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7-06-26 09:13:26
来自:电气工程/照明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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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照明的正常照明、属于非消防用电设备,设计将公共照明与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混接地一个供电回路上欠妥。应急照明属于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GB50045-95第9.1.1条、第9.1.3条及条文说明);规范所规定的供电回路,系指从低压总配电室(包括分配电室至最末一级配电箱),与一般配电线路均采用下列方式之一:
1、接自电力网有效地独立于正常照明电源的线路;
2、蓄电池组,包括灯内自带蓄电池、集中设置或分区集中设置的蓄电池装置;
3、应急发电机组;
4、以上任意两种组合。
并不因为应急照明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就可以将正常照明与应急照明混接在一个供电回路上,蓄电池只能作为备用电源而已(GB50045-95第9.2.6条)。例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机设备是带自备蓄电池组,并不因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可以不采用专用的消防系统供配电。
如设计的公共应急照明配电系统,消防人员在灭火时要切断起火部位的公共照明电源,则应急照明的主电源也切断了,消防模块怎能强制点亮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反之,若不切断此电源,有可能火势沿正常照明的线路蔓延和触电事故发生。GB50045-95第9.1.3条文说明也讲得很明白:发生火灾时,包括事故照明在内的消防用电必须确保。因此,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不能与其它动力、照明共用回路。
大家对以上审图意见有何看法,你是怎么做应急照明的呢,大家共同来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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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这些说法是没有错的,我只对:“规范所规定的供电回路,系指从低压总配电室(包括分配电室至最末一级配电箱)”的理解表示不认同,我觉得《建筑电气》2007年第5期32页可以很好解答了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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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我都是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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