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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规》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迷惑

发布于:2007-06-08 11:04:08 来自:给排水工程/建筑消防给水 [复制转发]
《高规》P3的2.0.17商业服务网点的解释中,“。。。。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其中条文解释里又有P81的2.0.17“。。。。一层、二层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之和不能超过300M2。。。。”
很清楚,若是首层是商铺总面积大于300M2,二层及二层以上是住宅的建筑,就应该叫商住楼或综合楼。
我司开发的楼盘,大都是首层商铺上面是住宅的,而且商铺总面积远远大于300M2,但消防局批文是按商业服务网点即住宅的性质来定防火建筑分类的。
从防火的安全性及经济性来说,消防局的批文我个人觉得还是比较适合的,但若套用《高规》,显然是错误的。
消防规范隔三岔五的修改,搞来搞去还是不完善,让我们从业人员经常无所适从,真郁闷。

全部回复(2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地板
  • liweimouse020
    liweimouse020 沙发



    我有些迷惑的是《高规》上的条文解释,至于姜文源老师的解释对于我们对规范理解很有作用,但能作为设计依据吗?
    2007-06-13 08:4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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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inhui020222205
    二、综合楼组合形式多种多样,常见的形式为:若干层作商场,若干层作写字楼层(办公用),若干层作高级公寓;若干层作办公室、若干层作旅馆,若干层作车间、仓库;若干层作银行,经营金融业务,若干层作旅馆,若干层作办公室,等等。

    2.0.8 商住楼。商住楼目前发展较快,如广东深圳特区在临街的高层建筑中,有不少为商住楼;其它沿海、内地城市也较多。
    商住楼的形式,一般是下面若干层为商业营业厅,其上面为塔式普通或高级住宅。


    关于这个条文说明,楼主去看看姜文源老师的解释就明白了,商业服务用房应是单间的总面积不大于300,就算底层是30000平方,那还是普通住宅,不作商住楼考虑。
    2007-06-08 12:2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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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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