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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领域多项法规、标准7月起施行

发布于:2007-07-03 20:35:03 来自:环保工程/规范资料 [复制转发]
建设领域多项法规、标准7月起施行

时入7月,又一批涉及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开始施行,这些法规涉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农民工权益保护、地铁建设、市政价格监审、公积金贷款等多个方面。

  ●建设部出台一法规六标准

  7月1日起,建设部颁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正式开始施行,在我国法律体系中首次对如何“倒垃圾”进行了明文规定,违规个人将“获”最高200元的处罚,而单位则将面临最高5万元的罚款。

  办法要求,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也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办法还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活动,或者关闭、闲置和拆除垃圾处理设施和场所,都需要经过有关主管部门的许可。

  此外,自7月1日起,建设部颁布的《智能建筑设计标准》、《烧结厂设计规范》、《小型型钢轧钢工艺设计规范》、《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将作为国家标准开始施行,《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作为行业标准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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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地板
  • fdx2112
    fdx2112 沙发
    ●云南省水泥生产企业废石利用有规定

      7月1日起,《云南省水泥生产企业综合利用石灰质矿山废石认定管理办法(暂行)》开始施行,这一《办法》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落实好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办法》对矿山废石的判别、水泥生产中废石所掺入的比例及综合利用废石认定的条件做出明确界定。《办法》还规定,对在综合利用废石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企业,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将取消认定资格,并收回认定证书,税务部门追缴已退税金,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哈尔滨市为文明施工立法

      7月1日起,《哈尔滨市房屋建筑和城市道路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开始施行,《规定》在文明施工措施费要计入工程造价、封闭施工现场高度须达标、禁止在未竣工建筑物内设宿舍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规定》明确,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入工程造价,不得列入建设单位招标竞价项目;施工单位应当使用金属板材或者硬质材料,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坚固、整洁、美观、连续的封闭围挡设施,一、二类街路两侧的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三、四类街路两侧的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米。《规定》还要求,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堆放现场指定地点,每日清理,将现场预留回填的土进行整齐堆放,并用苫布等覆盖。在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对驶出的车辆进行清洗。

      ●《沈阳市城市绿地保护规定(草案)》出台

      7月1日起,《沈阳市城市绿地保护规定(草案)》开始施行,其中规定因建设和特殊情况需要占用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的,须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规定》还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和破坏城市绿地,城市国有土地出让不得包括其中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如果有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或规划预留绿地进行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责令退还、恢复原状,并对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照占用绿地面积每平方米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杭州市出台两部法规

      7月1日起,杭州市将有两部涉及建设领域的法规正式施行,分别是《杭州市地铁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和《杭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杭州市地铁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从规划、建设、资金筹措及法律责任4个方面对地铁建设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的法律约束,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服从和支持地铁建设,不得阻碍或影响地铁建设工程的实施。《办法》还规定,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地铁沿线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地铁站点及周边物业开发规划。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市政公用设施、人防工程建设与地铁建设工程相冲突的,市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地铁建设优先的原则进行协调和处理。市财政部门设立地铁建设资金专户,统一归集并管理市、区政府(管委会)用于地铁建设的资金。

      同时施行的《杭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则以保障公众安全为宗旨,将特许经营的方式分为在一定期限内,将市政公用项目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建设并运营,期限届满后无偿移交给市政府;将市政公用项目移交特许经营者运营,期限届满后无偿移交给市政府;委托特许经营者提供公共服务三种方式。并特别规定,社会公众享有对特许经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对侵害公众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

      对于特许经营者的义务,《条例》做出了保证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运行,在紧急情况下服从政府调动;企业应具备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事项需报送主管部门备案;向社会公开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等十项明确规定。

      ●丽水市出台物业管理办法

      7月1日起,《浙江省丽水市物业管理办法》正式开始施行,这是该市物业行业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办法》是在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基础上结合该市实际制订。《办法》中提出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物业装修管理措施、业主委员会筹备经费、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专项维修金、保修金的提取等等新的规定,将切实保障广大业主权益,进一步规范该市物业管理。
    2007-07-03 20:3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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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dx2112
    fdx2112 板凳
    ●山西省颁布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

      7月1日起,《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开始施行,这也是我国首部关于保护农民工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共7章47条,按照公平对待、强化服务、完善管理的原则,将农民工及其随带配偶、子女的劳动就业、义务教育、卫生防疫、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法律服务和治安管理等工作纳入当地公共服务和管理范围,并将相应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该条例还把农民工的概念限定于户籍在农村的劳动者到城市务工和在乡镇企业就业两种类型。同时,考虑到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等灵活就业的农村村民也属于弱势群体,也存在子女上学难、就医难、公共服务和管理跟不上等问题,把这一类型的人员也纳入农民工范畴。

      ●北京市出台三规定

      7月1日起,北京市三项有关建设领域的规定开始执行,分别涉及市政公用行业价格制定、二手房买卖和住房公积金贷款。

      根据北京市发改委制定的《北京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7月1日起,本市对城市供水、供电、供气、公交等14类价格实施不同形式的政府定价成本监审。今后在制定或调整价格时,有关单位必须开展成本监审,否则价格主管部门将不予制定或调整价格。

      根据北京市建委发布的《关于实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信息公示有关问题的通知》,7月1日起,凡经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或代理进行存量房买卖的,均必须进行房源信息公示和合同网上签约。存量房买卖双方自行达成交易的,可直接签订纸质合同文本。网上签约后,各交易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可进行网上受理,通过权属系统办理产权证。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自7月1日起,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60万元。具体贷款金额将受到家庭收入、公积金缴存额、贷款年限及信用等级等方面的限制。

      ●重庆市初试农民工养老保险制

      7月1日起,重庆市颁布的《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开始施行,其中规定,农民工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纳的农民工养老保险费列入管理费用,在税前列支;农民工个人缴纳的农民工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户口不在重庆的外地农民工,也可享受养老保险。《办法》还指出,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不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或不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农民工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投诉。

      ●广东省发布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新规则

      7月1日起,修订后的《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开始施行。修订后的《规则》重在规范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进一步明确经营者在新建商品房交易、产权转移等方面价格行为的责任和义务。《规则》规定,商品房销售价格构成包括合理的开发建设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等。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等建设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不得在房价之外另行收取。经营者销售商品房,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不得在明码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同时,经营者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不得以任何名目向购房者收取预订款性质的费用。

      ●西藏自治区出台最低收入家庭廉租房保障

      7月1日起,《西藏自治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开始施行。今后西藏自治区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将以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三种方式得到保障。《办法》规定,城镇廉租住房的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应当以收购现有旧房为主,限制集中兴建廉租住房。城镇廉租住房建设面积标准为60~80平方米,新建廉租住房为普通装修,水、电、厨房和卫生设施配套,小区内有一定的绿化面积和公共活动场所。收购的旧住房应当为普通住房,面积不得超过90平方米。实物配租家庭允许选房两次,如两次后仍不愿入住的,将重新进行轮候,或者重新申请租赁补贴。

    2007-07-03 20:3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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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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