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2-10-23 12: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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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丰县公安局业务用房、附属楼及配套工程项目招标公告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清丰县公安局业务用房、附属楼及配套工程项目已由清发改【2012】86号文 批准建设,招标人为 清丰县公安局 ,建设资金来自 县财政自筹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同时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施工企业,营、业执照(通过年审);
3、企业具有年审合格安全生产许可证;
4、信誉要求:企业近三年(2009年1月1日起)无违约,无不良通报情况,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须提供企业注册地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书面证明);
5、财务要求:财务状况良好、没有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6、能力要求: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能确保工程实施的施工能力;
7、项目经理资格要求: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在本单位注册的房屋建筑专业壹级建造师资格证书(不含临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与本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关系,已缴纳一年(及以上)社会保险,没有正在施工和正在承接的工程项目;
8、项目技术负责人要求: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工程师证,技术负责人为本单位员工,且与本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关系,已缴纳一年(及以上)社会保险;
9、项目管理人员要求:拟派管理人员必须有资料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造价员;以上人员为本单位员工,且与本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关系,已缴纳一年(及以上)社会保险;
10、业绩要求:①企业:企业近五年(2007年1月1日起)内完成过类似框架结构单体房建工程面积不少于12000(含)平方米,且合同额不少于2000(含)万元的类似工程业绩至少一个(以合同及中标通知书或验收报告为准);②.项目经理:项目经理近五年(2007年1月1日)以来担任项目经理期间内完成过类似框架结构单体房建工程面积不少于12000(含)平方米,且合同额不少于2000(含)万元的类似工程业绩至少一个(以合同及中标通知书或验收报告为准);
11、外省企业应先办进豫备案手续后方可报名;
12、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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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项目概况
建设内容:土建、安装、装饰装修、消防系统及院内配套绿化等;
计划工期:220日历天;
建设地点:清丰县人民路与和义路交叉处东北角
2012年10月22日至 2012年10月26日(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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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 浩
电话:010-56208162
手机:13581998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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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