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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汛抗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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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珠江流域防洪规划的批复国务院关于珠江流域防洪规划的批复 国函〔2007〕40号江西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农业部、环保总局、林业局、气象局: 水利部报送的《关于批复珠江流域防洪规划的请示》(水规计〔2007〕10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珠江流域防洪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力争到2025年,广州市具备防御西江、北江1915年型洪水(相当于200年一遇)的能力,南宁、深圳、柳州、梧州、桂林等重要城市和珠江三角洲重点保护区的防洪(潮)标准达到100~200年一遇,其他重要防洪保护区的防洪(潮)标准达到50~100年一遇,一般防护区的防洪标准达到10~20年一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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