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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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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这有个项目,业主把这个项目划分成两个标段同时进行招标,业主在招标文件中同时规定了说凡列为两个标段第一中标候选人的,不能同时定为中标人,只能选一个作为中标人。另外一个标段由该标段的第二中标侯选人中标。最后的结果是来了4家投标单位,分别由两家投标单位分别列为第一中标侯选人。我想请教的是:这样操作是否符合招标投标法?法律规定一个项目必须最少不得少于三家合格的投标单位来投标,以上情况是否符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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