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4-09-27 17:17:27
来自:给排水工程 / 市政给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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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藻水给水处理设计规范
GJJ 32-98
1.总则
1.0.1为提高含藻水给水处理设计水平,促进含藻水给水处理技术的发展,使处理的水质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以含藻的湖泊或水库水为水源的给水处理设计。其他类似含藻水的给水处理设计也可参考执行。
1.0.3含藻水的定义是:藻的含量大于100万各/L或含藻量足以妨碍有混凝沉淀和过滤所组成的常规水处理工艺的正常运行,或足以使出厂水水质降低的水源水。
注:藻类采用自然单位计数法,计数单位为个。即任何单细胞藻类,或多细胞藻类的自然群体
(如4个细胞的栅列藻),其计数单位均为1个(即1个生物)
1.0.4选择水源时,除应对水源水的富营养化程度和水质应不低于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第三类地面水水域水质标准。
1.0.5含藻水给水处理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GBJ13?86《室外给水设计规范》的规定。
2.取水口位置的选择
2.0.1取水口应位于含藻量较低、水深较大和水域开阔的位置。取水口不得设在“水华”频发区,一般不适宜设在高藻季节主导风向得下侧凹弯区。
2.0.2湖泊、水库的水深大于10m时,应根据季节性水质沿水深垂直分布的规律,采用分层取水。
2.0.3取水口下缘举湖泊、水库底的高度,应根据底部淤泥成分,泥砂沉积和变迁情况以及底层水水质等因素确定,但不得小于1m。
2.0.4最低水位时取水口上缘的淹没深度,应根据上层水的含藻量、漂浮生物和冰层厚度确定,但不得小于1m。
3 水处理构筑物
3.1一般规定
3.1.1湖泊、水库水经混凝沉淀或澄清处理以后,进入滤池时,其浑浊度应低于7度。
3.1.2出厂水的水质应符合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且耗氧量(高锰酸钾法)不宜大于4mg/L。
3.1.3含藻水处理工艺流程的选择及构筑物的组合,应根据试验研究的结果或相似条件的水厂运行经验,通过技术经济条件比较后确定,处理流程一般有下列几种:
A 常规工艺流程为: 原水--混合--絮凝--沉淀(澄清)--过滤--消毒
B 以富营养型湖泊、水库为水源,且浑浊度常年小于100度的原水,处理工艺流程可为:
原水--混合--絮凝--气浮--过滤--消毒
C 以贫-中营养或中-富营养型湖泊、水库水源,且最大浑浊度小于20度的原水,处理工艺流程也可采用:
原水--混合--絮凝--直接过滤--消毒
3.2处理含藻水的沉淀池和澄清池
3.2.1平流沉淀池的表面负荷宜为1.0~1.5m3 / m2.h,水平流速宜为5~8mm/s,沉淀时间宜为2~4h。当原水浑浊度较低时,沉淀应采用较高值。
3.2.2异向流斜管沉淀池的表面负荷不应大于7.2m3 / m2.h。
3.2.3澄清池清水区上升流速不应大于0.7mm/s。
3.3处理含藻的气浮池
3.3.1气浮池表面负荷一般小于7.2 m3 / m2.h。
3.3.2溶气罐宜靠近气浮池,溶气罐压力一般采用300~400Kpa。
3.3.3气浮池之前的絮凝时间,一般采用10~15min。
3.3.4气浮池分离区停留时间,宜采用10~20min。
3.3.5气浮池分离区有效水深,宜采用1.5~2.0m。
3.3.6絮凝池出口配水墙孔口流速宜为0.1~0.15m/s。
3.3.7气浮池底部,应设置排泥设施。
3.3.8气浮池藻渣的处置方法,应符合当地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
3.4处理含藻水的滤池
3.4.1当滤池与气浮池合建时,宜采用石英砂滤料。dmax
3.4.2滤池的过滤周期,一般不宜小于12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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