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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排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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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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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警阀并联后是否可以不受喷头数目限制?
报警阀并联后是否可以不受喷头数目限制?
喷规6.2.3规定湿示报警阀控制喷头数不宜超过800只,主要是为了保证检修时系统关停部分不致过大.如果二组报警阀并联共用一条出水管是否可以不受800个喷头的限制?当一个报警阀检修时另一个还可以使用.
发布于
2007-06-28 15: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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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委
此文我帮你上传了。不是为了积分,只是方便更多同行观看参考而己。
2007-08-10 11: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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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委
2 调试
该系统施工完毕后,施工单位进行了调试,调试初始阶段,消防主泵不启动,报警阀不报警。设计院派员参与调试,过程如下:全自动消防气压给水设备维持系统压力0190MPa ,此时为非消防状态,各泵关闭。打开1 个末端试验阀,系统压力逐渐降低,降至0.85 MPa 时,增压泵启动。此过程持续下去,增压泵一直运转,压力维持在0.80~0.85 MPa ,主泵不启动,报警阀不报警。我们当即要求现场调试人员再打开一个试验阀,数秒之后,系统压力降至0175 MPa 时,主泵启动,报警阀报警,至此,调试工作结束,一切如设计预想。省、市消防监督部门验收时,重复上述调试过程,并在消防中心对增压泵及主泵进行强制启闭,一切正常,顺利通过验收。
3 讨论与思考
(1) 本工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与NEB 设计集团的设计相比,减少了将近20 条DN150 的供水干管,少安装DN150 湿式报警阀10 余台,共节约投资200 余万元,同时,由于减少了干管敷设,对整个工程的各专业管线敷设提供了有利的条件。由于该工程的设计与施工满足了灭火要求,因而为《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修订提供了一个值得借鉴的工程实例。(2) 对规范有关条文的讨论。《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J 84 - 85) 第51215 条内容如下:第51215 条 采用闭式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每个报警阀控制喷头数不宜超过下列规定:
一、湿式和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为800 个;
二、有排气装置的干式喷水灭火系统为500 个;
无排气装置的干式喷水灭火系统250 个。
2001 年7 月1 日开始实施的新规范( GB50084- 2001) 对此条文进行了修订,内容如下:61213 一个报警阀控制的喷头数应符合下列规定:11 湿式系统、预作用系统不宜超过800 只;干式系统不宜超过500 只。
⋯⋯
新规范对该条文的说明如下:
61213 本条是对原规范第51215 条的修改。第一款规定了一个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数。一是为了保证维修时,系统的关停部分不致过大;二是为了提高系统的可靠性。为了达到上述目的,美国规范还规定了建筑物中同一层面内一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大喷头数。为此, 本条仍维持原规范第51215 条规定。从规范条文及说明可以看出,新旧规范对该条文改动不大,除条目、叙述有所变化外,基本内容没变。规定报警阀控制喷头的个数的出发点很明确,维修时关闭部分不致过大及提高系统可靠性。我们曾就此问题多次与业内资深专家探讨,意见也不尽一致。有专家认为,规定一个报警阀控制800 个喷头,没什么道理。当谈到上海及广东体育场的实例时,也有专家认为,这只是特例,不宜推而广之。笔者做过一些大面积、大体量、超高层建筑的给排水设计。在执行该条文时颇费踌躇,若执行该条文,则喷淋干管很多,对于超高层建筑来说,从泵房到管井之间的管道敷设很多,管井占的面积很大;对大面积建筑而言,横干管很多,占据空间大,不仅提高了工程造价,更重要的是占据空间多,给其他管道的敷设造成了不少麻烦。若不执行该条文,则消防监督部门视为违规,尽管规范用词为“宜”而不是“应”,一般消防监督部门从严掌握,报警阀控制800个喷头以上是难以过关的。该条文确对实际工程有不利影响。
我们认为,仅为了维修时不致关停部分过大而参照美国规范的作法多少有些盲目。可行的作法应该是根据一幢建筑的功能分区设置报警阀。比如,对于一座有地下室、裙楼及标准客房的酒店,应分设控制地下室、裙楼及客房三个部分喷头的报警阀,而不管这三个部分的喷头数,这样做在实际工程中技术上也是可行的,灭火也是有效的。若要提高系统可靠度,则各功能区可并联一个报警阀。这样做,既可保证灭火及报警的有效性,又可节省大量管材及其占据的空间和面积。再说,800 个喷头的数量概念看似清晰,其实模糊,700 个行不行? 900 个行不行? 为什么偏偏是800 个? 就上海场、广东场和亚特兰大场而言,一个报警阀控制几千个喷头不也运行正常吗? 多个特例加在一起不就成了通用吗? 目前,我国在建的超高层、大面积、大体量的民用建筑很多,该规范条文确实给工程带来了不利的影响,解决的办法有: ①修改规范条文(刚刚颁布新规范再修改时间上不允许,可以在下次修改时再讨论) 。②各地消防监督部门审查设计时可因地制宜,不强求该条的准确执行。毕竟,这一条不是强制性条文。建议该条文相关部分修改如下:61213 宜根据建筑的功能分区及维修方便设置报警阀,在单一功能分区面积较大时宜设置备用报警阀。
(3) 在调试过程中,发现增压泵流量稍大于设计选型,设计增压泵流量为0.83 L/ s ,实际安装为3.2m3/ h , 折合0.89 L/ s , 接近“高规”( 2001 版) 第7141811 规定的不大于1 L/ s 流量值。当一个末端试水阀开启时,因沿程及局部水头损失等原因,其流量有可能小于1 L/ s ,此时,系统压力难以降至主泵开启压力,故出现主泵不启动,报警阀不报警的情况,再打开一个试验阀,加大用水量,系统压力降低,主泵启动,报警阀报警。系统流量较小,出现主泵及报警阀不动作并不影响灭火。但是,因增压泵在系统中的主要功能是维持正常情况下系统压力,火灾时应使主泵及报警阀尽快动作,为达此目的,在较大系统中,增压泵流量应再小一些,比如小于0.5 L/ s ,这样,增压泵工作的时间较短,主泵及报警阀将能及时动作。(2) 为保证主泵及报警阀尽快动作,在较大系统中应适当缩小稳压泵流量。广东奥林匹克体育场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成功设计及验收得到了广东省消防总队防火部严锡泉高工、卢小平副部长、张小宏等同志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本工程设计人还有赵初华、韦桂湘和江帆工程师,在此一并致谢。
参考文献
1 王峰. 广东奥林匹克体育场给排水设计介绍及总结. 给水排水,
2000 ,26 (7) :47~53
◇- 作者通讯处:510641 广州五山
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电话: (020) 85516734 (O)
肖裔平 510640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建审处
电话: (020) 87119077
收稿日期:2001O11O26
2007-08-10 10:5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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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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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系统施工完毕后,施工单位进行了调试,调试初始阶段,消防主泵不启动,报警阀不报警。设计院派员参与调试,过程如下:全自动消防气压给水设备维持系统压力0190MPa ,此时为非消防状态,各泵关闭。打开1 个末端试验阀,系统压力逐渐降低,降至0.85 MPa 时,增压泵启动。此过程持续下去,增压泵一直运转,压力维持在0.80~0.85 MPa ,主泵不启动,报警阀不报警。我们当即要求现场调试人员再打开一个试验阀,数秒之后,系统压力降至0175 MPa 时,主泵启动,报警阀报警,至此,调试工作结束,一切如设计预想。省、市消防监督部门验收时,重复上述调试过程,并在消防中心对增压泵及主泵进行强制启闭,一切正常,顺利通过验收。
3 讨论与思考
(1) 本工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与NEB 设计集团的设计相比,减少了将近20 条DN150 的供水干管,少安装DN150 湿式报警阀10 余台,共节约投资200 余万元,同时,由于减少了干管敷设,对整个工程的各专业管线敷设提供了有利的条件。由于该工程的设计与施工满足了灭火要求,因而为《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修订提供了一个值得借鉴的工程实例。(2) 对规范有关条文的讨论。《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J 84 - 85) 第51215 条内容如下:第51215 条 采用闭式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每个报警阀控制喷头数不宜超过下列规定:
一、湿式和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为800 个;
二、有排气装置的干式喷水灭火系统为500 个;
无排气装置的干式喷水灭火系统250 个。
2001 年7 月1 日开始实施的新规范( GB50084- 2001) 对此条文进行了修订,内容如下:61213 一个报警阀控制的喷头数应符合下列规定:11 湿式系统、预作用系统不宜超过800 只;干式系统不宜超过500 只。
⋯⋯
新规范对该条文的说明如下:
61213 本条是对原规范第51215 条的修改。第一款规定了一个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数。一是为了保证维修时,系统的关停部分不致过大;二是为了提高系统的可靠性。为了达到上述目的,美国规范还规定了建筑物中同一层面内一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大喷头数。为此, 本条仍维持原规范第51215 条规定。从规范条文及说明可以看出,新旧规范对该条文改动不大,除条目、叙述有所变化外,基本内容没变。规定报警阀控制喷头的个数的出发点很明确,维修时关闭部分不致过大及提高系统可靠性。我们曾就此问题多次与业内资深专家探讨,意见也不尽一致。有专家认为,规定一个报警阀控制800 个喷头,没什么道理。当谈到上海及广东体育场的实例时,也有专家认为,这只是特例,不宜推而广之。笔者做过一些大面积、大体量、超高层建筑的给排水设计。在执行该条文时颇费踌躇,若执行该条文,则喷淋干管很多,对于超高层建筑来说,从泵房到管井之间的管道敷设很多,管井占的面积很大;对大面积建筑而言,横干管很多,占据空间大,不仅提高了工程造价,更重要的是占据空间多,给其他管道的敷设造成了不少麻烦。若不执行该条文,则消防监督部门视为违规,尽管规范用词为“宜”而不是“应”,一般消防监督部门从严掌握,报警阀控制800个喷头以上是难以过关的。该条文确对实际工程有不利影响。
我们认为,仅为了维修时不致关停部分过大而参照美国规范的作法多少有些盲目。可行的作法应该是根据一幢建筑的功能分区设置报警阀。比如,对于一座有地下室、裙楼及标准客房的酒店,应分设控制地下室、裙楼及客房三个部分喷头的报警阀,而不管这三个部分的喷头数,这样做在实际工程中技术上也是可行的,灭火也是有效的。若要提高系统可靠度,则各功能区可并联一个报警阀。这样做,既可保证灭火及报警的有效性,又可节省大量管材及其占据的空间和面积。再说,800 个喷头的数量概念看似清晰,其实模糊,700 个行不行? 900 个行不行? 为什么偏偏是800 个? 就上海场、广东场和亚特兰大场而言,一个报警阀控制几千个喷头不也运行正常吗? 多个特例加在一起不就成了通用吗? 目前,我国在建的超高层、大面积、大体量的民用建筑很多,该规范条文确实给工程带来了不利的影响,解决的办法有: ①修改规范条文(刚刚颁布新规范再修改时间上不允许,可以在下次修改时再讨论) 。②各地消防监督部门审查设计时可因地制宜,不强求该条的准确执行。毕竟,这一条不是强制性条文。建议该条文相关部分修改如下:61213 宜根据建筑的功能分区及维修方便设置报警阀,在单一功能分区面积较大时宜设置备用报警阀。
(3) 在调试过程中,发现增压泵流量稍大于设计选型,设计增压泵流量为0.83 L/ s ,实际安装为3.2m3/ h , 折合0.89 L/ s , 接近“高规”( 2001 版) 第7141811 规定的不大于1 L/ s 流量值。当一个末端试水阀开启时,因沿程及局部水头损失等原因,其流量有可能小于1 L/ s ,此时,系统压力难以降至主泵开启压力,故出现主泵不启动,报警阀不报警的情况,再打开一个试验阀,加大用水量,系统压力降低,主泵启动,报警阀报警。系统流量较小,出现主泵及报警阀不动作并不影响灭火。但是,因增压泵在系统中的主要功能是维持正常情况下系统压力,火灾时应使主泵及报警阀尽快动作,为达此目的,在较大系统中,增压泵流量应再小一些,比如小于0.5 L/ s ,这样,增压泵工作的时间较短,主泵及报警阀将能及时动作。(2) 为保证主泵及报警阀尽快动作,在较大系统中应适当缩小稳压泵流量。广东奥林匹克体育场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成功设计及验收得到了广东省消防总队防火部严锡泉高工、卢小平副部长、张小宏等同志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本工程设计人还有赵初华、韦桂湘和江帆工程师,在此一并致谢。
参考文献
1 王峰. 广东奥林匹克体育场给排水设计介绍及总结. 给水排水,
2000 ,26 (7) :47~53
◇- 作者通讯处:510641 广州五山
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电话: (020) 85516734 (O)
肖裔平 510640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建审处
电话: (020) 87119077
收稿日期:2001O11O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