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7-06-05 15:23:05
来自:水利工程/水文与水资源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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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吉琦
摘 要 由于水资源具有不可替代性和稀缺性,我国《宪法》将水资源规定为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把江河湖泊中的水资源由其流经的县、市或省等据为地区所有,并向周边地区进行水权出卖有悖于《宪法》,同时将加大用水成本和社会的额外负担,增加水权纷争和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因而并不是水资源配置的好办法。取水许可制度体现了国家对水资源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应予坚持并不断完善。但是,可以允许获得取水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在国家的控制下进行水资源转让,进行水权交易。
关键词 水权 水权确定原则 水权转让
2000年11月24日,浙江省义乌市与东阳市的代表在东阳签署了义乌向东阳购买横锦水库部分水资源永久使用权的协议,这被称为国内第一笔水权交易。此后,水权及其交易问题成为国内水利和学术界关注的热点。
一、水权的确定
1.水权应该法定
地球上与人类关系最为密切的淡水资源是短缺的,水权又是可以垄断的,一旦为某些人或集团占有和使用,他人将受到制约和影响。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证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从法律上确认水权,即由法律确定水权的归属、类型、内容、权能、效力及方式程序等是非常必要的。
2.确定水权的几个原则
确定水权主要是确定水权的归属。随着时代的进步,水权确定的原则也在变化。
(1)岸地原则
地表水、地下水与土地密切相关,所以在确定水权时,往往首先从与水权相联系的地权来考虑,把水权看作地权的一部分,历史上的“岸地原则”就由此而来。
“岸地原则”认为,江河湖泊中水是它所流经土地的附属物,岸边土地的拥有者拥有用水的独有权利,岸权不因其不用水而丧失,即使其不用水也具有对水的控制权和支配权,他人用水须经岸地所有者的同意。这有失公平,于是多为“占用原则”所代替。
(2)占用原则
“占用原则”认为,任何自然资源,只有经开发才能使用,首先把江河湖泊中的或地下的水引出来加以利用的人,法律保证他具有用水的优先权,即使他不住在岸边;但是,如果他停止用水,他就失去了这个优先权。占用原则把水权与地权分开了,这是一种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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