 1 5 日 ( 法 定 公 休 日 、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 , 每 日 上 午 8 : 3 0 时 至 1 2 : 0 0 时 , 下 午 1 3 : 3 0 时 至 1 7 : 3 0 时 ( 北 京 时 间 , 下 同 )
法 定 代 表 人 / 授 权 委 托 人 参 与 报 名 时 , 须 提 供 以 下 证 书 及 材 料 ( 均 为 原 件 附 复 印 件 一 份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
1 、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
2 、 资 质 证 书 副 本 ;
3 、 建 造 师 证 书 ( 必 须 在 本 单 位 注 册 ) ;
4 、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授 权 委 托 人 身 份 证 ; 未 办 理 的 报 名 单 位 , 其 授 权 委 托 人 必 须 为 本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并 提 供 交 纳 保 险 证 明 ;
5 、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6 、 微 山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出 具 的 检 察 机 关 查 询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结 果 告 知 函 。
备 注 :
1 、 所 有 参 与 投 标 活 动 的 投 标 人 , 都 应 当 向 检 察 机 关 申 请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
2 、 查 询 时 间 范 围 为 招 标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 含 公 告 发 布 当 日 ) 前 三 年 内 。
3 、 查 询 对 象 为 投 标 单 位 、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
4 、 投 标 人 申 请 查 询 应 当 提 供 以 下 手 续 :
单 位 向 检 察 机 关 提 出 查 询 申 请 的 , 应 当 提 供 书 面 申 请 , 申 请 内 容 除 了 申 请 理 由 及 事 项 外 , 还 应 包 括 单 位 具 体 名 称 、 地 址 、 注 册 时 间 , 开 户 银 行 及 银 行 基 本 账 户 , 法 定 代 表 人 姓 名 及 其 身 份 证 号 码 。 承 办 人 持 单 位 介 绍 信 、 单 位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进 行 查 询 。
个 人 向 检 察 机 关 提 出 查 询 申 请 的 , 应 当 持 书 面 申 请 及 身 份 证 件 。
5 、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结 果 为 投 标 人 参 与 招 投 标 活 动 的 必 要 条 件 之 一 , 未 提 供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结 果 或 查 询 结 果 显 示 有 行 贿 犯 罪 记 录 的 , 招 投 标 中 心 、 招 标 人 应 当 拒 绝 其 参 与 招 投 标 活 动 。 经 查 询 有 行 贿 犯 罪 记 录 的 单 位 或 个 人 , 自 查 询 结 果 确 定 之 日 起 两 年 内 不 得 参 与 我 县 招 投 标 活 动 。
6 、 凡 因 查 询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所 获 得 的 资 料 信 息 , 除 用 于 对 投 标 人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外 , 不 得 用 于 其 它 目 的 。
联系人:周 林 张 博
联系电话:010-58841605
手 机:1330 1217 518
传 真:010-58841605
邮 箱:
zhaobiaobu2@163.com (业绩资质发到此邮箱)
编 码:100018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69号
报名方式: 报名前与下述联系人联系,获取报名表格,填写后传真至010-5884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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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