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7-06-20 10:27:20
来自:环保工程/规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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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玻璃幕墙作外墙面,应控制玻璃幕墙的面积或采用其他材料对建筑立面加以分隔,禁止使用镜面玻璃。日前,浙江省杭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了《杭州市建筑玻璃幕墙使用有关规定》,对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和立面装修工程使用玻璃幕墙的设计和建设进行规范。该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种需要限制设置玻璃幕墙的建筑——
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大于30米的,其道路两侧建筑物20米以下立面,其余路段两侧建筑物10米以下立面;城市立交桥、高架桥两侧相邻建筑;十字路口或多路交叉口处的建筑。
四种建筑将被禁止设置玻璃幕墙——
历史街区、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建筑;居住小区内的建筑;住宅建筑周边100米范围内朝向住宅的建筑立面;T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的建筑。
因情况特殊,确需设置的,经市城市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组织论证后报市政府确定。
文件规定,设计单位在对玻璃幕墙建筑设计时应按规定进行设计,并提供相关参数。在专家评审玻璃幕墙建筑设计方案时,应将玻璃幕墙的设置作为重要内容进行方案比选、方案论证;有关部门在对建筑方案和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对玻璃幕墙的设置进行审查,并在相关批文中明确玻璃幕墙设置的比例、反射系数等要求。
设计单位、图审单位不按照本规定及相关规范设计和审查,弄虚作假的,由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严肃处理。违反本规定及相关规范设置玻璃幕墙的,应责令其拆除不符合规定的部分并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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