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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水根:什么才是两极分化、贫富悬殊的总根源:评吴敬琏的《收入差距过大的症结》

发布于:2007-06-28 18:03:28 来自:站务休闲/闲聊茶吧 [复制转发]

环球视野编者按:这是一篇分析深刻、以理服人的好文章。一个时期以来,对我国出现的“两极分化、贫富悬殊”的社会问题议论纷纷,众说不一。任何事物只有找到它的根源,才能正确地解决它,“两极分化、贫富悬殊”问题也同样如此。那么它的根源在哪里呢?吴敬琏认为,这个问题的根源在于“腐败、垄断与机会不平等”。因为吴敬琏先生是当今中国知名度比较高的著名经济学家,所以他的话是有一定影响力的,由此,有些人就把他的话视为权威。然而,任何理论或观点的的正确与否,是不能“以人划线”,“以人为准” 的。这篇文章的作者沈水根先生就敢于向吴先生的这个“权威”观点进行挑战。沈水根认为,“机会不平等”并不是造成“两极分化”的总根源,而是隐藏在“机会不平等”后面的所有制问题——即所有制领域的私有化改革,并由此导致把劳动力变成商品,分配领域由按劳分配变为按资分配造成的。文章进而认为,目前中国社会出现的一系列新问题,新矛盾,究其根源,都是由市场化、私有化趋向的改革引起的,是不可回避的事实,而吴敬琏先生恰恰是回避了这个事实。所以,吴先生的 “理论”就大打折扣了。这篇文章还涉及到与吴先生在其他问题上的一些分歧意见,都阐述得比较好,发人深省。毛泽东同志说过,社会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毫无疑问,围绕着“两极分化”根源的争论,也是要通过社会实践来检验的。

相关链接:吴敬琏:收入差距过大的症结



互联网上最近传贴了吴敬琏先生的新作《收入差距过大的症结》,文章的基本观点,即“收入差距扩大”的主要诱因是“腐败、垄断等机会不平等造成的”。在进一步的阐述过程中,他根据美国经济学家奥肯的理论,区分了“结果不平等”与“机会不平等”的不同,在强调“目前过大的收入差距,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人们在对公共财富和公共产品的关系上机会不平等造成的”时,认定“腐败和垄断,就是机会不平等的主要表现”。为此,他要求人们“把矛头对准贪官污吏、‘红顶商人’等腐败分子”,把“文章做在铲除腐败、消除垄断上”,并批评“有些人把收入差距的这种不正常的扩大;归因于以建立市场经济为目标的改革和中国领导80年代提出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方针”是“做错了诊断”,这些人把矛头“对准企业家、经理人员及其他专业人员”;提出“限制企业主、中高层经理人员、专业人员等‘高收入人群’的收入,对其课征高额累进税”的主张,“完全是开错了药方”。警示他们的“缺乏根据的”分析,不仅使“腐败活动猖獗的形势不可能得到扭转”,而且“据此提出的对策更存在方向性的问题”。

这是吴敬琏又一次给人们传递出政策导向的信号。但是,如果仔细推敲他的观点,字里行间,似乎能感觉出,还隐匿着一些别的用意。

众所周知;“收入差别扩大”这一个问题,在我国已经呈现严重的社会病态,正如吴敬琏所说:“收入差距扩大到现在这种程度,表明我们这个社会确实是生病了。”为此,吴敬班提出:“生了病不能讳疾忌医,应当把它提出来。但仅提出问题并不等于解决了问题,还需要作理性的思考。”此言极是。

既然是治病,那就首先要诊断,只有诊断准确,找出病因与病根,才能对症下药。一旦误诊,不仅没治好病,还可能加重病情,甚至把病人治死,这是医生面临的道德风险与法律风险。对于经济学家来说,为社会经济生活“把脉”、对“病情”进行“诊断”与“开药方”,
同样应该承担社会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否则,将会丧失经济学家公信力。



我国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各个部门与部门、行业与行业之间,以及各个部门、行业内部,都呈现“收入差距严重”的“病态”,这是不争的事实。那么,如何诊断收入差距严重的病因?如何开药方呢?

吴敬琏认为,收入差距严重的病状主要表现为“不正常的收入差距”;即“由腐败、垄断等公共财富和公共产品的关系上机会不平等造成的不正常收入差距”,这个判断,是没有疑义的。但是,这只是病因,并不能说是找到了病根。如要真正找出病根,还必须搞清“腐败和垄断”与“机会不平等”是什么关系?为什么“腐败和垄断”会造成收入差距严重?

众所周知,腐败和垄断之所以能够带来高收入,是因为这些人具备了能够腐败和垄断的条件。这个条件就是机会不平等。这表明,不正常的收入差距之病因,虽然表现为腐败和垄断,但腐败和垄断的根源却在于机会不平等。吴敬琏把腐败和垄断与机会不平等等同起来,认为“腐败和垄断,就是机会不平等的主要表现”,其实是混淆了病因与病根的区别。这样,所谓“铲除腐败和消除垄断”,不过是做些就事论事治标不治本的表面文章而已,真正要“铲除腐败和消除垄断,就必须铲除机会不平等。吴敬琏不提如何解决机会不平等,只谈铲除腐败和垄断,其实是说了句空话。但这样做不仅可以获得“为民请命”、“有良知”的美誉,还能达到为实现完全的自由化、私有化、市场化的市场经济进一步呐喊的目的。吴敬琏一心想在中国建立一个“好的市场经济”,但现实却是一个不尽人意的 “坏的市场经济”。在吴敬琏的理想中,“好的市场经济”就是彻底的自由化、私有化、市场化,而垄断正是实现这个目标的最大障碍。因此,他需要利用一切机会来抨击垄断,为自由化、私有化、市场化的市场经济改革扫清障碍。“收入差距严重”这个话题恰恰与垄断有关。尽管他明知腐败和垄断造成的贫富分化,要害不在腐败和垄断的本身,而是在机会不平等,但他并没有把矛头指向机会不平等,而只把矛头对准腐败和垄断。虽然反腐败、反垄断本身没有错,而且非常必要,但吴敬琏把“腐败和垄断”与“机会不平等”混淆起来,客观上转移了人们憎恨机会不平等的视线,真正达到的效果是他只为自由化、市场化、私有化的改革扫除障碍而制造舆论。这也许正是吴敬琏在强调“收入差距扩大是腐败、垄断等机会不平等造成的”这个观点背后隐匿着的另一番用意!



吴敬琏在判定不正常的收入差距主要是由腐败、垄断等机会不平等造成的,同时也指出了还有一种合法的、正常的收入差距。他根据奥肯的理论,认为合法的收入差距不是机会不平等造成的,而是“在机会平等前提下由各人的能力不同、贡献不同所造成的”。这是一种“结果不平等”的表现,目前只需“建立包括农民在内的全民最低收入保障和“归还国家对老职工的社会保障欠账”,问题就基本解决了。如果对“企业主、中高层经理人员、专业人员等‘高收入人群’”的合法的、正常合理的收入;课征高额累进税,就是做错了诊断、开错了药方,据此提出的对策更存在方向性的问题。
不能不指出,他这个论断,存有许多疑义,恐怕难以令人苟同。

按吴敬琏的意思,“合法的收入差距”就是“在机会平等前提下由各人的能力不同,贡献不同所造成的结果不平等”。照此说来,这岂不就是“按劳分配”的表现吗?按劳分配形成的差距能有几十倍、几百倍那么大吗?有必要“建立全民低保”和“归还社保欠账”吗?事实是,“正常、合法的”收入差距扩大并不是“由各人的能力不同.贡献不同所造成的”,即不是按劳分配。而是按资分配造成的,而这个“资”又未必是在“机会平等前提下”取得的。

上世纪80年代,吴敬琏竭力宣扬:市场经济不过是一种“中性”的资源配置的方式,没有任何社会属性,既不姓“社,也不姓“资"。但是,改革的实践证明,事实并非如他所说。

市场经济必须以社会分工和产权私有为前提,所以,市场化的改革从羞羞答答的“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最终都走上了私有化的道路。除了引进"三资企业和大量私有企业的涌现,公有制企业也以各种改革形式逐渐私有化。这表明,产权私有化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由这种本质特性所决定的市场经济,根本不可能是没有社会属性的资源配置方式。

当然,如果私有化改革能按“机会平等”的原则来实行,民众的心态多少能够平衡一些。比如,如果像俄罗斯那样把国有企业的资产折股平均分给职工,或像伊朗那样搞“公平股份"优先发给贫困人群和生活困难的退伍老兵等。但中国的城市经济私有化改革却没有任何公平的原则,从一开始就采取了少数人赤裸裸掠夺公共财产的“机会不平等”方式。国有企业通过“两权分离”、“抓大放小”等改革,少数人把公共财富变成了私人的原始资本积累,又干脆贱卖国有资产,公开把过去30年所积累的公共财产,以野蛮的罪恶的方式“合法”地私有化;目前,以明的或暗的MBO、建立激励机制等方式,继续在把公共财富瓜分为少数人的私有财产,公有制的“国有企业”早已沦为官僚资本主义企业或权贵资本主义企业。

所有制领域的私有化改革,必然引起分配领域相应的改革,因为分配方式是所有制的实现形式。而所有制的私有化改革,把劳动力变成了商品,分配领域也就顺理成章地由按资分配取代了按劳分配。按资分配的“资”,既包括有形资本,也包括无形资产(专利、商标、技术、管理等),因此,资本所有者除了企业主,还包括那些拥有各种无形资产的高中级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中国的市场化改革,以默许的方式承认了按资分配的“合法性”,即资本剥削剩余价值的“合法性”,这不仅奠定了收入差距必将越来越扩大的基础,而且形成了一个“合法的”高收入人群。在这个高收入人群中,除了资本所有者,还包括一批并不拥有任何资本的高级白领,虽然他们是雇佣劳动者身份,但他们的高收入大大超过了自身劳动力商品的价格,意味着他们参与了剩余价值的分配(以奖金、津贴、分红、年薪制、激励机制等形式参与企业利润分配),从而形成一个“中产阶级”这是一个不拥有资本但参与瓜分剩余价值的群体。

这种由“合法的”资本剥削所造成的收入差距,通过资本积累规律、贫困化规律及“马太效应”规律的作用,呈现出越来越大的趋势。即使铲除了腐败,消除了垄断,依然如此。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收入悬殊、两极分化照样十分严重,就是这种市场经济的按资分配机制所致。这表明,不加制约的雇佣劳动制的市场经济是两极分化、贫富悬殊的总根源。中国社会的两极分化、贫富悬殊,在经济转型期过程中,虽然主要表现为腐败和垄断等机会不平等所造成,但是,这并不能掩盖对资本权利不加制约的市场经济是造成贫富两极分化之根本原因的社会经济本质。

对于这种“合法的”资本分配所造成的收入差距,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一般都采取“高税收、高福利”的社会经济校正政策,向高收入人群征收高额累进税,弥补低收入弱势群体的贫困,以调节不同利益群体的关系,这几乎是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所能采取的最为有效的举措,也是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进化的重要经济特征之一。

对高收入人群课征高额累进税,再通过福利政策补贴给弱势群体,只不过是把一部分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返还给劳动者自己而已,并不是什么“劫富济贫”,恰恰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不少西方国家的财政支出有一半以上都用在社会福利上,充分证明“高税收、高福利”政策是构筑社会和谐、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有效机制。如果中国要学习西方现代市场经济经验,应该同时学习现代资本主义如何校正古典资本主义、如何吸收工人运动成果采取部分社会主义的社会经济政策,使整个社会经济处于平衡稳定状态,这才是应该首先“与国际接轨”“按国际惯例办事”的头等大事。

但是,令人费解的是,吴敬琏竟然用”合法的收入差距”是“在机会平等前提下由各人的能力不同、贡献不同所造成的”,来掩盖资本剥削的实质。并据此高调反对向高收入人群课征高额累进税。我们那些号称社会主义的经济学家,竟然不能站在较高的思想高度上思考并利用现代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经验和教训,这是令人忧心的。



虽然吴敬琏再次呼吁尽快建立包括农民在内的全民最低收入保障和归还国家对老职工的社会保障欠账,但又对课征高额累进税的主张,扣了一顶政策上“存在方向性的问题”的大帽子。他反对向高收入人群课征高额累进税,表面上的理由,似乎是这种高收入属于“正常合理的”,不同于腐败和垄断的不正常收入,合法的收入作为私人财富,应该受到保护、神圣不可侵犯。

在吴敬琏看来,有些人之所以提出向高收入课征高额累进税的主张,是因为他们“把收入差距的这种不正常的扩大,归因于以建立市场经济为目标的改革和中国领导80年代提出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方针”,他们认为“市场化改革过分强调效率,导致贫富差别扩大和平等的受损。这种观点,被吴敬琏视为一种否定市场化改革的言论。按吴敬琏的意思,收入差距扩大的原因只能是腐败和垄断等旧体制,任何归因市场经济改革的说法都是无稽之谈。而腐败和垄断正是改革不彻底、不到位的表现,谁把问题归咎于改革,谁就犯了方向性错误。企业主和中产阶级的高收入“恰恰是市场化改革的伟大成果之一,保护他们就是捍卫市场化改革的成果。谁对他们课征高额累进税,谁就是否定改革,谁就是把矛头指错了。这就是吴敬琏反对高额累进税的逻辑和真实用意。

多年来吴敬琏的言论似乎都在表达一个意思:所有成就,归功于市场经济;所有问题,断然与市场经济无关。其实,有人质疑市场化改革,未必是否定市场化改革,但吴敬琏却自己给自己“编造一个虚假的批判标靶”猛加抨击。比如,对高收入人群课征高额累进税,这个主张未必是对市场化改革的否定,完全可以从另一个角度理解为是更好地发展市场经济。但吴敬琏却一口咬定课征高额累进税就是否定市场化改革,然后兴师讨伐,还治以犯有方向性错误之重罪。

事实上,目前中国社会出现的一系列新问题、新矛盾,究其根源,都是由市场化改革引发的,这是无可回避的事实。因为旧体制的机制在过去并没有产生那么多的负面作用,只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与无节制的资本权利相结合以后,才出现了那么多的新矛盾、新问题。完全否认新问题、新矛盾与市场化改革有关,统统把问题归咎于旧体制、旧机制,不敢正视改革本身的失误、失策、偏差,一味强调“改革不彻底、不到位,显然是一种心虚的表现。事实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没有对无节制的资本权利加以约束,即使垄断、腐败等旧体制的机制基本消除了,这些矛盾和问题照样会存在,而且还会愈演愈烈。在转型期内,虽然旧体制、旧机制对产生这些新问题、新矛盾也有责任,但与无节制的资本权利扩张相比,后者负有更大的责任,后者始终处于主动“寻租”地位。有人甚至认为 “腐败和贿赂成为权力和利益转移和再分配的一个可行的途径和桥梁,是改革过程得以顺利进行的润滑剂”,主张“改革要利用腐败和贿赂”(张曙光),认为官员腐败“是一个帕累托改进”,“有利于调动官员的积极性”(张维迎),应该“以资产换特权,促进私有化”(张五常)……。这些言论充分表明,利用并推动旧体制的机制产生腐败和垄断,制造大量的机会不平等,正是资本权利无制约的市场化改革不可推卸的责任!改革到了今天,如要争取更多的民众对改革的支持,关键是看搞的是什么样的改革。在改革深入发展时期反思改革,这正是改革健康发展的表现。邓小平在上世纪90年代初就告诫过;“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如果产生了什么新的资产阶级,那我们就真的走了邪路了。”民众正是按照这样的精神,对改革进行深入思考,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与主张,无疑是十分宝贵的,这有什么“方向性”问题呢?



吴敬琏反对课征高额累进税,虽然另有用意,但表面上的理由是因为“企业主、中高层经理人员、专业人员等‘高收入人群’的收入”是合法的收入。其实,这个表面上的理由,深究起来,恐怕也是值得怀疑的。

对高收入人群的收入是否合法、正常?在无从调查、也拿不出证据的情况下,人们只能根据一般的常识和逻辑作些推理分析。依靠诚实的劳动,由生活的积蓄变成资本,再通过资本积累、积聚,逐渐做大,这是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西方大资本家的发迹,往往需要一代人、二代人甚至更多代人的努力。如果能在十几年、甚至几年内就突然"暴富",往往是借助了金融工具,如股票上市.资产重组.整合等手段,或靠技术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的价值重估的途径来实现,但这种合法的暴富之成功机率终究还是比较低的。

相反,不合法的“暴富”方式却名目繁多、数不胜数。最常见的如走私、偷税漏税、制造银行烂账、做假账上市圈钱、黑幕操纵股市、非法集资、骗保险……。在中国,利用改革过程中新旧体制交替的机会,还创造了一些新的特殊暴富方式,如利用价格双轨制钻空子、卖批文卖指标、借MBO贱卖国有资产、监守自盗内外窜通作案、吃里执外瓜分公共财富、官商勾结制造房地产泡沫……。

据新华网今年10月7日报道,中国10%最高收入家庭的财产占全部居民财产的总额达40%以上。另有资料显示,中国已有25万个百万美元以上的富豪。在短短的十几年时间形成这样一个高收入人群,大概已经远远超出了邓小平当年对改革的预期。中国的企业主或富人最致命的软肋,就是害怕追查他们的资本原罪。这说明了他们往往因非法活动而暴富。另据粗略估计,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通过走私、偷税漏税、国有资产流失、银行烂账、空手套白狼等方式,大约20万亿元左右的公共财富变成了私人财产。

除去这些暴富者不说,就以高薪阶层而论,由于制度的不合理而给社会带来的问题,也是必须以校正社会经济制度来解决的。仅以税收为例,个人所得税的65%以上竟然是一般工薪阶层所交,而高收入人群则大量逃税,还查不出来!身价几十亿元的富翁,却欠交几千万元的税;财富榜名列前茅的房地产商赚得盆满钵满却是纳税户中的弱小群体",这难道不是高收入人群在隐匿巨额的非法收入?
当然,这里还涉及一个如何界定合法与非法的问题。因此,在无法判断、也无法区分高收入人群的收入,究竟是合法收入、还是非法收入的条件下,一律课征高额累进税便是最合理、最公平的做法。
(《环球视野》摘自2006年第6期《开放导报》)
来源:《开放导报》 来源日期:2007-6-26 本站发布时间:2007-6-27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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