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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层高层,一、二层为商业,商业部分设不设喷淋。

发布于:2007-06-28 18:08:28 来自:给排水工程/建筑消防给水 [复制转发]
十层高层,一、二层为商业,商业部分设不设喷淋。
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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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 lu1999
    lu1999 沙发
    首层商业网点+住宅归为居住建筑,套住宅
    两层商业网点+住宅归为商住建筑,套公建
    底部商业用房+住宅归为商住建筑,套公建
    2007-07-12 21: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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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visitor
    visitor 板凳




    2 0.17 本条为新增条文。
    商业服务网点原规范没有确切定义,与综合楼、商住楼难以区别,现加以规定以便实施。
    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即地上一和二层可以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但地上二层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则地上一层必须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一层、二层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之和不能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它用房完全分隔,此处的其它用房也可以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并不得交叉也不能直接连通。


    那这个条文说明怎么解释呢,visitor?
    盼答。

    这个不矛盾呀,你说的只是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和具体要求而已,但对于整楼的性质毫无疑问以总则为准。
    仔细体会一下总则1.0.3条:
    1.0.3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
    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1.0.3.2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很明显:
    首层商业网点+住宅归为居住建筑,套住宅
    两层商业网点+住宅归为商住建筑,套公建
    底部商业用房+住宅归为商住建筑,套公建
    2007-07-06 18: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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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建筑消防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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