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环境保护法》大幅度修改,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因为随着企业污染环境事件越来越多,公民迫切需要一些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来规范企业行为,不过这次草案出台以后,公众普遍都有些失望,总体而言,环保法的修改力度仍与环保部门、NGO、社会大众的期望有一定差距。除环保部提出的四大问题之外,如“重大政策环境影响论证”未能列入草案;“按日计罚”消失,取而代之的是“限期治理”;公众更有效参与环评缺少机制支撑;环境公益诉讼仍然旁落等问题,同样引起专家和媒体的热议。
环保法修正案惹争议
《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在征集意见过程中,各方意见分歧较大。不仅自然之友、自然保护立法研究组、公众环境研究中心等一线环保组织的意见较多,连环保部等政府部门也有许多不同意见。
环保部也表示,目前草案没有将那些应当用法律规范来调整、立法条件比较成熟、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现实中又迫切需要的、修改后对环境保护工作能产生显著成效的实践成果和国际经验,纳入到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中。比如可持续发展、市场手段、排污许可、战略环评、公众参与、环境权益、公益诉讼等。
环保部:恐对现行体制造成冲击
国家环境保护部31日就《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正式表态,提出四点意见,认为该修正案(草案)在科学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上,缺乏切实有力的措施保障,在配置环保监管职能上,也会对现行体制造成冲击。
媒体评论指出,《草案》让环保部比较“恼火”的是,环保部门的综合宏观职能被弱化了。
环保部表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确定的“三定”方案,环保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环境保护方面,形成了一整套监管体制,总体上看是有效的,当然也存在一些职能交叉问题。从未来www.ghg-manage.com的改革方向看,环保部门更多地履行综合宏观的职能,主要应当体现在环境标准、规划、监测、信息等方面的统一监管上。
目前草案对监管体制做了重大改变。环保部称,如第10条规定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排放标准、第11条规定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监测制度、第19条规定由“发展改革部门”提出总量控制指标分配意见等修改条款,不仅与现行有效的职责分工和管理体制相违背,而且弱化了环保部门的综合宏观职能,将对环保工作带来不利影响。
《环保法》应主要约束政府行为
《意见和建议》指出:《草案》在合理界定环境保护法与专项法的关系上,基本定位不够清晰。“具体来说,各专项环保法律应当以企业事业单位为其主要调整对象,而《环境保护法》则不宜再以企业事业单位为其主要调整对象。” 对此,一位参与环保部讨论的环保专家解释,在这里环保部没有或者不便明说的基本意思是,《环保法》作为基本法应该主要约束和规范政府的行为。
此次环保法修改在总体上的方向是对的,但是如果只停留在小修小改的程度上则无法为今后的环境保护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只有保障了公民的环境知情权,让公民参与到环保的监督工作中,才有利于国家更好的推动环保事业。
转自中国温室气体治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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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