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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规》6.3.7条的理解

发布于:2007-06-11 09:36:11 来自:注册考试/注册结构工程师 [复制转发]
《抗规》6.3.7条注3和注4,我是这样理解的
一般而言,我们设计的结构,轴压比均不会超过表6.3.7条的规定,这样,无须采取注3和注4的构造要求,于是,在选取配箍特征值时,用计算轴压比(实际轴压比)查表6.3.12
对于某些结构,如果轴压比超过表6.3.7条的规定,如二级抗震框架计算轴压比为0.83,超过表规定的0.8,这时可以采用注3和注4的构造措施,轴压比限值可提高,以满足延性的要求,既然采取了这2条的构造措施,就要按增大的轴压比来查取配箍特征值,这时采用的轴压比应取轴压比限值,如,应该取0.8+0.1 来查取配箍特征值

综上所述,未采用注3注4构造措施时,选用计算轴压比,采用了该2条构造措施的,采用轴压比限值,并按要求增大,来查取配箍特征值

仅各人看法,希望牛人指正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注册结构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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