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2-10-23 17: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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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银 行 数 据 处 理 中 心 地 毯 采 购 项 目 招 标 公 告
所 属 行 业 : 轻 工 纺 织 食 品 , 其 它
标 讯 类 别 : 国 内 招 标
资 源 来 源 : 其 它
所 属 地 区 : 上 海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 , 受 上 海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 就 上 海 银 行 数 据 处 理 中 心 地 毯 采 购 项 目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采 购 。
一 、 项 目 概 况
1 、 招 标 编 号 : 采 招 2 0 1 2 - 0 6 5
2 、 招 标 内 容 : 地 毯 材 料 的 供 货 及 相 关 伴 随 服 务 。
二 、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必 须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1 、 投 标 人 须 是 投 标 货 物 的 制 造 商 或 制 造 商 针 对 本 项 目 唯 一 授 权 的 销 售 代 理 商 。
1 . 1 若 投 标 人 是 投 标 货 物 的 制 造 商 , 须 具 备 以 下 资 格 条 件 :
( 1 ) 投 标 人 须 是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企 业 , 持 有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核 发 的 营 业 执 照 并 具 有 相 应 的 经 营 范 围 ;
( 2 ) 投 标 人 注 册 资 本 不 低 于 1 0 0 0 万 元 人 民 币 ;
( 3 ) 投 标 人 须 具 有 I S 0 9 0 0 0 质 量 认 证 证 书 ;
( 4 ) 投 标 人 须 提 供 产 品 检 验 报 告 ;
( 5 ) 投 标 货 物 须 自 2 0 0 9 年 以 来 具 有 地 毯 材 料 供 货 单 个 合 同 规 模 1 0 0 0 0 ㎡ 以 上 3 个 业 绩 证 明 ;
1 . 2 若 投 标 人 是 投 标 货 物 的 销 售 代 理 商 , 须 具 备 以 下 资 格 条 件 :
( 1 ) 投 标 货 物 的 制 造 商 须 满 足 上 述 1 . 1 条 中 各 项 条 款 ;
( 2 ) 投 标 人 须 是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企 业 , 持 有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核 发 的 营 业 执 照 并 具 有 相 应 的 经 营 范 围 ;
( 3 ) 投 标 人 注 册 资 本 不 低 于 3 0 0 万 元 人 民 币 ;
( 4 ) 具 有 投 标 货 物 制 造 商 就 投 标 人 参 加 本 次 投 标 活 动 而 出 具 的 正 式 授 权 书 ( 中 文 ) , 授 权 书 须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1 ) 制 造 商 的 注 册 地 ; 2 ) 拟 提 供 货 物 的 品
牌 ; 3 ) 投 标 人 系 制 造 商 在 本 次 投 标 中 唯 一 授 权 的 供 应 方 ; 4 ) 制 造 商 对 投 标 人 在 本 次 投 标 中 的 行 为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对 拟 提 供 的 货 物 承 担 一 切 责 任 ; 5 ) 本
授 权 书 自 制 造 商 签 署 之 日 起 生 效 , 且 在 本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持 续 有 效 。 在 授 权 期 限 内 , 制 造 商 不 能 单 方 面 撤 销 授 权 ; 6 ) 本 授 权 书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 授 权 书 将 作 为 日 后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
2 、 投 标 人 须 在 投 标 时 提 供 由 上 海 银 行 以 外 的 其 他 银 行 出 具 的 愿 意 为 投 标 人 开 具 相 当 于 中 标 合 同 金 额 1 0 % 履 约 保 函 和 1 0 % 预 付 款 保 函 的 承 诺 书 ;
3 、 在 上 海 地 区 设 有 固 定 的 销 售 、 安 装 、 售 后 服 务 及 维 修 保 养 机 构 ;
4 、 本 采 购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
三 、 报 名 需 要 提 交 的 资 料
符 合 上 述 条 件 的 投 标 申 请 人 报 名 时 须 携 带 下 列 资 料 :
若 制 造 商 报 名 参 加 本 项 目 , 须 携 带 如 下 文 件 :
1 、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报 名 时 应 携 带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及 本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授 权 委 托 人 报 名 时 应 携 带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 受 委 托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
2 、 投 标 人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I S O 9 0 0 0 复 印 件 ( 加 盖 公 章 ) ;
3 、 投 标 人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原 件 和 一 份 复 印 件 ( 加 盖 公 章 ) ;
4 、 3 个 投 标 产 品 供 货 业 绩 的 证 明 材 料 ( 中 标 通 知 书 或 合 同 复 印 件 ) ( 加 盖 公 章 ) ;
5 、 投 标 人 上 海 地 区 固 定 的 销 售 、 安 装 、 售 后 服 务 及 维 修 保 养 机 构 的 地 址 、 联 系 方 式 ( 加 盖 公 章 ) 。
若 销 售 代 理 商 报 名 参 加 本 项 目 须 携 带 如 下 文 件 :
1 、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报 名 时 应 携 带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及 本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授 权 委 托 人 报 名 时 应 携 带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 受 委 托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
2 、 投 标 人 须 提 供 制 造 商 授 权 书 原 件 和 一 份 复 印 件 ( 加 盖 制 造 商 公 章 ) ;
3 、 投 标 产 品 制 造 商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I S O 9 0 0 0 复 印 件 ( 加 盖 制 造 商 公 章 ) ;
4 、 投 标 人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原 件 和 一 份 复 印 件 ( 加 盖 公 章 ) ;
5 、 3 个 投 标 产 品 供 货 业 绩 的 证 明 材 料 ( 中 标 通 知 书 或 合 同 复 印 件 ) ( 加 盖 公 章 ) ;
6 、 投 标 人 上 海 地 区 固 定 的 销 售 、 安 装 、 售 后 服 务 及 维 修 保 养 机 构 的 地 址 、 联 系 方 式 ( 加 盖 公 章 ) 。
以 上 资 料 请 装 订 成 册 , 资 料 提 供 不 全 者 将 被 拒 绝 报 名 。
四 、 报 名 时 间 :
对 上 述 信 息 感 兴 趣 的 单 位 , 请 于 2 0 1 2 年 1 0 月 2 3 日 起 至 2 0 1 2 年 1 0 月 2 9 日 止 , 每 天 上 午 9 : 0 0 — 1 1 : 3 0 、 下 午 1 3 : 3 0 — 1 6 : 0 0 ( 北 京 时 间 , 国 定 假 日 除 外 报 名 。 工
本 费 1 0 0 0 元 / 本 。
报 名 方 式 : 按 照 公 告 要 求 , 请 符 合 条 件 的 投 标 企 业 电 话 咨 询 获 取 注 册 报 名 的 表 格 , 进 行 报 名 备 案 登 记 注 册
联 系 人 : 吴 经 理
手 机 : 1 3 2 4 1 0 4 8 2 0 5
电 话 : 0 1 0 - 5 6 2 2 8 1 0 6
业 务 Q Q : 1 6 8 6 0 8 9 8 0
邮 箱 : z g z b t b @ 1 6 3 . c o m 、 w w w . b i d n e w s . c n @ s o h u . c o m
地 址 : 北 京 市 石 景 山 区 中 关 村 科 技 园 区 石 景 山 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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